3. 这个法则的真实性

  我现在回到我在第一章结尾所说的话:关于人类,有两件奇怪的事情。首先,他们被自己应该实践某种行为的想法所困扰,你可以称之为公道、正当、道德、或自然法制。其次,他们实际上并没有去做。现在,你们中间有些人可能想知道为什么我称之为奇怪。在你看来,这也许是世界上最自然的事情,你甚至会认为我对人类过于苛刻。毕竟,你可能会说,我所说的违背是非法则或自然法则,只不过是指人非完人。我有什么理由期望他们是完人呢?如果我是想要确定,我们若没有按照自己要求别人所做的去做,当受多大的责备,你所说的就很对。但这根本不是我的工作,我现在关心的不是责备,而是试图找出真相。从这个角度来看,认为某事不完美、认为它不应该这样,这个想法本身就会产生某些后果。

  如果你考虑的是一块石头或一棵树之类的东西,它就是它本来的样子;说它应该是别的样子,似乎没有意义。当然,如果你想用这块石头来堆假山,你可以说它的「形状不对」;如果一棵树没有像你预期的那样为你提供足够的遮荫,你可以说那棵树不好。但你的意思是这石头或树碰巧不适合你的某些用途,除非开玩笑,你不会为此责备它们。你确实知道,考虑到这样的气候和土壤,这棵树不可能长成别的样子;从我们的角度被称为「坏」和「好」的树,同样遵守其自然规律。

  现在,你注意到随之而来的结论了吗?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自然法则——例如气候对树的影响——可能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则,只是一种说法而已。当你说落下的石头总是遵循万有引力定律时,不就是说定律只是意味着「石头总是做什么」吗?你不会真的认为,当一块石头被松开时,它会突然想起自己得服从掉到地上的命令,你只是说,事实上它确实掉下去了。换句话说,你不能确定除了事实本身之外,还有任何关于应该发生、却与实际发生不同的法则。作用于石头或树的自然法则,可能只是指「自然实际上所做的事」。但是,如果你转向人性法则、正当行为的法则,那就是另一回事了。那个法则并不是指「人类实际上所做的事」,因为正如我之前所说的,他们当中的许多人根本不遵守这个法则,也没有人完全遵守了它。万有引力定律告诉你,如果你松开石头,石头就会做什么;但人性法则却告诉你,人类应该做或不做什么。换句话说,当你谈到人类的时候,除了实际的事实之外,还有其他的东西介入进来。你有事实,也就是人类如何行事为人,你还有其他的东西,也就是他们应当如何行事为人。对宇宙的其他部分而言,除了事实之外,不需要任何东西。电子和分子按照特定的方式运动,产生特定的结果,这可能就是全部。(我不认为这是全部,正如你稍后会看到的那样。我的意思是,就目前的观点而言,它可能是。)但是,人按照特定的方式行事为人,却并不是全部;因为你一直都知道,他们的行为应该是另外一种方式。

  这一点真是太奇怪了,以致人们都很想试图把它解释过去。例如,我们可能会试图证明,当你说一个人不应该那么做时,你的意思只是和你说一块石头的形状不对一样;也就是说,他的行为碰巧给你带来了不便。但这根本不是事实。一个因为先上火车而占据了火车角落座位的人,与一个趁我转过身挪包溜到我座位上的人,同样都给我带来了不便。但我会责备第二个人,而不是责备第一个人。我不会对一个不小心绊倒我的人生气——也许在我失去理智的那一刻会;而对于一个故意想绊倒我的人,即使他没有得逞,我也会感到愤怒。可是,让我摔疼的人是第一个人,而不是第二个人。有时候,被我称之为坏的行为,不但没有给我带来不便,而且恰恰相反。在战争中,每一方都可能发现某个对方的叛徒非常有用,但是尽管利用他、收买他,他们仍将他视为人类的害虫。所以你不能说,我们所说的别人的正当行为,只是碰巧对我们有用的行为。至于我们自己的正当行为,我认为很显然,这不是指能带来好处的行为,而是意味一些事情,比如:在你可以有三英镑的时候却满足于三十先令,在容易作弊的时候却诚实做作业,在想和一个女孩亲热的时候却不去骚扰她,在你可以去更安全之处的时候却留在危险之地,持守你不愿信守的诺言,说真话、不管这让你看起来有多傻。

