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论成圣 Of Sanctification

一、凡蒙有效呼召而被重生的人,里面既有一颗新造的心和一个新造的灵,就进一步因着基督死和复活的功劳(帖前5:23-24;帖后2:13-14;结36:22-28;多3:5;徒20:32;腓3:10;罗6:5-6),借着祂的圣道和住在他们里面的圣灵(约17:17;弗5:26 ;罗8:13-14;帖后2:13),真正地、个人地被成圣;罪身的辖制被摧毁(罗6:6,14),其中的各种情欲越来越被削弱和抑制(加5:24;罗8:13),他们在一切救赎的恩典中,越来越被激发和坚固(西1:10-11;弗3:16-19)去实践真正的圣洁,因为非圣洁没有人能见主(林后7:1;西1:28;4:12;来12:14)。

They who are effectually called and regenerated, having a new heart and a new spirit created in them, are further sanctified, really and personally, through the virtue of Christ’s death and resurrection, by His Word and Spirit dwelling in them; the dominion of the whole body of sin is destroyed, and the several lusts thereof are more and more weakened and mortified, and they more and more quickened and strengthened, in all saving graces, to the practice of true holiness, without which no man shall see the Lord.

解读:

  • 什么是圣洁:圣洁就是分离、隔开。首先,圣洁意味着神和人是分别的、与罪恶是隔绝的(利11:44-45);其次,圣洁意味着人从世界被分别出来归给神(罗12:1)。
  • 什么是成圣:成圣是神白白的恩典,也是神呼召人的旨意和命令(帖前4:3、7;弗1:4),包括两层意义:
    1. 在生命上「成为圣洁」(帖后2:13),也就是生命一次「借着圣灵得成圣洁」(彼前1:2;罗15:16;林前6:11)、分别为圣归给神。生命的成圣是每个信徒在重生得救时已经完成的事实,成圣的根据是基督的宝血(来10:29;13:12),所有的信徒都是「成圣的人」(徒26:18、都被称为「圣徒」(罗1:7;林前1:2;林后1:1;弗1:1;腓1:1;西1:2)。
    2. 在生活上「成为圣洁」(帖前3:13;5:23;林后7:1;提后2:21),也就是一生持续效法基督(林后3:18;西3:10)、脱离罪(罗6:19)。因为神说:「你们要圣洁,因为我是圣洁的」(彼前1:16),「非圣洁没有人能见主」(来12:14)。生活的成圣要到基督再来的时候才能达到完全,成圣的根据是真理,正如主耶稣所祷告的:「求祢用真理使他们成圣;祢的道就是真理」(约17:17;约壹3:9),「我为他们的缘故,自己分别为圣,叫他们也因真理成圣」(约17:19)。
  • 成圣是救恩次序中的必要环节:有效的呼召 、重生、称义、得名分是神在人新生命开始时的作为;归正是人在新生命开始时的作为;而成圣是神与人合作、渐进发展、持续一生的作为,使信徒在生活中更脱离罪、更像基督,更多地亲自经历到圣灵果子中的喜乐和平安,更加接近将来在天上生活的样式,「我们知道,主若显现,我们必要像祂,因为必得见祂的真体。凡向祂有这指望的,就洁净自己,像祂洁净一样」(约壹3:2-3)。真正的因信称义,不是不需要成圣的「成功神学」或「恩典福音」。
  • 称义与成圣的区别:
    1. 称义是法律上的地位,成圣却是内在的光景;
    2. 称义是一次完成,成圣却要持续一生;
    3. 称义完全是神的工作,成圣却需要人的参与;
    4. 称义在今生已经完全,成圣却在今生无法完全;
    5. 称义对所有的信徒都一样,成圣却是各人的长进不同。基督徒的生命成长,就是在成圣上持续地成长一生。

二、这种成圣贯穿于全人(帖前5:23;罗12:1-2),但在今生是不完美的——每个部分仍然存在一些败坏的残余(约壹1:8-10;罗7:14-15;腓3:12),由此产生了持续不断、不可调和的争战,肉体的情欲与圣灵相争、圣灵与肉体相争(加5:17)。

This sanctification is throughout in the whole man, yet imperfect in this life: there abideth still some remnants of corruption in every part, whence ariseth a continual and irreconcilable war, the flesh lusting against the Spirit, and the Spirit against the flesh.

解读:

  • 成圣的三个阶段:
    1. 开始:成圣始于重生。当我们重生的那一刻,灵里接受了「重生的洗和圣灵的更新」(多3:5),使我们的生命不再被罪辖制,「从罪里得了释放」(罗6:18);意愿的方向完全改变,「因为你们从前虽然作罪的奴仆,现今却从心里顺服了所传给你们道理的模范」(罗6:17)。重生的生命不会眷恋罪、习惯性地犯罪,「因为罪必不能作你们的主」(罗6:14);也无法对罪让步、忍受长期活在罪中,「凡从神生的,就不犯罪,因神的道存在他心里;他也不能犯罪,因为他是由神生的」(约壹3:9)。因为重生的生命借着圣灵的能力,有力量胜过罪恶的试探,罪不再能主宰我们,「这样,你们向罪也当看自己是死的」(罗6:11) 。这是一次完成的生命成圣,所以信徒也被称为「一切成圣的人」(徒20:32),因为「你们奉主耶稣基督的名,并借着我们神的灵,已经洗净,成圣,称义了」(林前6:11)。这个开始阶段是重生的一部分。
    2. 增长:这是信徒持续一生的过程,也是「成圣」一词在系统神学和信徒言谈中一般所代表的主要意义。虽然信徒里面仍有败坏的参与(约壹1:8;雅3:2),但「不要容罪在你们必死的身上作王」(罗6:12-13),因为「罪必不能作你们的主」(罗6:14)。信徒有责任在成圣上不断增长,就如同他们从前在罪中也不断增长一样:「你们从前怎样将肢体献给不洁不法作奴仆,以至于不法;现今也要照样将肢体献给义作奴仆,以至于成圣」(罗6:19)。在成圣增长的过程中,我们将越来越像基督,渐渐「变成主的形状,荣上加荣,如同从主的灵变成的」(林后3:18);我们也将越来越像神,「这新人在知识上渐渐更新,正如造他主的形象」 (西3:10)。新约书信中所有的道德劝勉和命令,都是从不同的方面勉励信徒在成圣上不断地长进,因为「非圣洁没有人能见主」(来12:14)。
    3. 完成:信徒灵魂的全然成圣,只有在我们的身体死亡、加入「被成全之义人的灵魂」 (来12:23)的总会时才能完成;身体的全然成圣,只有到主再来的时候才能完成(约壹3:2;腓3:21)。
  • 成圣并不能在今生达到完全:
    • 「你们要完全,像你们的天父完全一样」(太5:48),是指出信徒追求成圣的标准,催促我们永不停止「洁净自己,除去身体、灵魂一切的污秽,敬畏神,得以成圣」(林后7:1),并不是指我们今生有能力达到完全。因为圣经并没有教导说,每当神赐下一个命令,祂也会赐下遵守它的能力。相反,神命令世人都要遵守祂的道德律法,违反律法的人都要为自己的罪负责;虽然未重生的罪人已经死在过犯罪恶之中,没有能力遵守律法,但同样必须承担后果。
    • 「愿赐平安的神亲自使你们全然成圣!又愿你们的灵与魂与身子得蒙保守,在我主耶稣基督降临的时候,完全无可指摘」(帖前5:23)。其中「全然成圣」不是指全然无罪,「无可指摘」也不是指完美无缺,而是指信徒与神的关系正确,即使犯了罪,也会靠着基督的宝血洁净(约壹1:8-10)。正如律法意义上的「无可指摘」(腓3:6),也包括在犯罪时正确地使用赎罪祭。
    • 「凡住在祂里面的就不犯罪」(约壹3:6),不是说信徒今生有可能完全无罪,相反,约翰在这封屡屡宣告神的儿女不会持续犯罪的书信中,也清楚地表示:「我们若说自己无罪,便是自欺,真理不在我们心里了」(约壹1:8)。
    • 保罗说:「不要容罪在你们必死的身上作王」(罗6:12),不是说他们不会犯罪。相反,保罗之所以如此强调,正是因为他知道信徒今生仍然可能犯罪。
    • 信徒的成圣在今生永不停止、永无止境。一个成熟的信徒,虽然「在言语、行为、爱心、信心、清洁上,都作信徒的榜样」(提前4:12),但只是言行举止无可指摘,并不表明他们内心的动机、态度全然无罪。因为人越靠近真光,就越看见和憎恶心思的罪污(赛6:5;伯42:5-6);越亲近基督,就发现自己离祂越远;越认识真理,就越发现自己有限;越是成熟,就越发现那些深藏在里面的罪,如:骄傲、自私、胆怯、小信、没有全心爱神爱人,无法诚实倚靠神。圣经中并没有教导人有可能在今生完全脱离罪,相反,旧约教导:「世上没有不犯罪的人」(王上8:46) ,「谁能说,我洁净了我的心,我脱净了我的罪」(箴20:9),「时常行善而不犯罪的义人,世上实在没有」(传7:20)。在新约里,主耶稣教导门徒祷告:「我们日用的饮食,今日赐给我们。免我们的债,如同我们免了人的债」(太6:11-12),也就是像每天祈求日用的饮食,每天也要祈求罪得赦免。
    • 成圣在今生绝不能达到完全,但成圣的长进在今生应当永不停止。虽然信徒今生成圣的道路并非总是朝着一个方向前进,也会有停滞、倒退、走偏的不正常情况。但新约圣经命令我们竭力追求圣洁,并且赐下了得胜的应许。

