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证经文的背景

  1788年,美国长老会PCUSA成立时,修订了1647年《威斯敏斯特信条》 20:4、23:3、31:2,将政府从教会事务中排除出去。1903 年,PCUSA对信条作出了更大幅度的修订,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信条的加尔文主义色彩。因此,1936年美国正信长老会(The Orthodox Presbyterian Church, OPC) 从PCUSA中分离时,拒绝了1903年的修订,回到1788年版本,只保留22:3和25:6的部分改动。

  根据OPC的官方介绍,为了印行教义准则,OPC于1940年设立了「文本与引证经文委员会 」 (Committee of Texts and Proof Texts),负责研究信条和教理问答的文本与引证经文。委员会主席John Murray负责统筹,E. J. Young专注旧约释经,Ned B. Stonehouse、John H. Skilton 负责新约与整体系统神学的校订与审查。这些神学家用了11年进行整理,1951年提交了文本与引证经文。该文本经少量更正后,于1955年第二十二届总会通过,随后在1956年第二十三届总会再次通过,委员会所编制的引证经文获准出版。

引证经文的选取原则

  引证经文(proof texts)并非断章取义式(proof-texting),而是根据圣经整体教义选取的代表性经文。改革宗神学强调教义来自圣经整体,而非经文拼贴,引证经文应避免断章取义(proof-texting)、经文轰炸(verse bombing)的陷阱。因此,OPC并未逐条解释每一处引证经文的选取理由,以避免产生该教义仅基于这几节经文的误解。然而,这些引证经文仍需具有代表性和释经的坚实性,能够指向圣经整体对该教义的见证。1940年代正值新正统神学和圣经高等批判运动兴起,OPC的神学家们必须确保引证经文在面对新正统、高等批判和罗马天主教的辩论时,能承受最严格的释经检验,所以选取引证经文的原则遵循以下老普林斯顿-威斯敏斯特传统(即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以普林斯顿神学院及后来的威斯敏斯特神学院为代表的改革宗正统传统,其特征在于坚持圣经无误,强调系统神学与严谨释经之间的内在一致):

  1. 优先使用争议少的教义性经文,用明确、肯定的正面陈述建立稳固的神学规范,而非依赖容易被重新诠释的叙事推论。
  2. 避免可能被对手限制为旧约处境或诗意夸张的文本,以防论证被拖入无谓的释经辩论。
  3. 优先选择末世论清晰的新约经文,以清晰的启示解释预表。这并非否认旧约在启示中的权威,而是在教义规范的建构上,优先采用启示完成后、末世论最为清晰的文本。

  本信条中的引证经文并非被视为对信条陈述之真理的穷尽性证明,也不应被理解为:每一项教义命题都必须、或仅能由某几节经文单独支撑。相反,这些经文的目的在于指示圣经中与该教义相关的主要经文见证,提醒读者,该教义乃是从圣经整体教导中合理而必然地得出的总结。不可将引证经文视为从圣经中抽取出来、脱离上下文的「证明句」,每一处被列出的经文都应理解为代表某一更大段落, 或指向圣经中反复出现的教义主题,或体现圣经整体启示中一贯的真理模式。因此,任何单独经文的解释,都必须放在圣经整体教导的光照之下。引证经文的使用有以下两类:

  1. 直接教导:即圣经明确、清楚地陈述某一教义真理的经文。
  2. 合理且必要的推论(good and necessary consequence):即那些并未直接表述教义,但在与其他经文共同考量时,必然导向该教义结论的经文。这本身就是信条1:6 的原则。

PCA 与 OPC 在引证经文上的差异

  美洲长老会(Presbyterian Church in America, PCA)与美国正信长老会(OPC)在《威斯敏斯特信条》的正文文本上基本一致,均以1788年美版修订为基础,并同样拒绝1903年削弱加尔文主义的修订,但两者在引证经文的制度地位上有所不同。OPC 于1956年正式通过并出版了一套由委员会系统整理的引证经文,作为教会认可的教学与护教工具;而 PCA 则并未以总会立法的方式正式采纳任何一套具体的引证经文。

  因此,在 PCA 体系中,引证经文通常被视为有益的参考材料,而非与信条正文具有同等教会权威的规范文本。这一差异并不反映双方在教义立场上的分歧,而更多体现了制度取向与牧会策略的不同:OPC 在与自由派、新正统及罗马天主教的护教辩论中,更强调释经与教义之间的高度规范性;PCA 则在坚持信条正文权威的同时,刻意避免在具体经文选择上对教会良心施加不必要的约束。