  有人说,虽然正当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在某个特定的时刻给某个特定的人带来好处,但它仍然意味着给人类整体带来好处,所以并不奇怪。毕竟,人类是有点理智的;他们明白,除非在一个人人都讲公道的社会里,否则你不可能有任何真正的安全或幸福;正因为他们看到了这点,才会努力表现得正当。当然,安全和幸福只能来自个人、阶级和国家之间彼此诚实、公平和友善,这一点完全正确,是世界上最重要的真理之一。但是,作为对我们为什么会感到「是与非」的解释,它却毫无意义。如果我们问:「为什么我应该无私?」你回答说:「因为这对社会有好处。」然后我们可能会问:「为什么我应该关心什么对社会有好处,除非那事碰巧对我个人有利?」然后,你只好说:「因为你应该无私。」——这只会把我们带回到起点。你所说的都是真的,但却不能解决问题。如果一个人问踢足球有什么意义,回答「为了进球」并不是很好,因为努力进球只是比赛本身,并不是比赛的原因。你的回答实际上是说「足球就是足球」——这是真的,但却是废话。同样,如果一个人问行为正当有什么意义,「为了造福社会」也不是一个好的回答,因为试图造福社会、或者说无私(因为「社会」归根到底指的就是「别人」),是正当行为的表现之一。你所说的实际上是「正当的行为就是正当的行为」,你只是停留在「人应该无私」的陈述上。

  这也是我所停留的地方。人应该无私,应该公平。不是因为人是无私的,也不是因为他们喜欢无私,而是因为他们应该无私。道德律、或人性法则,不仅仅是一个关于人类行为的事实,就像万有引力定律仅仅是、或者可能是重物如何运动的事实一样。另一方面,这也不仅仅是一种幻想,因为我们无法摆脱这个想法;如果能够摆脱,我们关于人类所说、所想的大部分事情都会变成无稽之谈。这不仅仅是一个关于我们希望别人如何为了我们的方便而行事的陈述,因为我们称之为坏或不公平的行为,与我们觉得不方便的行为并不完全一致,甚至可能相反。因此,这条是非法则(Rule of Right and Wrong)或人性法则(Law of Human Nature),或者无论你怎样称呼,必定是一个真实的东西——一个真实存在的东西,不是我们自己杜撰的。然而,这又不是普通意义上的事实,不是「我们的实际行为」那种事实。看起来,我们必须不得不承认存在不止一种真实性,在这种特定的情况下,有某种东西高于并超出人类行为的普通事实,但绝对是真实的——是一个真实的法则,我们没有人制定它,但却发现它压在我们身上。

2. 一些反对意见

  如果这两个事实是基础,我最好在进一步讨论之前,停下来巩固一下基础。我收到的听众来信表明,不少人很难理解这条人性法则(Law of Human Nature)、道德律(Moral Law)或正当行为的规则(Rule of Decent Behaviour)究竟是什么。

  例如,有些人在来信中说:「你所谓的道德律,不就是我们的群体本能(herd instinct)吗?它不是像我们所有其它的本能一样发展起来的吗?」我不否认我们可能有一种群体本能,但这不是我所说的道德律。我们都知道被本能驱使是什么感觉——比如母爱、性本能或食物的本能。这意味着你强烈希望或渴望以某种方式行动。当然,我们有时确实会感到那种帮助别人的渴望,这种渴望无疑来自群体本能。但是,渴望帮助人的感觉,与你不管是否愿意都应该帮助人的感觉,是完全不同的。假设你听到一个身处险境的人呼救,你可能会感到两种欲望,一种提供帮助的欲望,出于你的群体本能;另一种是避开危险的欲望,出于自我保护的本能。但是你会发现,在你的内心,除了这两种冲动之外,还有第三样东西,它告诉你,你应该顺从帮助的冲动、抑制逃跑的冲动。现在,这个在两种本能之间作出判断、决定应该鼓励哪一种本能的东西,本身不可能属于其中任何一种。如果你认为它是本能,等于是说,告诉你在某一时刻在钢琴上弹奏一个琴键、而不是另一个琴键的乐谱,本身就是键盘上的一个琴键。道德律告诉我们必须演奏的旋律,而我们的本能只是琴键。

  我们还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出,道德律不仅仅是我们的本能。如果两种本能发生冲突,而一个受造物的脑海中除了这两种本能之外,什么都没有,显然,两者之中强者必胜。但在我们最能意识到道德律的那些时刻,它通常似乎在告诉我们支持两种冲动中较弱的一方。比起希望帮助溺水的人,你可能更希望安全:但道德律却告诉你要帮助他。道德律不是常常告诉我们,要努力让正确的冲动比自然的状态更强烈一些吗?我的意思是,我们经常觉得自己有责任通过唤起自己的想象力、激发自己的怜悯心,以便获得足够的动力,去做正确的事情,激发这种群体本能。但是,很明显,当我们着手增强一种本能时,我们并不是在凭本能行事。告诉你「你的群体本能睡着了,唤醒它」的那个东西,本身不可能是群体本能;告诉你钢琴上哪个琴键需要大声弹奏的那个东西,本身不可能是那个琴键。