三、在这场争战中,虽然残余的败坏可能会暂时占上风(罗7:23),但是,借着基督成圣之灵不断供应力量,重生的部分终必得胜(罗6:14;约壹5:4;弗4:15-16;罗8:2)——如此,圣徒就在恩典中长进(彼后3:18;林后3:18),使成圣在对神的敬畏中臻于完全(林后7:1)。

In which war, although the remaining corruption for a time may much prevail, yet, through the continual supply of strength from the sanctifying Spirit of Christ, the regenerate part doth overcome: and so the saints grow in grace, perfecting holiness in the fear of God.

解读:

  • 成圣并不是「放手让神来做 Let go and let God」 ,而是神呼召人与祂合作。
    • 首先,成圣百分之百是三一神主动的工作。信徒不可能靠自己肉体的力量成圣,使徒对于初信者所有关于成圣的劝勉,人都无法靠着自己做到,只有「赐平安的神」才能使我们最终「全然成圣」(帖前5:23),在生活的各方面都分别出来归给神。「成圣」的工作是圣父(帖前5:23;约17:17;来12:5-11;13:21;腓2:13)、圣子(弗5:26;林前1:30;来10:10;13:21)、圣灵(罗15:16;彼前1:2;帖后2:13;加5:16、22-23、25)一起在我们身上做成的。
      1. 圣父:「愿赐平安的神,亲自使你们全然成圣」(帖前5:23),「你们立志行事,都是神在你们心里运行,为要成就祂的美意」(腓2:13)。
      2. 圣父和圣子:「但愿赐平安的神,就是那凭永约之血、使群羊的大牧人——我主耶稣从死里复活的神,在各样善事上成全你们,叫你们遵行祂的旨意;又借着耶稣基督在你们心里行祂所喜悦的事」(来13:20-21),神使基督成为「我们的智慧、公义、圣洁、救赎」(林前1:30)。
      3. 圣子的榜样:「基督也为你们受过苦,给你们留下榜样,叫你们跟随祂的脚踪行」(彼前2:21),「人若说他住在主里面,就该自己照主所行的去行」(约壹2:6)。
      4. 圣灵乃是圣洁之灵,祂在我们里面产生圣洁,使我们改变、成圣,并赐给我们生命中更深的圣洁。彼得提到「借着圣灵得成圣洁」(彼前1:2),而保罗则说到 「被圣灵感动,成为圣洁」(帖后2:13)。实际上,是圣灵在我们里面生出「圣灵的果子」(加5:22-23),人若在成圣上长进,就会「顺着圣灵而行」,而且「被圣灵引导」(加5:16-18),在生活中更容昜对圣灵的引导有回应。
    • 其次,成圣百分之百是蒙召信徒的责任(帖前4:3、7)。信徒有责任「成为圣洁,远避淫行」(帖前4:3;林前6:18;罗6:13;约壹3:3),顺服神在心中的运行(腓2:12-13)、主动「靠着圣灵治死身体的恶行」(罗8:13),「洁净自己,除去身体、灵魂一切的污秽,敬畏神,得以成圣」(林后7:1),在基督的身体中成圣(彼前2:5、9)。
      • 人在成圣中,一方面是被动地靠着神来使我们成圣,另一方面是主动地顺服神来成圣:「你们若顺从肉体活着,必要死;若靠着圣灵治死身体的恶行,必要活着」(罗8:13),「这样看来,我亲爱的弟兄,你们既是常顺服的,不但我在你们那里,就是我如今不在你们那里,更是顺服的,就当恐惧战兢做成你们得救的工夫。因为你们立志行事都是神在你们心里运行,为要成就祂的美意」(腓2:12-13) 。
      • 成圣是教会集体的事情:众肢体要一同「被建造成为灵宫,作圣洁的祭司」(彼前2:5),一同成为「圣洁的国度」(彼前2:9),「身体渐渐增长,在爱中建立自己」(弗4:16)。
  • 重生者与不重生者同样会犯罪、争战、失败,但区别是:
    1. 只有重生者才会坦白认罪,称罪为罪;
    2. 只有重生者才会用神所设立的方法处理罪,到十字架前认罪悔改;
    3. 重生者虽然不断失败,但在成圣的道路上是不断进步的。
  • 各种不同的成圣观:
    1. 伯拉纠主义:每一个人都可以完全遵守律法,所以人人都可以靠自己成圣。
    2. 罗马天主教:罪人是因着基督灌输的义而称义、成圣,邪情私欲,因此有可能达到完全。
    3. 反律法主义:信徒成圣是借着基督归算的圣洁,并没有内在的圣洁传递给他们。
    4. 亚米念主义:信徒可以达到“完全成圣,在今世脱离一切故意犯罪(关于邪情私欲的教义与罗马天主教相同)。
    5. 凯锡克主义:正常的基督徒可以持续战胜已知的罪,未降服的基督徒需要一次危机的经验使他们转向神,让神来做工。
    6. 灵恩派:每个基督徒归正后都必须结合圣灵的洗礼。圣灵的洗礼将完全除去原罪或犯罪的倾向。
    7. 时代论:基督徒有二性(属肉体与属灵),这二性时常争战,直到属肉体在人死时被根除。成圣是基督徒越来越多地选择依照不犯罪的新本性而行。

第十二章 论得名分 Of Adoption

一、凡被称义的人,神在祂的独生子耶稣基督里、为了祂的独生子耶稣基督,赐给他们得名分的恩典(弗1:5;加4:4-5)——借此,他们被归入数目,得享神儿女的自由和特权(罗8:17;约1:12);他们身上有祂的名字(民6:24-26;耶14:9;摩9:12;徒15:17;林后6:18;启3:12);领受得儿子名分的圣灵(罗8:15);可以坦然无惧地来到施恩宝座前(弗3:12;来4:16);得以呼叫阿爸、父(罗8:15;加4:6;罗8:16);被祂像父亲一样怜恤(诗103:13)、保护(箴14:26)、供应(太6:30,32;彼前5:7)和管教(来12:6);但永不被撇弃(哀3:31-32;诗89:30-35),反受印记、等候得赎的日子来到(弗4:30),并承受应许(来6:12)、作永远救恩的后嗣(彼前1:3-4;来1:14)。

All those that are justified, God vouchsafeth, in and for His only Son Jesus Christ, to make partakers of the grace of adoption: by which they are taken into the number, and enjoy the liberties and privileges of the children of God; have His name put upon them; receive the Spirit of adoption; have access to the throne of grace with boldness; are enabled to cry, Abba, Father; are pitied, protected, provided for, and chastened by Him as by a father; yet never cast off, but sealed to the day of redemption, and inherit the promises, as heirs of everlasting salvation.

