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这两个事实是基础,我最好在进一步讨论之前,停下来巩固一下基础。我收到的听众来信表明,不少人很难理解这条人性法则(Law of Human Nature)、道德律(Moral Law)或正当行为的规则(Rule of Decent Behaviour)究竟是什么。

  例如,有些人在来信中说:「你所谓的道德律,不就是我们的群体本能(herd instinct)吗?它不是像我们所有其它的本能一样发展起来的吗?」我不否认我们可能有一种群体本能,但这不是我所说的道德律。我们都知道被本能驱使是什么感觉——比如母爱、性本能或食物的本能。这意味着你强烈希望或渴望以某种方式行动。当然,我们有时确实会感到那种帮助别人的渴望,这种渴望无疑来自群体本能。但是,渴望帮助人的感觉,与你不管是否愿意都应该帮助人的感觉,是完全不同的。假设你听到一个身处险境的人呼救,你可能会感到两种欲望,一种提供帮助的欲望,出于你的群体本能;另一种是避开危险的欲望,出于自我保护的本能。但是你会发现,在你的内心,除了这两种冲动之外,还有第三样东西,它告诉你,你应该顺从帮助的冲动、抑制逃跑的冲动。现在,这个在两种本能之间作出判断、决定应该鼓励哪一种本能的东西,本身不可能属于其中任何一种。如果你认为它是本能,等于是说,告诉你在某一时刻在钢琴上弹奏一个琴键、而不是另一个琴键的乐谱,本身就是键盘上的一个琴键。道德律告诉我们必须演奏的旋律,而我们的本能只是琴键。

  我们还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出,道德律不仅仅是我们的本能。如果两种本能发生冲突,而一个受造物的脑海中除了这两种本能之外,什么都没有,显然,两者之中强者必胜。但在我们最能意识到道德律的那些时刻,它通常似乎在告诉我们支持两种冲动中较弱的一方。比起希望帮助溺水的人,你可能更希望安全:但道德律却告诉你要帮助他。道德律不是常常告诉我们,要努力让正确的冲动比自然的状态更强烈一些吗?我的意思是,我们经常觉得自己有责任通过唤起自己的想象力、激发自己的怜悯心,以便获得足够的动力,去做正确的事情,激发这种群体本能。但是,很明显,当我们着手增强一种本能时,我们并不是在凭本能行事。告诉你「你的群体本能睡着了,唤醒它」的那个东西,本身不可能是群体本能;告诉你钢琴上哪个琴键需要大声弹奏的那个东西,本身不可能是那个琴键。

  还有第三种看待它的方式:如果道德律是我们的一种本能,我们应该能够指出我们内心的哪种冲动总是我们所谓「好的」,总是符合正当行为的规则。但你做不到。在我们的冲动中,道德律有时让我们克制这一种,有时让我们鼓励那一种。把我们的某些冲动——比如母爱或爱国主义——当作是好的,而把其他的冲动——比如性或争战本能——当作是坏的,这种想法是错误的。我们的意思只是说,争战本能或性欲需要被克制的场合,比母爱或爱国主义需要被克制的场合频繁得多。但在某些情况下,一个已婚男人有责任激发自己的性冲动,一名士兵有责任鼓励争战的本能。也有一些场合,必须克制一位母亲对自己孩子的爱、一个男人对自己国家的爱,否则就会导致对别人的孩子或国家的不公平。严格地说,冲动没有好坏之分。再想想钢琴,在它上面并没有两种琴键:「对」的琴键和「错」的琴键。每个琴键有时是对的,有时又是错的。道德律不是任何一种本能,也不是任何一组本能:它是通过指导本能来创造一种旋律的东西,这种旋律被我们称为善(goodness)或对(right)的行为。

  顺便说一句,这一点具有重大的实际意义。你所能做的最危险的事情,就是从自己的本性中选择某种冲动,将它作为你应该不惜一切代价顺从的事情。如果我们把冲动作为绝对的指南,那么没有一种不会把我们变成恶魔。你可能认为博爱是万无一失的,但事实并非如此。如果你忽略了正义,你会发现自己会「为了博爱」而毁约、在法庭上作伪证,最终变成一个残忍和狡诈的人。