  还有第三种看待它的方式:如果道德律是我们的一种本能,我们应该能够指出我们内心的哪种冲动总是我们所谓「好的」,总是符合正当行为的规则。但你做不到。在我们的冲动中,道德律有时让我们克制这一种,有时让我们鼓励那一种。把我们的某些冲动——比如母爱或爱国主义——当作是好的,而把其他的冲动——比如性或争战本能——当作是坏的,这种想法是错误的。我们的意思只是说,争战本能或性欲需要被克制的场合,比母爱或爱国主义需要被克制的场合频繁得多。但在某些情况下,一个已婚男人有责任激发自己的性冲动,一名士兵有责任鼓励争战的本能。也有一些场合,必须克制一位母亲对自己孩子的爱、一个男人对自己国家的爱,否则就会导致对别人的孩子或国家的不公平。严格地说,冲动没有好坏之分。再想想钢琴,在它上面并没有两种琴键:「对」的琴键和「错」的琴键。每个琴键有时是对的,有时又是错的。道德律不是任何一种本能,也不是任何一组本能:它是通过指导本能来创造一种旋律的东西,这种旋律被我们称为善(goodness)或对(right)的行为。

  顺便说一句,这一点具有重大的实际意义。你所能做的最危险的事情,就是从自己的本性中选择某种冲动,将它作为你应该不惜一切代价顺从的事情。如果我们把冲动作为绝对的指南,那么没有一种不会把我们变成恶魔。你可能认为博爱是万无一失的,但事实并非如此。如果你忽略了正义,你会发现自己会「为了博爱」而毁约、在法庭上作伪证,最终变成一个残忍和狡诈的人。

  其他人来信说:「你所谓的道德律,不就是教育灌输给我们的社会习俗吗?」我认为这里有一个误解。提这个问题的人,通常想当然地认为,如果我们从父母和老师那里学到了一件事,那么那件事一定只是人类的发明。但是,事实当然并非如此。我们都在学校学过乘法表,一个在荒岛独自长大的孩子不会知道。我们当然不能得出结论说,乘法表只是人类的习俗,是人类为自己编造的某种东西,如果愿意,还可以编一个不同的,对不对?我完全赞同从父母和老师、朋友和书本那里学习正当行为的规则,就像我们学习其他一切一样。但是,我们有些学到的东西只是习俗,可能会被改变——我们学会了靠左行走,但也可以规定靠右行走——而还有其他一些东西,比如数学,是真实的事实(real truths)。问题是:人性法则属于哪一类?

  有两点理由可以说它和数学同属一类。首先,正如我在第一章所说的,尽管一个时代或国家的道德观念与另一个国家的道德观念存在差别,但差别并不是很大——远非大多数人想象的那样巨大——你可以看出相同的法则贯穿了所有的道德观念。但是,像交通规则、穿着服饰这些纯粹的习俗,任何程度的不同都有可能。其次,当你在思考不同民族之间的道德差异时,是否认为一个民族的道德要高于或低于另外一个民族呢?是否有一些变化可以被称为改进呢?如果没有,那么当然永远也不可能有任何道德进步。进步不仅意味着改变,而且意味着变得更好。如果没有一套道德观念比其他的道德观念更真、或更好,那么,选择文明道德而不是野蛮道德,选择基督教道德而不是纳粹道德,都是毫无意义的。事实上,我们当然都相信某些道德优于其他道德,我们的确相信,一些努力改变自己那个时代道德观念的人,就是我们所说的改革家、先驱者——他们比他们的邻居更了解道德。所以,只要你说一套道德观念可能比另一套更好,你实际上是在用某个标准来衡量它们,是在说其中一个比另一个更接近这个标准。但是,用来衡量两者的标准并非两者其中之一。实际上,你是在将他们与某种「真正的道德」进行比较,承认存在一个真正的「对」,独立于人们的想法,并且有些人的想法比其他人更接近这个真正的「对」。或者这样说,如果你的道德观念可能更「真」,而纳粹的观念不那么「真」,那么一定有某些东西——某些「真正的道德」——让这些观念成为「真」。你对纽约的观念可以比我的更真、或更不真的原因,是因为纽约是一个真实的地方,独立于我们对它的想法而存在。如果我们所说的「纽约」只是指「我在自己头脑中想象的一个城市」,怎么能判断我们之中谁的观念更真呢?那就根本不存在真假的问题了。同样,如果正当行为的规则指的只是「每个国家碰巧认可的某种东西」,那么,说任何一个国家的认可比其他国家更正确,是没有意义的;说这个世界在道德上会变得更好或更怀,也是没有意义的。