解读:

  • 得名分(adoption)的定义:得着儿子的名分,是神的作为,祂借此使我们成为祂家中的成员:「凡接待祂的,就是信祂名的人,祂就赐他们权柄作神的儿女」(约1:12)。 虽然那些拒绝耶稣基督的犹太人也试图宣称神是他们的父(约8:41),但主耶稣却说他们的父是魔鬼(约8:42-44)。凡不信耶稣基督的人都不是神的儿女,而是「可怒之子」(弗2:3)和「悖逆之子」(弗2:2;5:6),不蒙神接纳进入祂的家庭。
  • 神的父性有三种类型:
    1. 三位一体的父:三一真神的第一位格是父。虽然主耶稣称我们为祂的「弟兄」(来2:12),祂是我们在神家中的长兄 (来2:14),「在许多弟兄中作长子」(罗8:29);但祂还是清楚地区分开神作为祂的父、以及作为我们的父:「我要升上去见我的父,也是你们的父;见我的神,也是你们的神」 (约20:17)。
    2. 创造和护理意义的父:神是万物的源头,所以也可以被称为万有之父,「我们也是祂所生的」(徒17:28)。
    3. 救赎意义的父:神是收养我们的父,通过耶稣基督的救赎之工,使祂的选民成为祂的儿女,从而将他们与世人分别,这种关系比创造和护理意义的父更加亲密和宝贵。自由派神学家把救赎意义的父与创造和护理意义的父与混淆起来,扩大到全人类,这是别的福音。
  • 得名分是神对信心的回应,而不是重生的结果:圣经从未将得名分与重生连在一起,事实上,得名分是收养的观念,与出生进入一个家庭的观念完全相反。圣经将得名分与得救的信心连在一起,神接纳我们进入祂的家,是对我们信心的回应(约1:12;加3:26)。
  • 不是先得名分、再重生:「你们既为儿子,神就差祂儿子的灵进入你们的心,呼叫:『阿爸!父!』」(加4:6),不是说神首先接纳我们成为儿子,而后才赐给我们圣灵,使我们重生。因为之前保罗已经说过,「你们因信基督耶稣都是神的儿子」(加3:26),所以这里不是指神在重生我们时赐下圣灵,而是指「圣灵与我们的心同证我们是神的儿女」(罗8:15),向我们保证我们是神家中的成员。
  • 称义是福音的首要福分,得名分则是福音所提供的最高特权:「凡被称义的人,神在祂的独生子耶稣基督里、为了祂的独生子耶稣基督,赐给他们得名分的恩典」。重生是神赐给我们内在新的属灵生命,称义是神赐给我们在祂面前合法的地位,得名分是神使我们成为祂家中一员。一个在灵里活着、在神面前无罪的受造物,不会自动具备神家成员的特权,天使就是如此。只有清楚明白这一点,才能了解得名分的特权是何等宝贵。当我们意识到神其实并没有义务和必要使我们成为祂家中的一员,才会与使徒约翰一样欢呼:「你看父赐给我们是何等的慈爱,使我们得称为神的儿女;我们也真是祂的儿女」(约壹3:1)。
  • 得名分的特权:
    1. 「他们身上有祂的名字」——我们是属神的,与神有最亲密的关系。
    2. 「领受得儿子名分的圣灵」——「圣灵是作为『得名分的灵 the Spirit of adoption』被赐给基督徒的,祂对基督徒的一切工作,都是作为『得名分的灵』行事。因此,祂自始至终的任务和目的,都是使基督徒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他们在基督里与神之间亲子关系的意义,并且引导他们在这种关系中向神作出更深的回应。」(J. I. 巴刻《认识神》第十九章)「你们若顺从肉体活着,必定会死;若靠着圣灵把身体的恶行处死,就必存活。因为凡被神的灵引导的都是神的儿子。你们所领受的不是奴仆的灵,仍旧害怕;所领受的是儿子名分的灵,因此我们呼叫:『阿爸,父!』圣灵自己与我们的灵一同见证我们是神的儿女。」(罗8:13-16和修版)。信徒的成圣,就是努力活出神家庭成员的样式,「你们该效法神,好像蒙慈爱的儿女一样」(弗5:1) 。「你们既作顺命的儿女,就不要效法从前蒙昧无知的时候那放纵私欲的样子」(彼前1:14),而要使别人「看见你们的好行为,便将荣耀归给你们在天上的父」(太5:16),「使你们无可指摘,诚实无伪,在这弯曲悖谬的世代,作神无瑕疵的儿女。你们显在这世代中,好像明光照耀」(腓2:15) 。圣洁公义的生活,就是真为神儿女的证据,「从此就显出谁是神的儿女,谁是魔鬼的儿女:凡不行义的就不属神;不爱弟兄的也是如此」(约壹3:10)。
    3. 「可以坦然无惧地来到施恩宝座前」——我们借着主祷文(太6:9-12)每日祈求罪得赦免,并不是向审判者祷告,而是向天父祷告,恢复因罪阻断的与天父的交通。
    4. 「得以呼叫阿爸、父」——以祂作为我们良善、慈爱的父亲。神是我们的创造主、审判者、主与主宰、教师、供应者、保护者、护理者,但在所有的关系中,最能使我们享有与神永远相交之最高特权的,乃是祂作为我们的天父。教会里信徒之间的关系是家人的关系,与旧约里信靠神的以色列人共享一个家庭(罗9:7-8;诗103:13;赛43:5-7;玛1:6;2:10)。教会的一切事工都是「家务事」。家中没有雇工,一切都是为着神家的福祉。
    5. 「被祂像父亲一样怜恤、保护、供养和管教」——「因为主所爱的,祂必管教,又鞭打凡所收纳的儿子」(来12:6),这「是要我们得益处,使我们在祂的圣洁上有分」(来12:10)。
    6. 「永不被撇弃,反受印记、等候得赎的日子来到」——一次得名分,永不被撇弃。
    7. 「承受应许、作永远救恩的后嗣」,有权得着「不能朽坏、不能玷污、不能衰残、为你们存留在天上的基业」(彼前1:4)。今天,连天使都被差派来服事我们、伺候我们(来1:14),使我们得以预尝这个极大的特权。
  • 儿子名分今生尚未完全实现:作为神儿女的自由和特权,以及神家成员身分的完全体现,一直要等到基督来临时才得以实现(加4:4-7)。「我们现在是神的儿女,将来如何,还未显明;但我们知道,主若显现,我们必要像他,因为必得见他的真体」(约壹3:2)。「我们这有圣灵初结果子的,也是自己心里叹息,等候得着儿子的名分,乃是我们的身体得赎」(罗8:23),得着复活的新身体,正是得名分之特权的完全实现。

第十一章 论称义 Of Justification

一、凡蒙神有效呼召的人,祂也白白地称他们为义(罗8:30;3:24;5:15-16)——不是通过将义注入他们里面,而是通过赦免他们的罪,算他们为义、接纳他们为义人;不是因为他们里面有什么,也不是因为他们做了什么,而是单单因着基督的缘故;不是将信心本身、相信的行动或任何其他对福音的顺服归算为他们的义,而是将基督的顺服和成就归算给他们(罗4:5-8;林后5:19,21;罗3:22-28;多3:5,7;弗1:7;耶23:6;林前1:30-31;罗5:17-19),他们凭着信心接受并倚靠祂和祂的义。这信心不是出于他们自己,乃是神的恩赐(约1:12;徒10:43;13:38,39;腓3:9;弗2:7-8;约6:44-45,65;腓1:29)。

Those whom God effectually calleth, He also freely justifieth: not by infusing righteousness into them, but by pardoning their sins, and by accounting and accepting their persons as righteous; not for any thing wrought in them, or done by them, but for Christ’s sake alone; not by imputing faith itself, the act of believing, or any other evangelical obedience to them, as their righteousness; but by imputing the obedience and satisfaction of Christ unto them, they receiving and resting on Him and His righteousness by faith; which faith they have not of themselves, it is the gift of God.