举例分析

  为了让读者理解OPC引证经文的教义逻辑,以便更有效地对照圣经学习信条,下面以信条21:4中「不可为死人祷告」的引证经文为例:

当为合乎律法的事(约壹5:14,16;约15:7),为各种活着的人、或将要活在世上的人祷告(提前2:1-2;约17:20;撒下7:29;代下6:14-42);但不可为死人(路16:25-26;赛57:1-2;诗73:24;林后5:8,10;腓1:21-24;启14:13),或为那些明知他们犯了至于死的罪的人祷告(约壹5:16)。

  为什么OPC没有使用撒下12:21-23、传9:5-6,诗115:17作为引证经文,而是选用路16:25-26、赛57:1-2、诗73:24、林后5:8,10、腓1:21-24、启14:13呢?因为信条21:4的教义重点不是「不可为死人祷告」,而是「死后状态是否仍处在祷告秩序中」。如果人死后进入一个已经确定、不可逆转、与神审判直接相关的状态,那么为死人祷告就不再有对象与意义。所以,OPC所选的经文大都直接涉及死后与神的关系,以证明三件事:

  1. 义人死后立即进入荣耀与安息。
  2. 人死后进入神面前,接受审判与定局。
  3. 死后不存在一个仍可藉祷告改变其结局的中间状态。

  OPC选择这组经文,可以从神学根基上否定炼狱、灵薄狱(Limbo)、死后渐进成圣论,以及任何形式的「第二次机会」、中间状态的可能性,而不只是否定某一种做法:

  1. 路16:25-26:人死后分隔、有不可跨越的鸿沟。
  2. 赛57:1–2:义人死后被神收去,神已完成接纳。他们已经免去灾祸、得享平安和安歇,再为其祷告既无必要又无根据,反而暗示其状态尚未确定、否定神的应许。
  3. 诗73:24:义人死后被神接入荣耀。所以为他们祷告既不能改变他们的地位、也不能加添他们的荣耀,反而暗示神的接纳尚未完成。
  4. 林后5:8,10:通过合理且必要的推论可知:既然死后立刻面对主、接受审判,就不存在一个「等待祷告影响结果」的阶段。
  5. 腓1:21–24:信徒离世是与基督同在,好得无比,不是一个需要人代求改善的状态。为已死信徒祷告,反而贬低了死后与基督同在的荣耀现实。
  6. 启14:13:在主里面死的人有福了,明确肯定了信徒死后的福乐状态已经确定,无需也不能通过活人的祷告来改变或增进。

  根据改革宗选取引证经文的原则,分析如下:

  1. 优先使用非争议性的教义性经文:

    • 撒下12:21–23是描述性叙事,只能证明大卫当时做了什么,不能直接等同于神命令以后所有人必须怎么做。罗马天主教可以反驳说:「这是大卫对一个未受割礼婴孩的个人判断」。OPC不愿意把信条规范建立在:「大卫当时停止祷告,所以教会必须如此」。
  2. 避免可能被限制为旧约处境或诗意夸张的文本:

    • 传道书 9:5–6在19-20世纪的护教学语境常被反驳为:描述今世经验,不是否定死后意识,不适合建立死后状态的教义。OPC很清楚这一点,所以不用它作为引证经文,以免整条论证被拖进释经争议。
    • 诗篇 115:17强调的是今世会众的赞美,不是系统陈述死后状态。OPC想证明的是:死后的人是否仍在教会祷告秩序中。诗115:17不是最稳固的支柱。
    • 在19-20世纪,这两段经常被耶和华见证人或基督复临安息日会用来支持灵魂睡眠(Soul Sleep)或死后无意识。为了维护信条中「灵魂不死」和「死后立即进入荣耀」的教义,OPC必须避开那些可能被误解为「否定死后意识」的经文,预先堵住异端利用孤立经文进行强解的空间。
  3. 优先选择末世论清晰的新约经文:

    • 旧约对「阴间」的描述往往带有文学色彩,重点在于「离开活人之地」。1956年版的修订者倾向于用新约的末世论清晰度来解释旧约的预表。既然新约已经把死后立即审判和乐园里的团契说清楚了,就不必再借用旧约中那些容易引起解经争论的诗意语言。

  由此可见,OPC 对引证经文的选择并非出于简化或取巧,而是出于对释经争议、教义终局性与教会规范性的综合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