  因此,我的结论是:虽然人们对于正当行为的观念差异,常常让你怀疑根本没有真正自然的行为法则;但我们对于这些差异必然会作的思考,实际上却得出了恰恰相反的结论。在结束本章之前,我还有一点想要说明。我遇到过夸大这些差异的人,因为他们没有区别道德的差异与对事实认定的差异。比如,有个人对我说:「三百年前,英国人处死女巫,这是你所谓的人性法则或正确行为吗?」但毫无疑问,我们今天不处死女巫,是因为我们不相信有这些事存在。如果我们相信——如果我们真的认为有人把自己的灵魂卖给了魔鬼,从牠那里换取超自然的能力,并用这些能力杀死他们的邻居、或者把他们逼疯、或者带来恶劣的天气,那么我们肯定都会同意:如果有人应该被处以死刑,那一定是这些肮脏的家伙了。这里不存在道德原则的区别,区别只是关于事实。不相信有女巫,可能是知识上的一大进步;但是,当你认为她们不存在时,不处决她们并没有道德上的进步。如果一个人相信房子里没有老鼠,所以不再设置捕鼠器,你不会因此说这个人很仁慈。

1. 人性法则

  每个人都听过人们争吵,有时听起来让人发笑,有时听起来令人不快;但是,不管听起来如何,相信我们都可以从听他们所吵的事中,发现一些非常重要的东西。他们这样说:「如果有人这样对你,你会怎么想?」——「那是我的座位,我先到的。」——「别管他,他不会伤害你的。」——「你为什么要插队?」——「分我一点你的橘子,我已经分给你我的了。」——「得啦,你答应过的。」人们每天都在说类似的话,不管是受过教育还是没受过教育,不管是孩子还是成年人。这些言论让我觉得有意思的是,说话者不仅仅是在说另一个人的行为碰巧令他不高兴,而且是在诉诸某种他认为对方也知道的行为标准。而另一个人很少会说:「让你的标准见鬼去吧。」他几乎总是试图证明自己所做的事其实并不违反标准,即使违反了,也有一些特殊的理由。他假装现在有一些特殊的原因,使先坐下的人不应该保留那个座位,或者对方分给他橘子时的情况与现在大不相同,或者出现了某种使他可以不信守诺言的变故。实际上,看起来双方都知道、并且认同某种法则或规则,是关于公平竞争、正当行为、道德或任何你所争吵的东西,否则他们当然可能像动物那样打架,而不是像人类那样争吵。争吵意味着试图表明另一个人是错的,除非你和他对于「是与非 Right and Wrong」达成某种共识,否则这么做是毫无意义的;正如除非对足球比赛规则达成某种协议,否则说一名球员犯规是毫无意义的。

  这个关于是与非的法则或规则,过去被称为「自然法则 Law of Nature」。今天,当我们谈论「自然法则」,通常指的是万有引力、遗传或化学定律等。但是,当过去的思想家把是非法则称为「自然法则」时,他们真正的意思是「人性法则 Law of Human Nature」。他们的意思是:就像一切物体都受万有引力定律支配、有机体受生物法则支配一样,被称为人的受造物也有自己的法则——但有一点重大的区别:一个物体不能选择自己是否遵循万有引力定律,一个人却能选择自己服从、还是违背人性法则。

  我们可以换一种说法。每个人每时每刻都受制于几套不同的法则,但他只能自由地违背其中的一套。作为一个物体,他受制于引力、无法违背;如果你让他毫无支撑地在半空中,他只能像石头一样掉下来,没有其他的选择。作为一个有机体,他受制于各种生物法则,这些法则暗示着宇宙的意义,他和动物同样不能违背。这也就是说,他不能违背和其他事物所共有的那些法则。但是,在他人性中所特有的法则,也就是不与动物、植物或无机物共有的法则,是他选择违背、就可以违背的。

  这个法则在过去被称为自然法则 ,因为人们认为每个人天生就知道,无需教导。当然,他们并不是说你不可能发现一个不知道它的怪人,就像你发现一些色盲或音盲一样。但从人类整体而言,他们认为,人类对于正当行为的观念,对于每个人都是显而易见的。我相信他们是对的,如果不是,那么我们所说的关于这场战争(译注:第二次世界大战)的一切就是无稽之谈。 除非「对」是真正存在的东西,纳粹在根本上和我们同样知道、并且应该实践,否则说敌人是「错」的,有什么意义呢? 如果他们不知道我们所说的「对」是什么意思,那么,尽管我们可能仍然必须与他们作战,但我们不能为此责备他们,就像不能责怪他们的头发颜色一样。