解读:

  • 称义教义的重要性:对称义真理的理解,是分别「惟独因信而得救」的真福音和所有「以善行为救恩根基」的假福音的分界线。宗教改革中的主要议题,就是更正教与罗马教会在称义观念上的争辩。进入二十一世纪以后,称义的教义受到普世合一运动、保罗新观、盟约道德主义等的严重挑战。我们若要持守福音真理,就要清楚明白称义的真理。
  • 称义的性质:称义不是人本性的改变,而是神司法性的宣判,是罪人与律法的关系的改变。古德恩《系统神学》对「称义」的定义是:称义乃是神于一瞬间在法律上的作为:1、祂将我们的罪视为是被赦免的,并且视基督的公义是属于我们的;2、祂宣告我们在祂眼中是公义的。
    • 称义是神在法律上的宣告:「称义」指在法律上「宣告为公义的」或「宣告无罪」,是「定罪」的相反:「谁能控告神所拣选的人呢?有神称他们为义了。谁能定他们的罪呢」(罗8:33-34),「因一人犯罪就定罪,也不如恩赐,原来审判是由一人而定罪,恩赐乃是由许多过犯而称义」(罗5:16)。「称义 dikaioo」这个动词原文最常见的意义就是「宣告为公义的」,如「众百姓和税吏既受过约翰的洗,听见这话,就以神为义」(路7:29),不是说人使神成为公义,而是人宣告神是公义的。「惟有不做工的,只信称罪人为义的神,他的信就算为义」(罗4:5),不是说神「使罪人成为公义」,而是神宣告罪人在祂的眼中是公义的,这并不是因为人做工,而是回应人的信心。
    • 称义是神宣告我们在祂眼中是公义的:包含两方面。第一方面是宣告我们的罪完全得到赦免,不必再担负过去、现在和将来的罪的惩罚,也不再受到任何定罪的控告——「如今,那些在基督耶稣里的就不定罪了」(罗8:1),「谁能控告神所拣选的人呢?有神称他们为义了。谁能定他们的罪呢」(罗8:33-34)。但人的问题就还没有完全被解决,因为这个宣告只是使人在神面前处于道德中性,并不足以讨神喜悦;人还必须具备在神面前积极的公义地位,也就是在生活上完全顺服神。所以第二方面是宣告人在神的眼中不只是道德中性,而且有完全公义的功德——「祂以拯救为衣给我穿上,以公义为袍给我披上」(赛61:10)。这义是借着基督的顺服而成就的,神将基督的公义归算(Impute)给人,「神的义在律法以外已经显明出来,有律法和先知为证:就是神的义,因信耶稣基督,加给一切相信的人」(罗3:21-22) ,「因一人的顺从,众人也成为义了」(罗5:19)。
  • 称义的范围:「凡蒙神有效呼召的人,祂也白白地称他们为义」,有效的呼召包括重生,并由此促成人悔改和信心的回应,即归正。(神)「预先所定下的人又召他们来;所召来的人又称他们为义;所称为义的人又叫他们得荣耀」(罗8:30),当神用有效的呼召促成人的回应之后,救恩次序的下一步就是「称义」,这是神对人信心的回应:神「称信耶稣的人为义」(罗3:26)。
  • 称义的基础:称义的基础是基督的义。「唯独基督 Solo Christo」,是更正教会与罗马教会的核心教义区别——惟独基督的工作使我们称义,祂是神人之间的唯一中保,祂的义是罪人得以在神面前称义的唯一基础,没有人能够以全部或部分个人的原因在神面前称义。称义完全是基督的功劳,「不是因为他们里面有什么,也不是因为他们做了什么,而是单单因着基督的缘故」。神之所以宣告人为义,不是因为我们真正是公义或圣洁的,而是基于基督完全的公义,神「使祂成为我们的智慧、公义、圣洁、救赎」(林前1:30)。
  • 称义是归算而非注入:「不是通过将义注入他们里面,而是通过赦免他们的罪,算他们为义、接纳他们为义人」。因此,保罗说神「称罪人为义」(罗4:5),马丁·路德说基督徒「同时是罪人和义人 simul justus et peccator」。当亚当犯罪的时候,他的罪债被算在他的后裔身上,神把那罪债当作属于我们的。当基督为我们的罪受苦并受死的时候,我们的罪被算在基督身上,神把那罪当作是属于祂的。当我们被神称义的时候,基督的公义被算在我们身上,神把那公义当作是属于我们的。
  • 神借着人的信心而称我们为义:称义是发生在我们具有得救的信心之后,但称义并非因着人的信心本身的良善,好像人的信心在神面前有什么功德可言;因为义是成全律法,信心并不是义。称义「不是将信心本身、相信的行动或任何其他对福音的顺服归算为他们的义,而是将基督的顺服和成就归算给他们,他们凭着信心接受并倚靠祂和祂的义。这信心不是出于他们自己,乃是神的恩赐。」圣经从不认为人的信心 本身可以赢得神的恩惠,而是说「借着人的信」(罗3:25)。也就是说,「因信称义」不是指「因为信心」称义,而是指「因着信心」、「凭着信心」称义;信心既不是称义的原因,也不是赢取称义的行为,而是领受称义的工具。因为信心与自我倚靠完全相反,信心意味着放弃倚靠自己的真诚、爱心、善行和一切,承认自己永远也不能使自己在神面前成为公义,只能单单倚靠基督。这种内心的态度完全符合得到救恩的心态,因为救恩完全不是靠人自己的功德,而是全然倚靠神的白白恩典,「人称义是因着信,不在乎遵行律法」(罗3:28),「所以人得为后嗣是本乎信,因此就属乎恩,叫应许定然归给一切后裔」(罗4:16) 。
  • 称义与成圣的区别:称义是一次的,成圣是一生的。称义并没有改变人的内在本性。如果称义会改变人的内在本性,然后根据人的内在光景宣告我们为公义,那么,1、我们在今生永远不能被宣告是完全公义的,因为我们的生命中总有败坏的残余;2、对于称义之前的罪行就没有赦免。这样,我们就没有得救的确据,无法肯定地说:「我们既因信称义,就借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得与神相和」(罗5:1),也无法肯定地说:「如今,那些在基督耶稣里的就不定罪了」(罗8:1),也没有把握「存着诚心和充足的信心来到神面前」(来10:22)。
  • 称义与重生的区别:「重生是神在我们内在的作为,称义则是神针对我们的审判;这其中的区分就像外科医生所做的,和法官所做的之别。当外科医生为我们切除一个内在的癌肿瘤之时,他在我们里面作了一些工作;但是法官所作的却不是如此一一法官是就着我们法定上的地位下一道判决。假若我们是无罪的,他就如实宣告。福音的纯正与否,和认明此区分是休戚相关的。如果混淆了称义与重生或成圣,那么就是将曲解福音之核心大门打开了。称义仍然是教会坚立或跌倒的重要因素。」(John Murray, Redemption Accomplished and Applied, p121)。
  • 罗马教会的称义观:
    1. 罗马教会在1547年天特会议第六次大会中认定,称义是逐渐地成圣,从洗礼开始,到死也少有人成全。信徒是「因恩称义」,也是「行为与恩典合作」而称义。一个人必须先受洗,称义才开始发生功效。然后还要在成年时持守神学或教义上的信心,也就是接受罗马教会的教导,如此才能称义。这种「信心」被称为「信条的信心 confessional faith」,而不是单单信靠基督的「信靠的信心 fiducial faith」。
    2. 罗马教会认为,称义不是根据「算给或归给  imputed」 信徒的公义,而是根据「注入的infused」公义——即神真正地放入人里面的公义,这种公义会改变人的内心,圣化并且更新内在的人。神按着所注入的公义程度赐给人不同程度的称义恩典,而这种恩典可以因着人的善行而增加。神在信徒身上看到他受洗后的来自恩典的优点,就开始称他为义,到天上完全。
    3. 罗马教会的称义观使人没有把握是否可以经历神完全的悦纳,因为信徒所得的永生不但是神恩典的礼物,也是对人善行和功德的奖赏。除非人从神领受了特殊的启示,否则他们不能确知自己处于何种「恩典的光景」,所以信徒不能说「我称义了」。为了多一点保障,他们就在救恩论上加添了圣人、圣物、圣母、圣礼、功德等。加添越多,越显示心中的不安。
    4. 罗马教会混淆了成圣与称义,认为基督的义不是我们称义的唯一和完全充足的基础,信徒的受苦与顺服也是称义所必需的。
    5. 罗马教会的神学家在引用圣经经文时,混淆称义、重生、成圣、属灵恩赐和永远赏赐的界限,最终使救恩倚靠人的功德,而不是白白恩典。这种错误摧毁了福音的核心,成为宗教改革的动机。因为圣经清楚表明,使我们称义的义是「在祂里面,不是有自己因律法而得的义,乃是有信基督的义,就是因信神而来的义」(腓3:9),这「不是出于行为,免得有人自夸」(弗2:9)。
  • 保罗新观的称义观:教会传统认为,犹太人相信「靠行为称义」(罗9:31-32),所以保罗教导「因信称义」。但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兴起的保罗新观(New Perspectives on Paul)不承认圣经的权威,认为教会从从奥古斯丁开始就误解了第一世纪的犹太教、曲解了保罗,马丁·路德和加尔文总结的福音真理都是错的。这种观点在二十一世纪流行于许多神学院,其代表人物赖特(N. T. Wright)相信:
    1. 「神的义」并非公义,而是神对盟约的信实、慷慨的恩典。
    2. 「因信称义」的「信」并非信心,而是「忠心」。
    3. 《罗马书》里的称义不是一次性地宣告信徒是公义的,而是不断地宣告信徒是盟约团体的成员;不是关于人如何与神和好,而是关于种族和文化群体之间如何和好。
    4. 基督的义并不能被归算为人的义,人的「信」作为盟约成员的标志而被算为义。因此,基督的工作并非称义的基础,神对圣约的信实才是,基督的死和复活只是神显出祂对圣约的信实。
    5. 称义分为立刻和未来两个方面。既然称义不是完全建立在基督的工作之上,未来的称义就取决于信徒是否一生忠心遵守盟约,得救的确据并非神的恩典和应许。
    6. 既然基督的工作并非称义的基础,人也不需要从神的定罪与忿怒中被拯救,基督的代赎和挽回只是一种异教观念。罗马教会还承认得救完全是靠恩典,只是需要人自由意志的合作。因此,改教家承认罗马教会的洗礼,承认罗马教会里有得救的人,如同承认更正教里有不得救的稗子一样。保罗新观和伯拉纠派的错误比罗马教会更加严重,他们根本认为人不需要从神公义的定罪与忿怒中被拯救出来。