  其他人来信说:「你所谓的道德律,不就是教育灌输给我们的社会习俗吗?」我认为这里有一个误解。提这个问题的人,通常想当然地认为,如果我们从父母和老师那里学到了一件事,那么那件事一定只是人类的发明。但是,事实当然并非如此。我们都在学校学过乘法表,一个在荒岛独自长大的孩子不会知道。我们当然不能得出结论说,乘法表只是人类的习俗,是人类为自己编造的某种东西,如果愿意,还可以编一个不同的,对不对?我完全赞同从父母和老师、朋友和书本那里学习正当行为的规则,就像我们学习其他一切一样。但是,我们有些学到的东西只是习俗,可能会被改变——我们学会了靠左行走,但也可以规定靠右行走——而还有其他一些东西,比如数学,是真实的事实(real truths)。问题是:人性法则属于哪一类?

  有两点理由可以说它和数学同属一类。首先,正如我在第一章所说的,尽管一个时代或国家的道德观念与另一个国家的道德观念存在差别,但差别并不是很大——远非大多数人想象的那样巨大——你可以看出相同的法则贯穿了所有的道德观念。但是,像交通规则、穿着服饰这些纯粹的习俗,任何程度的不同都有可能。其次,当你在思考不同民族之间的道德差异时,是否认为一个民族的道德要高于或低于另外一个民族呢?是否有一些变化可以被称为改进呢?如果没有,那么当然永远也不可能有任何道德进步。进步不仅意味着改变,而且意味着变得更好。如果没有一套道德观念比其他的道德观念更真、或更好,那么,选择文明道德而不是野蛮道德,选择基督教道德而不是纳粹道德,都是毫无意义的。事实上,我们当然都相信某些道德优于其他道德,我们的确相信,一些努力改变自己那个时代道德观念的人,就是我们所说的改革家、先驱者——他们比他们的邻居更了解道德。所以,只要你说一套道德观念可能比另一套更好,你实际上是在用某个标准来衡量它们,是在说其中一个比另一个更接近这个标准。但是,用来衡量两者的标准并非两者其中之一。实际上,你是在将他们与某种「真正的道德」进行比较,承认存在一个真正的「对」,独立于人们的想法,并且有些人的想法比其他人更接近这个真正的「对」。或者这样说,如果你的道德观念可能更「真」,而纳粹的观念不那么「真」,那么一定有某些东西——某些「真正的道德」——让这些观念成为「真」。你对纽约的观念可以比我的更真、或更不真的原因,是因为纽约是一个真实的地方,独立于我们对它的想法而存在。如果我们所说的「纽约」只是指「我在自己头脑中想象的一个城市」,怎么能判断我们之中谁的观念更真呢?那就根本不存在真假的问题了。同样,如果正当行为的规则指的只是「每个国家碰巧认可的某种东西」,那么,说任何一个国家的认可比其他国家更正确,是没有意义的;说这个世界在道德上会变得更好或更怀,也是没有意义的。

  因此,我的结论是:虽然人们对于正当行为的观念差异,常常让你怀疑根本没有真正自然的行为法则;但我们对于这些差异必然会作的思考,实际上却得出了恰恰相反的结论。在结束本章之前,我还有一点想要说明。我遇到过夸大这些差异的人,因为他们没有区别道德的差异与对事实认定的差异。比如,有个人对我说:「三百年前,英国人处死女巫,这是你所谓的人性法则或正确行为吗?」但毫无疑问,我们今天不处死女巫,是因为我们不相信有这些事存在。如果我们相信——如果我们真的认为有人把自己的灵魂卖给了魔鬼,从牠那里换取超自然的能力,并用这些能力杀死他们的邻居、或者把他们逼疯、或者带来恶劣的天气,那么我们肯定都会同意:如果有人应该被处以死刑,那一定是这些肮脏的家伙了。这里不存在道德原则的区别,区别只是关于事实。不相信有女巫,可能是知识上的一大进步;但是,当你认为她们不存在时,不处决她们并没有道德上的进步。如果一个人相信房子里没有老鼠,所以不再设置捕鼠器,你不会因此说这个人很仁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