  我知道有些人说,人人皆知的自然法则或正当行为的想法是不合理的,因为不同的文明、不同的时代有着完全不同的道德。

  但这并不是真的。他们的道德观念有所不同,但从来没有完全不同。如果有人肯下功夫去比较古埃及人、巴比伦人、印度人、中国人、希腊人和罗马人的道德教导,真正令他印象深刻的,将是它们彼此之间、以及与我们之间的相似程度。有关这方面的一些证据,我已经放在另一本书的附录中,叫做《人之废除 The Abolition of Man》;但就我们目前讨论的话题而言,我只需要请读者想想:一个完全不同的道德观意味着什么。想象这样一个国家,在那里,临阵脱逃者受人钦佩,人们会因为欺骗了所有对自己最好的人而备感自豪。你还可以试着想象一个二加二等于五的国家。人们对于应该对谁无私的看法不同——是只对自己的家人、自己的同胞,还是对每个人——但他们一直认同,你不应该把自己放在第一位,自私从来都不是被欣赏的品格。人们对于你应该有一个妻子还是四个妻子的看法不同,但他们一直认同,你不能喜欢谁就娶谁。

  但最令人奇怪的是这一点。 每当你发现一个自称不相信真正的「对与错」的人时,你会发现同一个人很快就会自食其言。他可能会违背对你的承诺,但是,如果你试图违背对他的承诺,他会在你还没来得及开口之前,就抱怨「这不公平」。一个国家可能会说条约算不了什么,但在下一分钟,他们就会出尔反尔,说他们想要撕毁的某个条约不公平。如果条约无关紧要,如果不存在「对与错」之类的东西——换句话说,如果没有自然法则——公平的条约和不公平的条约有什么区别呢?他们岂不是自露马脚,证明无论他们怎么说,他们其实都像别人一样知道自然法则吗?

  那么,看来我们必须相信有真正的「对与错」。人们有时可能会误解它们,就像有时会算错总数一样;但「对与错」不仅仅是关于品味和意见,也不只是乘法表,而是客观的存在。现在,如果我们对此达成一致,我就开始进入下一个话题,那就是:我们没有人真正地遵守了自然法则。如果你们中间有任何例外,我在此向他们道歉。他们最好去读别的书,因为我下面要说的与他们无关。现在,让我转向剩下的普通人:

  我希望你不要误会我下面要说的话。我不是在说教,上天作证,我不会假装自己比别人好。我只想请大家注意一个事实:那就是,今年、或者这个月、更有可能就在今天,我们希望别人做到的事、自己却没有做到。我们可能有各种各样的借口:那次对孩子很不公平,是因为当时你太累了;那笔钱的来路有点可疑——你差不多快忘记了——是因为当时你的手头很拮据;你答应了某某的事,却从来没有去办——唉,如果你早知道自己这么忙,肯定不会答应的。至于你对妻子或丈夫、姐妹或兄弟的行为,你会说,如果我知道他们会有多恼火,我就不会去做了。——话说回来,我是谁?我也一样。也就是说,我也没有很好地遵守自然法则,并且一旦有人指出我没有遵守,我的脑海中就会出现一长串的借口清单。现在,问题不在于那些借口是否恰当,而在于它们再次证明,无论我们是否愿意,我们对自然法则都深信不疑。如果我们不相信存在正当的行为,为什么我们会如此急于为没有表现得正当而寻找借口呢?事实是,我们如此相信应该正当——我们感到这个法则或规则的压力如此之大——以至我们无法承受面对自己正在违反它的事实,因此,我们竭力转移责任。因为你注意到,我们寻找所有这些借口,只是为我们的坏行为辩护:我们只是因为疲倦、焦虑或饥饿而发脾气,我们把好脾气都归功于自己。

  那么,这就是我想提出的两点。首先,全世界的人类都有这种奇怪的念头,那就是他们应该以某种方式行事,并且无法真正摆脱它。其次,他们实际上并没有那样做;他们知道自然法则,却又违背了它。这两个事实,是我们对自己和自己所生活的宇宙进行一切清晰思考的基础。

前言

 