二、如此接受并倚靠基督和祂的义的信心,乃是称义的唯一工具(约3:18,36;罗3:28;5:1);然而,它在称义的人里面并不是单独存在,而是始终伴随着所有其他救赎的恩典,并且不是死的信心,而会借着爱显明出来(雅2:17,22,26;加5:6)。

Faith, thus receiving and resting on Christ and His righteousness, is the alone instrument of justification; yet is it not alone in the person justified, but is ever accompanied with all other saving graces, and is no dead faith, but worketh by love.

解读:

  • 称义的工具:信心是罪人「称义的唯一工具」,意思是称义的恩典惟独凭着信心才能接受,既不是「信心+悔改」,也不是「信心+行为」,更不是「信心+圣礼」。信心是称义的工具,并非由于信心本身有特别之功德,而是因为借着信心,罪人的目光从自身移到基督身上,并接受基督完美之义的归算。「唯独信心 Sola Fides」,是更正教会与罗马教会的另一个核心教义区别——基督的义唯独透过神所赐的信心归算给我们。这为那些知道自己永远也不能在神面前成为公义的未信者提供了真实的盼望。
  • 称义的效果:这信心「在称义的人里面并不是单独存在,而是始终伴随着所有其他救赎的恩典,并且不是死的信心,而会借着爱显明出来」,是「使人生发仁爱的信心」(加5:6),所以雅各说:「这样,信心若没有行为就是死的」(雅2:17)。这当然不代表说称义是因着信心加上行为。没有伴随成圣的称义是不真实的。称义与成圣有区别,但不是截然分开:
    • 罗马天主教:信心 + 行为 = 称义
    • 时代论(反律法):信心 = 称义–行为
    • 改革宗:信心 = 称义 + 行为
  • 雅各书对「称义」一词的用法:「称义 dikaioo」一词原文有许多意义,主要是「宣告为公义的」,但也可以是「显明为公义的」。如「你们是在人面前自称为义的,你们的心神却知道」(路16:15),四所以是法利赛人想要以外在的行为向人显明他们是公义的。雅各书第2章所表达的意思(雅2:21),表明这里的「称义」就是「显明为公义的」。「这样看来,人称义是因着行为,不是单因着信」(雅2:24),意思是「一个人是借着他的行为被显明为公义,不是单单借着他的信心」,这当然也是保罗的观点(林后13:5)。

三、基督借着祂的顺服和受死,完全清偿了凡因此称义之人的罪债,并代替他们适当、真实、完全地满足了祂父的公义(可10:45;罗5:8-10,18-19;加3:13;提前2:5,6;来1:3;10:10,14;但9:24,26;赛52:13-53:12)。然而,既然祂是父为他们赐下的(罗8:32;约3:16),并且祂的顺服和满足代替他们而被接受(林后5:21;弗5:2;腓2:6-9;赛53:10-11),两者都是白白的,并非因为他们本身有什么,所以,他们的称义只是出于白白的恩典(罗3:24;弗1:7),要叫神绝对的公义和丰富的恩典可以在罪人的称义上得荣耀(罗3:26;弗2:7;亚9:9;赛45:21)。

Christ, by His obedience and death, did fully discharge the debt of all those that are thus justified, and did make a proper, real, and full satisfaction of His Father’s justice in their behalf. Yet inasmuch as He was given by the Father for them, and His obedience and satisfaction accepted in their stead, and both freely, not for any thing in them, their justification is only of free grace, that both the exact justice and rich grace of God might be glorified in the justification of sinners.

解读:

  • 称义的益处:第一,「基督借着祂的顺服和受死,完全清偿了凡因此称义之人的罪债」,这种「被动的顺服 passive obedience」使我们的罪得赦免。第二,基督作为选民圣约的代表(罗5:17-19),「代替他们适当、真实、完全地满足了祂父的公义」,这种「主动的顺服 active obedience」使我们得蒙神的悦纳。
  • 称义是白白的恩典,不是基于人在得救之前的任何功德:恩典是神称我们为义的唯一原因,因为「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称义」(罗3:20),「因为世人都犯了罪,亏缺了神的荣耀;如今却蒙神的恩典,因基督耶稣的救赎,就白白地称义」(罗3:23-24),「你们得救是本乎恩,也因着信;这并不是出于自己,乃是神所赐的;也不是出于行为,免得有人自夸」(弗2:8-9)。
  • 称义是白白的恩典,不是基于人在得救之后的任何良善:罗马教会认为,当我们使自己更够资格领受称义的恩典,而且借着善行使自己在这种恩典的光景中成长时,我们就得以称义;如此,称义是因着神的恩典,再加上一些我们自己的功德而达到的。「唯独恩典Sola  Gratia」,是更正教会与罗马教会在教义上的核心区别——惟独借着恩典才能称义,而非借着恩典再加上一些我们的功德。
  • 称义的目的:是「要叫神绝对的公义和丰富的恩典可以在罪人的称义上得荣耀」,「好在今时显明祂的义,使人知道祂自己为义,也称信耶稣的人为义」(罗3:26)。

四、神从永恒里就定意要称选民为义(罗8:29-30;加3:8;彼前1:2,19-20);并且基督在日期满足的时候为他们的罪而死,又为他们的称义复活(加4:4;提前2:6;罗4:25);虽然如此,直到圣灵在所定的时候实际地将基督带给他们,他们才得以被称为义(弗2:3;多3:4-7;加2:16;西1:21-22)。

God did, from all eternity, decree to justify the elect; and Christ did, in the fullness of time, die for their sins and rise again for their justification; nevertheless they are not justified until the Holy Spirit doth, in due time, actually apply Christ unto them.

解读:

  1. 称义首先在永恒中发生:「神从永恒里就定意要称选民为义」,因此是必然的,选民在永恒中实质上已经称义,这是神对选民的爱的基础。但这并不排除选民在得救之前「本为可怒之子」(弗2:3)。
  2. 称义也是在历史中成就:因着「基督在日期满足的时候为他们的罪而死,又为他们的称义复活」,在客观上实现了。旧约选民的称义,也要等到基督在十字架上完成救赎大工之后。
  3. 称义又是在重生时实现:「直到圣灵在所定的时候实际地将基督带给他们,他们才得以被称为义」,也就是在主观上经历称义。

五、神会继续赦免那些被称义之人的罪(太6:12;约壹1:7,9;2:1-2);虽然他们永远不会从称义的状态中堕落(罗5:1-5;8:30-39;来10:14;路22:32;约10:28),但他们可能因自己的罪落在神如父一般的不悦之下,以致祂的面光不会回到他们身上,直到他们谦卑自己、承认自己的罪、祈求赦免,并且更新他们的信心和悔改(诗89:30-33;51;32:5;太26:75;路1:20;林前11:30,32)。

God doth continue to forgive the sins of those that are justified; and although they can never fall from the state of justification, yet they may by their sins fall under God’s Fatherly displeasure, and not have the light of His countenance restored unto them, until they humble themselves, confess their sins, beg pardon, and renew their faith and repentance.

解读:

  • 司法的赦免:即神在一次性称义时的赦免。这种赦免不需要人做任何预备,「如今,那些在基督耶稣里的就不定罪了」(罗8:1),所以「永远不会从称义的地位上堕落」。他们被称义之后所犯的罪,不能使神撤回已经恩赐给他们的赦免。
  • 为父的赦免:「神会继续赦免那些被称义之人的罪」。这种赦免需要信徒作出适当的预备,「谦卑自己、承认自己的罪、祈求赦免,并且更新他们的信心和悔改」。神绝不会要我们再为罪付上受惩的代价,我们因着罪的后果受苦、受管教,完全是出于神的爱、为着我们的益处。

六、旧约信徒的称义,与新约信徒的称义,在所有这些方面都是一样的(加3:9,13-14;罗4:6-8,22-24;10:6-13;来13:8)。

The justification of believers under the Old Testament was, in all these respects, one and the same with the justification of believers under the New Testament.

解读:

  • 神拯救旧约时代和新约时代的信徒都是同样的救法,「正如大卫称那在行为以外蒙神算为义的人是有福的」(罗4:6),「可见那以信为本的人和有信心的亚伯拉罕一同得福」(加3:9)。旧约的献祭都是指向基督的影子和预表,「耶稣基督昨日、今日、一直到永远,是一样的」(来13:8)。旧约选民的称义,也要等到基督在十字架上完成救赎大工之后。
  • 把旧约时代称为「律法时代」、新约时代称为「恩典时代」,是时代论的说法,并非圣经的教导。恩典之约里始终既有律法、又有恩典,既有诫命、又有应许。

第十章 论有效的呼召 Of Effectual Calling

一、只有一切神已经预定得生命的人,祂乐意在祂所定合宜的时候,借着祂的圣道和圣灵(帖后2:13-14;雅1:18;林后3:3,6;林前2:12),有效地呼召他们(徒13:48;罗8:28,30;11:7;弗1:5,11;提后1:9-10),使他们脱离本性上的罪和死的状态,并通过耶稣基督得着恩典和拯救(提后1:9-10;彼前2:9;罗8:2;弗2:1-10)——在属灵与得救的事上光照他们的心思,以致能明白属神的事(徒26:18;林前2:10,12;弗1:17-18;林后4:6);除掉他们的石心,赐给他们一颗肉心(结36:26);更新他们的意志,用祂全能的能力使他们决定向善(结11:19;申30:6;结36:27;约3:5;多3:5;彼前1:23),并有效地吸引他们归向耶稣基督(约6:44-45;徒16:14)。然而,他们的归向是完全自由的,因为祂的恩典使他们心甘情愿(诗110:3;约6:37;太11:28;启22:17;罗6:16-18;弗2:8;腓1:29)。

All those whom God hath predestinated unto life, and those only, He is pleased, in His appointed and accepted time, effectually to call, by His Word and Spirit, out of that state of sin and death in which they are by nature, to grace and salvation by Jesus Christ: enlightening their minds, spiritually and savingly, to understand the things of God, taking away their heart of stone, and giving unto them an heart of flesh; renewing their wills, and by His almighty power determining them to that which is good; and effectually drawing them to Jesus Christ; yet so as they come most freely, being made willing by His grace.

解读:

  • 在加尔文主义五要点(TULIP)中,第一至二节的教义被称为「有效的恩典 Efficacious Grace」,或「不可抗拒的恩典 Irresistible Grace 」。
  • 不可抗拒的恩典,指神有效地呼召人、并且赐给他们重生,这两项作为确保被预定者将会以得救的信心回应福音。「不可抗拒的恩典」并不是说,人对福音的回应并非出于甘心自愿,而是指出神的工作进入我们心中,必定会产生甘心自愿的回应。
  • 救恩的次序:也就是神将救恩带进我们生命中的方式:「因为祂预先所知道的人,就预先定下效法祂儿子的模样,使祂儿子在许多弟兄中作长子。预先所定下的人又召他们来;所召来的人又称他们为义;所称为义的人又叫他们得荣耀」(罗8:29-30)。
  • 有效的呼召:这是父神的作为,祂透过人所传的福音而说话,借此召唤人到自己面前,使他们能够以得救的信心来回应祂。
    1. 有效的呼召透过福音信息的传讲临到众人:「神借我们所传的福音,召你们到这地步,好得着我们主耶稣基督的荣光」(帖后2:14)。基督顺服与受苦的功效对每个人都够用、也适用,而且是白白赐给每个人的。这种福音的呼召、或福音的邀请临到所有的人,但有人会相信而得救,有人却拒绝而灭亡。亚米念主义认为,是人自己造成这样的差别。加尔文主义人为,是神造成这样的差别,祂有效地使一些人来到祂面前、对福音作出回应,领受了「有效的呼召」。有效的呼召并非并非源于十九世纪复兴传统的「布道会-呼召-决志」模式,而是借着圣道和圣灵的工作。除非圣灵在人心中工作,使所传讲的福音产生果效,否则就不会使人有真实得救的回应。例如:主说「若不是差我来的父吸引人,就没有能到我这里来的」(约6:44);先知以西结不但要对骸骨「说预言」——讲道,也要对风「说预言」——祷告(结37:1-10);吕底亚听到了福音的信息,「主就开导她的心,叫她留心听保罗所讲的话」(徒 16:14 );保罗说:「使你与人不同的是谁呢?你有什么不是领受的呢?若是领受的,为何自夸,仿佛不是领受的呢」(林前4:7)?
    2. 有效的呼召是父神的呼召,为要使人「效法祂儿子的模样」(罗8:29),「与祂儿子——我们的主耶稣基督一同得分」(林前1:9)。
    3. 有效的呼召是大能的呼召:「我们的福音传到你们那里,不独在乎言语,也在乎权能和圣灵,并充足的信心」(帖前1:5)。只有圣灵的工作,才能带我们「出黑暗入奇妙光明」(彼前2:9),「进祂国、得祂荣耀」(帖前2:12),进入和睦(林前7:15)、基督的平安(西3:15)、自由(加5:13)、盼望(弗1:18)、圣洁(帖前 4:7)、因行善受苦(彼前2:20-21;3:9 )、永生(提前6:12)。
    4. 有效的呼召必然会带来回应,所以凡被呼召的人,也都被称义,被称为「属耶稣基督的人」(罗1:6)、「圣徒」(罗1:7)。
  • 福音的呼召
    1. 福音的呼召是人的责任,信徒有责任传讲福音的信息,但不一定能使听见的人以得救的信心来回应;有效的呼召全然是神的作为,必定能使听见的人以得救的信心来回应。
    2. 福音的呼召是给所有人,包括不接受它的人,所以又被称为「外在的呼召 external calling」或「一般的呼召 general calling」,常常被人拒绝。相反,有效的呼召只给被预定的人,能真正地在蒙召者内心中产生甘愿的回应,所以又被称为「内在的呼召 internal calling」,恒常有效。
    3. 有效的呼召必须透过福音的呼召才会临到众人,这是神所预定的方法;没有福音的呼召,就没有人能作回应而得救, 「未曾听见祂,怎能信祂呢?」(罗10:14)神并没有不征询人的回应就直接拯救我们,相反,神借着福音的呼召对人的理智、情感、意志说话,所以「他们的归向是完全自由的,因为祂的恩典使他们心甘情愿」。
  • 福音呼召必须的要素:信徒若要忠实地传讲福音,作福音呼召的出口,必须包括三个要素:
    1. 解释救恩事实也就是「耶稣基督并祂钉十字架」(林前2:2),至少包括:「世人都犯了罪,亏缺了神的荣耀」(罗3:23),「因为罪的工价乃是死;惟有神的恩赐,在我们的主基督耶稣里,乃是永生」(罗6:23),「惟有基督在我们还作罪人的时候为我们死,神的爱就在此向我们显明了」(罗5:8)。这是神向人的理智说话。
    2. 邀请听众回应:
      • 每个蒙召者都要亲自以悔改与信靠来回应基督的邀请:「凡劳苦担重担的人,可以到我这里来,我就使你们得安息。我心里柔和谦卑,你们当负我的轭,学我的样式,这样,你们心里就必得享安息。因为我的轭是容易的,我的担子是轻省的」(太11:28-30),这是神向人的情感说话。
      • 每个蒙召者都要真实地认罪悔改,立志不再流连于罪中,「离弃偶像,归向神,要服事那又真又活的神」(帖前1:9)。这是神向人的意志说话。无论是忽略了人要认罪悔改,还是忽略了信靠基督以得赦免,福音都是不完全和不真实的。
    3. 说明福音应许:福音里有许多应许,传福音时至少要讲清三项:罪得赦免、与神同在的永生、蒙主接纳的得救确据:「神爱世人,甚至将祂的独生子赐给他们,叫一切信祂的,不至灭亡,反得永生」(约3:16),「到我这里来的,我总不丢弃他」(约 6:37)。这样,得救者才能一生「等候祂儿子从天降临,就是祂从死里复活的——那位救我们脱离将来忿怒的耶稣」(帖前1:10)。

二、这有效的呼召惟独出于神白白而特别的恩典,并非来自人里面的任何可被预见之事(提后1:9;弗2:8-9;罗9:11);人在其中是完全被动的,要等到被圣灵唤醒和更新以后(林前2:14;罗8:7-9;多3:4-5),才能对这呼召作出回应,接受所赐、所传的恩典(约6:37;结36:27;约壹5:1;3:9)。

This effectual call is of God’s free and special grace alone, not from any thing at all foreseen in man, who is altogether passive therein, until, being quickened and renewed by the Holy Spirit, he is thereby enabled to answer this call, and to embrace the grace offered and conveyed in it.

解读:

  • 重生的定义:重生(regeneration, or born again)就是神赐予我们新的属灵生命,「被圣灵唤醒和更新」。人借着重生进入一个新的状态,一个新的世界,他从前不知道的事、无法体会的事,现在都启示给他,也对他产生适当的影响,所以说:「人若不重生,就不能见神的国」(约3:3)。有效的呼召是父神大有能力地对人说话,而重生则是父神和圣灵大有能力地在人里面动工,使人活过来。人在灵里的重生和肉身的出生一样,都是不由自己决定、不经自己同意,与自己的能力无关、自己不能抗拒的。
  • 重生是超自然的工作。这种改变是一种属灵的复活,是神按着祂使基督从死里复活的能力作成的(弗1:19-20)。造成重生的能力是从天上来的,所以重生的改变是不可抗拒、永远不变的。亚米念主义认为重生「主要是人的作为」,是「人接受道德的劝服」,只是「圣灵以普通的方法使人认识真理,接受感化,产生改变」。
    1. 重生全然是神的工作:在救赎施行的某些步骤中,人扮演主动的角色,如例如归正、成圣和恒忍,但是在重生全然是神的工作,人是全然被动的。神的儿女「不是从血气生的,不是从情欲生的,也不是从人意生的,乃是从神生的」(约1:13),属人的意志并不能带来重生;重生是圣灵做在人里面的事,而不是人作在外面的事。人的灵从死里复活时,连自己都不知道是怎么回事,只是「经历重生」,而不是「做一些事,使重生发生」。
    2. 重生是圣父和圣灵的工作:重生者是「从圣灵生的」(约3:8),父神「当我们死在过犯中的时候,便叫我们与基督一同活过来」(弗2:5),「祂按自己的旨意,用真道生了我们,叫我们在祂所造的万物中好像初熟的果子」(雅1:18),父神「曾照自己的大怜悯,借耶稣基督从死里复活,重生了我们」(彼前1:3)。
  • 重生发生在有效的呼召产生结果之前:人用得救的信心来回应有效的呼召,必须先经历神所赐的重生。但这两者在时间上很难分开,因为当神通过福音向我们发出有效的呼召时,祂就使我们重生,而我们也以信心和悔改来回应这个呼召。
    1. 重生是在得救的信心之前。人已经「死在过犯罪恶之中」(弗2:1),神凭着祂至高的主权先使被拣选者重生,这「惟独出于神白白而特别的恩典,并非来自人里面的任何可被预见之事」。因为未重生者按着本性所做的一切行为,都不可能向着神有正当的动机,所以没有丝毫善行能被神预见。未重生者也无法看清自己完全无助的情形,还以为能凭自己的力量得救,甚至拦阻神的计划。耶稣基督降世是为了直接拯救罪人,而不是教导人、鼓励人、劝诱人、帮助人,好让人能自己救自己。
    2. 重生不是在信主之后:「如果你接受基督为你的救主,你就重生了。」这句话容易混淆重生与重生的结果。美国播道会 的信仰告白第八段中说:「我们相信真正的教会是由所有以下这样的人所组成:他们借着对耶稣基督有得救的信心,巳经被圣灵重生了,就一同联合在基督的身体之内,而基督是那身体的元首。」。这里的 「重生」是指重生之后的生命改变,而圣经所说的 「重生」是指神将属灵生命赐给人的开始。但我们看不见重生本身,只能看见重生在生命中的结果。信基督是重生的第一个外在果子:「主就开导她的心,叫她留心听保罗所讲的话」(徒16:14)。当我们信了基督,才会知道自己已经重生,所以圣经并不是说「你要重生,才能得救」,而是说「当信主耶稣,你和你一家都必得救」(徒16:31)。
  • 重生发生在神借有效的呼召对我们说话的时候:「你们蒙了重生,不是由于能坏的种子,乃是由于不能坏的种子,是借着神活泼常存的道」(彼前1:23),「祂按自己的旨意,用真道生了我们」(雅1:18)。重生是在瞬间完成的,一生只有一次;我们并不一定知道这个瞬间的改变何时发生,但这种改变将会随着时间,而在信徒的行为模式上和讨神喜悦的渴望上,变得更加明显。我们也不知道重生是怎样发生的,但可以确切地知道自己的生命被改变了,这种改变不是靠着人的研究或辩论产生的。
  • 重生的果子。未重生者全人都死在过犯罪恶之中(弗2:1),而重生不只是灵活过来了,本性也发生了改变,全人都受到重生的影响:「若有人在基督里,他就是新造的人;旧事已过,都变成新的了」(林后5:17)。「凡好树都结好果子」(太7:17),重生也会结出生命的果子,包括:「凡信耶稣是基督的,都是从神而生」(约壹5:1),「凡从神生的就不犯罪,因为神的道存在他心里,他也不能犯罪」(约壹3:9),「凡行公义之人都是祂所生的」(约壹2:29),「祂的诚命不是难守的。因为凡从神生的就胜过世界」(约壹5:3-4),「我们知道凡从神生的必不犯罪;从神生的必保守自己 ,那恶者也就无法害他」(约壹5:18),「圣灵所结的果子就是仁爱、喜乐、和平、忍耐、恩慈、良善、信实、温柔、节制」(加5:22-23)。