  这本书的内容首先在广播中播出,然后分成三个独立的部分出版,分别是《广播谈话》(1942)、《基督徒的行为》(1943)和《超越人格》(1945)。 在印刷的版本中,我对原先在麦克风前所讲的内容做了一些补充,除此之外,文本保持原样。我认为,广播谈话应该尽可能地像真正的谈话,而不应该听起来像在朗读一篇文章。因此,在广播谈话中,我使用了日常谈话中常用的省略语和口语。在印刷的版本中,我把这些地方还原了回去,用「do not」代替了「don’t」,「we have」代替了「we’ve」。只要我在广播谈话中用加重语气来突出重要性的地方,都会用斜体字来印刷。我现在倾向于认为这是一个错误——是在说话的艺术和写作的艺术之间进行了一个不恰当的糅合。说话者应该使用不同的语气来表达强调,因为口语天然适合这种方法。但写作者不应该使用斜体字来达到同样的目的。他有自己独特的方式引出关键词,应该使用那些方法。在这个版本中,我展开了省略形式,把大部分原先用斜体表达的句子都重写了一下,但希望没有改变我一直打算使用的那种「通俗的」或者「熟悉的」语气。对于某些问题,我认为自己现在比十年前理解得更好,或者原先的版本遭到了误解;在这些地方,我都作了一些增减。

  请读者注意,我无法帮助任何在两个基督教「宗派 denominations」之间犹豫不决的人。你无法从我这里获悉自己应该成为一位圣公会(Anglican)、卫理公会(Methodist)、长老会(Presbyterian)、还是罗马天主教徒(Roman Catholic)。这种遗漏是刻意的,即使以上列出的宗派清单,也是按照字母排序的。我丝毫不隐瞒自己的立场,我是一个非常普通的英格兰教会(Church of England)平信徒(译注:圣公会把教会中神职人员之外的成员称为「平信徒 layman」),既不特别「高派」,也不特别「低派」,更不属于别的派别。但在本书中,我并不打算让任何人接受我自己的宗派立场。自从我成为基督徒以来,我一直认为,我能为那些不信的邻居所能做的最好的、可能也是唯一的事,就是向他们解释和捍卫任何时代几乎所有的基督徒都共有的信仰。我有不止一个理由这么想。首先,将基督徒们彼此分开的问题,往往涉及高深的神学、甚至是教会的历史,除非是真正的专家,否则永远也不应该处理这些问题。这样的水域已经超出了我的深度范围:我自己更需要的是帮助,而不是帮助别人。其次,我认为我们必须承认,讨论这些有争议的问题,根本不可能将一个局外人带入基督徒的圈子。对于这些问题,无论我们写些什么、说些什么,不但不太可能把人吸引到自己的团契里,反而有可能阻挡人进入任何一个基督教团契。除非是在那些已经开始相信只有一位神、并且耶稣基督是祂独生子的人面前,我们不应该讨论我们的分歧。最后,在我的印象中,比起为巴克斯特(译注:Richard Baxter,1615-1691年,英国清教徒领袖)所说的「纯粹的」基督教辩护,更多、更有才华的作家已经参与了那些有争议的问题。我认为自己可以发挥最佳作用的那段战线,也是看上去最薄弱的部分,所以我自然而然地就上了。

  我认为,这些就是我唯一的动机。如果人们不会因为我对某些有争议的问题保持沉默而得出奇特的推测,我将感到非常高兴。

  例如,这种沉默不一定意味着我自己抱一种骑墙的态度。有时候我是的。基督徒之间有一些问题,我不认为自己有答案。还有一些问题,可能我永远也不会知道答案:如果我问这些问题,即使在一个更美好的世界里,据我所知,我得到的答复可能与一位远比我更伟大的提问者(译注:指使徒彼得)相同:「与你何干?你跟从我吧!」 (译注:参见《约翰福音》第21章22节)。但是,还有其他一些问题,我肯定是站在墙的某一边,只是没说而已。因为我写作的目的,不是为了阐述「我的宗教」,而是为了阐述「纯粹的」基督教:那种无论我是否喜欢,在我出生之前很久就是这样、现在仍然是这样的基督教。

  我只在声明基督由童贞女所生时,才提到圣母马利亚,有些人便由此得出一些毫无根据的结论。我不多谈圣母马利亚,原因不是很明显吗?多说立刻会带我进入高度争议的领域,基督徒之间没有比这更需要微妙处理的争议了。罗马天主教对于这一主题的信念,不但具有所有真诚的宗教信仰普遍具有的热情,而且还很自然地具有一种特殊的、可以说是侠义的情感,就像一个男人的母亲或爱人的名誉受到威胁时的感觉。所以,当你和他们的意见有分歧时,他们很难不把你看作坏蛋和异端。相反,在这个主题上对立的新教信念所唤起的感情,可以追溯到所有一神论的根源。在激进的新教徒看来,造物主和受造物(无论它多么神圣)之间的区别似乎受到了威胁:多神教又兴起了。所以,当你和他们意见有分歧时,他们就很难不把你看得比异端还糟糕——一个偶像崇拜者、一个异教徒。如果有什么主题可以凭一己之力摧毁一本关于「纯粹的」基督教的书——如果有什么主题能使那些尚未相信那位童贞女之子就是神的人读了全然无益——肯定就是这个了。

  奇怪的是,你甚至不能从我对有争议的问题的沉默中,判断我究竟认为它们是重要、还是不重要。因为这本身就是争议点之一。基督徒之间的分歧之一,就是那些分歧的重要性。当两个不同宗派的基督徒开始争论时,通常很快就会有人问某某问题是否「真的重要」,而另一个就会回答:「重要?是绝对必要!」

  说这一切,只是为了说明我想写一本什么样的书,并非为了隐瞒或逃避对自己信念的责任。对于那些信念,正如我之前所说的,我丝毫也不隐瞒,引用大家常说的话就是:「它们都写在公祷书中了。」

  有一种严重的危险:我可能会把英格兰教会特有的、更糟的是把我自己特有的东西,都作为基督教共同的东西提出来。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发生,我把本书第二卷的原稿寄给了四位神职人员:圣公会、卫理公会、长老会和罗马天主教会的,征求他们的批评。卫理公会认为我对信心讲得不够充分,罗马天主教认为我在解释赎罪时过分贬低了理论的重要性,其余的内容,我们五个人都一致。我没有请人对其他各卷进行类似的「审查」,因为那些在基督徒中可能出现的分歧,只是在个人或思想流派之间,而不是宗派之间。

  我从书评和收到的众多来信中判断,这本书无论在其他方面有怎样的缺陷,至少成功地呈现了一个公认、共同的、核心的、或者「纯粹的」基督教。这样,可能有助于平息这样一种观点,即,如果我们省略了有争议的问题之后,剩下的就只是一个模糊的、没有生气的最大公约数。事实证明,这个最大公约数不但积极、而且醒目,与一切非基督教信仰之间有一道鸿沟;即使是基督教世界内部最严重的分歧,也无法与这道鸿沟相提并论。

  如果说我还没有直接帮助重新合一的事业,我也许已经说清楚了为什么我们应该重新合一。从其他宗派坚定的成员那里,我几乎没有遇到想象中神学方面的反对意见。敌意更多地来自英格兰教会内外的边缘人群,也就是那些没有明确委身于任何团契的人。这事让我感到不可思议的安慰。在普世教会的核心、也就是她最真实的儿女聚集的地方,各个宗派即使不在教义上接近,也真的在灵里彼此接近。这表明,尽管有各种信念的分歧、性情的差异、相互迫害的记忆,但在每个宗派的核心,都有某个东西、或某一位在用同一个声音说话。

  我对教义遗漏的解释就这么多。在涉及道德的第三卷中,我也悄然略过了一些事情,但另有原因。自从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作为步兵服役以后,我就非常讨厌那些自己安全舒适、却向前线士兵发出劝勉的人。因此,我不愿意多谈自己没有受到过的诱惑;我想,没有人会受到每一种罪的诱惑。碰巧,我没有那种促使男人赌博的冲动。毫无疑问,我为此付出了代价,因为我缺乏某种良好的冲动,赌博就是这种冲动的过度或变态形式。因此,我觉得自己没有资格就合法或非法赌博提出建议,我甚至不知道是否存在合法赌博。对于控制生育,我也只字未提。我不是女人,也不是已婚男人,更不是牧师。我不认为我应该对自己不会遇到的痛苦、危险和代价采取坚定的立场,并没有牧师的职分迫使我这样做。

  对于我使用「基督徒」这个词来表示接受了基督教共同教义的人,人们可能会感到更深层次的反对——并且已经表达出来了。人们问:「你是谁,竟然想定义谁是基督徒、谁不是基督徒?」或者问:「比起那些相信这些教义的人,很多不信的人岂不更像真正的基督徒、更接近基督的精神吗?」这种反对,在某种意义上是非常正确、非常仁慈、非常属灵、非常敏感的;除了无用之外,它具有一切可爱的品质。如果我们按照这些反对者的希望去使用语言,不可能不产生灾难。我将尝试通过回顾另外一个远不重要的词的历史,来阐明这一点。

  「绅士」这个词,最初指的是一种可以识别的东西,指一个拥有纹章(译注:coat of arms,又称盾徽,最初是中世纪骑士用来辨认身份的标记,后来成为欧洲上层社会家族代代相传的旗帜或标志)和土地的人。当你称某为「绅士」时,并不是在恭维他,只是在陈述一个事实。如果你说他不是「绅士」,也不是在侮辱他,而是在提供信息。说约翰是个骗子、又是个绅士,一点也不矛盾,就像现在说詹姆斯是个傻瓜和文学硕士一样。但是,后来有人——非常正确地、宽容地、属灵地、敏感地,也毫无用处地——说:「啊,但是,对于一个绅士来说,重要的肯定不是纹章和土地,而是行为,对不对?他应当表现得像一位绅士一样,才配称为真正的绅士,对不对?从这个意义上说,爱德华当然比约翰更像绅士,对不对?」他们的意思很好。光荣、礼貌、勇敢,当然比有纹章强得多,但这并不是一回事;更糟糕的是,这也不是大家的共识。在这种新的、精致的意义上,称一个人为「绅士」,实际上不再是提供有关他信息的方式,而是在赞美他;否认他是「绅士」,就是在侮辱他。当一个词不再用作描述,而是用于赞美的时候,它就不再告诉你有关对方的事实,只是告诉你说话者对于对方的态度。正如「不错的 nice」一餐只是指说话者喜欢的一餐。绅士这个词一旦被精神化、精致化,脱离了原来粗鄙的、客观的含义,就意味着说话者喜欢的人。因此,绅士现在变成了一个无用之词;因为我们已经有很多用来赞扬的词,不缺这一个。另一方面,如果有谁——比如在历史著作中——想用过去的意义来使用这个词,就要不得不作出解释,因为这个词已经被用坏了,无法再用于原来的目的。

  现在,如果我们允许人们将「基督徒」这个词属灵化、精致化,或者说「加深」这个词的意义,它也会很快成为一个无用之词。首先,基督徒自己永远无法把它应用在任何人的身上。我们没有资格说谁在最深的意义上接近或不接近基督的精神,因为我们看不到人的内心。我们不能论断别人,而且确实被禁止论断。

  如果我们说任何人是或不是这种精致意义上的基督徒,那将是有害的傲慢。显然,一个我们永远无法应用的词,也不会是一个非常有用的词。至于不信的人,他们无疑会愉快地在精致的意义上使用这个词。在他们的口中,这将成为一个单纯的赞美词。称一个人为「基督徒」,意味着他们认为他是个好人。但是,这样使用这个词,并不会丰富语言,因为我们已经有了「好」这个词。与此同时,「基督徒」这个词将会被用坏,无法再用于原来真正有用的目的。

  因此,我们必须坚持原来的、明显的含义。「基督徒」这个名字最初是在安提阿(译注:参见《使徒行传》第11章26节)给「门徒」的,指那些接受了使徒教导的人。毫无疑问,这个词可以仅限于那些从使徒的教导中充分获益的人,也可以引申为那些以某种精致的、属灵的、内在的方式比那些不太令人满意的门徒「更接近基督精神」的人。这里的重点不是神学或道德,只是一个用词的问题,以便我们都能理解所说的内容。当一个接受了基督教教义的人生活与之不相称时,说他是坏基督徒,比说他不是基督徒要清楚得多。

  我希望没有读者会认为,这里提出的「纯粹的」基督教是现有各宗派信条的替代品——仿佛一个人接受了它,就可以不接受公理会、希腊东正教或其他。它更像是一个大厅,有门通往几个房间。如果我能把任何人带进这个大厅,就达到了自己努力的目的。火炉、椅子和饭菜都不在大厅,而是在房间里。大厅是一个等候的地方、一个可以试敲各个门的地方,并不是一个居住的地方。为了居住的目的,我认为最差的房间——不管是哪一间——都比大厅强。

  的确,有些人可能会发现他们必须在大厅里等待相当长的时间,而另外一些人则几乎立刻就确定了他们必须敲哪扇门。我不知道为什么会有这种差异,但我确信,上帝不会让人等候,除非祂认为等候对人有益。当你真的进入你的房间时,你会发现漫长的等待给你带来了一些否则你就不会有的好处。但是,你必须把这段时间看作是等候,而不是安营扎寨。你必须不断祈求光照,并且即使在大厅里,你也应该开始努力遵守整座房子的共同规则。最重要的是,你必须追问哪扇门是真的,而不是哪扇门的油漆和镶板最能取悦你。用简单的语言,就是你永远也不应该问:「我喜欢那种敬拜仪式吗?」你应该问:「这些教义是真的吗?这里是圣洁的吗?我的良心驱使我这样做吗?我不愿意敲这扇门,是因为我的骄傲、还是我的品味,或是我个人不喜欢这位特定的看门人?」

  当你到达你自己的房间时,请善待那些选择了别的门的人,以及那些还在大厅等候的人。如果他们错了,他们就更需要你的祷告;如果他们是你的仇敌,那么你就得遵守诫命为他们祷告(译注:参见《路加福音》第6章27-28节)。这是整座房子的共同规则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