三、婴儿期夭折的蒙拣选婴孩,是被基督借着圣灵重生和拯救(创17:7;路18:15-16;徒2:39;约3:3,5;约壹5:12;路1:15),圣灵何时、何处、如何做工,都随己意(约3:8)。所有其他无法借着圣道的传讲蒙外在呼召的选民,也是如此(约16:7-8;约壹5:12;徒4:12)。

Elect infants, dying in infancy, are regenerated and saved by Christ through the Spirit, who work-eth when, and where, and how He pleaseth. So also are all other elect persons who are incapable of being outwardly called by the ministry of the Word.

解读:

  • 圣灵的运行通常是通过圣道的传讲,这意味着罪人先经历福音的呼召,然后才经历有效的呼召。但夭折的婴孩和无法明白福音的人怎么办呢?本信条的答案是:
    1. 所有的人,包括不懂事的婴孩,都有罪性和罪债(诗51:5;58:3)。神的拣选并不是根据人,但相信夭折的婴孩都会得救,并没有圣经的根据。
    2. 神可以随己意使人重生,不通过任何途经,就像施洗约翰(路1:15)、大卫(诗22:10)、大卫和拔示巴的儿子(撒下12:23)。但这并不是通常的方式,我们也不能确定如此蒙拣选的人是谁,所以不能因此疏于圣道的传讲。
    3. 圣经并没有谈论非信徒夭折的孩子,我们只能信靠神是公义慈爱的。如果他们得救了,那也不是因为他们无辜,而是出于神的怜悯和恩典,根据基督的救赎和圣灵的工作。
  • 有些神学家相信所有夭折的婴孩都会得救,如:司布真在修订源于《威斯敏斯特信条》的1689年伦敦浸信会信条时,将十章3节「蒙拣选的婴孩」改为「死于幼年的婴孩」。
  • 信徒的安慰应该建立在神的慈爱与公义上,夭折婴孩的父母可以这样祷告:「主啊!我从祢的手中接过了这个孩子,又将他奉献了给祢,作为祢的约中之子。现在,祢将这孩子从我身边带走,我就放心地将他交在祢的手中。求祢除去我对孩子得救与否的担忧或疑惑,因为祢随己意所行的一切都是美善、公义的,祢比我更关心祢所创造的灵魂,祢必会拯救祢所拣选的儿女!」
  • 基督徒不必纠结于将来能否在天上与亲人重逢,是否会因亲人不在天堂而遗憾。因为我们的心意将会被圣灵彻底更新而变化(罗12:2)。我们将会惊奇地发现,自己所熟悉、所眷恋、所爱慕的一切美善,亲人、朋友里面那些吸引我们、使我们想念的一切,原来都是从神而来的,因为「各样美善的恩赐和各样全备的赏赐都是从上头来的,从众光之父那里降下来的」(雅1:17)。亲人、朋友之所以令我们思念,是因为神形象里的美、善和爱,而不是人罪性里的那些丑、恶和恨,他们实际上都是神的美、善和爱的「代理」或「媒介」。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将会在神里面找到所有令我们魂牵梦萦的亲人、朋友,然后心满意足地对神说:「主啊,有祢就够了!」,因为我们将在基督里得着神本性一切的丰盛(西2:9-10)。

四、其他未蒙拣选者,虽然他们可能被圣道的职事呼召(太13:14-15;徒28:24;13:48;太22:14),也可能经历一些圣灵的一般运行(太13:20-21;7:22;来6:4-5),但他们从未真正来到基督面前,因此无法得救(约6:37,64-66;8:44;13:18;17:12)——更何况那些不承认基督信仰的人,更不能靠任何其他方式得救,不管他们何等殷勤地按照自然之光和他们所信奉的宗教规条来安排生活(徒4:12 ;约壹4:2-3;约贰9;约14:6;弗2:12-13;约4:22;17:3;罗10:13-17);若肯定和坚持他们可能得救,乃是非常有害、极其可憎的(约贰9-11;林前16:22;加1:6-8)。

Others, not elected, although they may be called by the ministry of the Word, and may have some common operations of the Spirit, yet they never truly come to Christ, and therefore cannot be saved: much less can men, not professing the Christian religion, be saved in any other way whatsoever, be they never so diligent to frame their lives according to the light of nature, and the law of that religion they do profess; and to assert and maintain that they may, is very pernicious, and to be detested.

解读:

  • 普救论(Universalism)认为基督的死是为了全人类,每个人不是在今生得救,就是在离世之后先经过一次考验,等表现良好了就得救;总而言之,每个人至终都要得救。这种看法最符合人的情感,但不合圣经,没有任何正统的基督教会持这种看法。
  • 一名教会的成员,可能参与教会的活动,也经历圣灵一般的运行——听见律法时自觉有罪,听见福音时感到喜悦,「但他们从未真正来到基督面前,因此无法得救」。地狱中充满了通过教会之门走进去的罪人,所以,「你们总要自己省察有信心没有,也要自己试验。岂不知你们若不是可弃绝的,就有耶稣基督在你们心里吗」(林后13:5)。传讲关于辨别重生的标记,不会伤害蒙拣选者,只会动摇人对自我之义的倚靠。
  • 一个不承认基督信仰、或信奉异教的人,是不可能得救的。即使他们按照他们良心的指示,或宗教的律法生活,也不可能得救。因为:
    1. 神的普遍恩典是世界上一切秩序、文化、美德的根源,可以影响人心、控制罪恶,使世界不致马上变成地狱,但顶多只是洗净杯盘的外面,并不能改变人的本性。败坏的本性是人与生俱来的,不管他们何等殷勤地按照自然之光生活,都活在罪恶之中,正如犹太格言所说的:「一棵苦果树,即使栽在伊甸园里,用伊甸园的水浇灌,以迦百列为园丁,但是这棵树结的果子仍然是苦的。」
    2. 神的普遍启示只能使人无可推诿,只有特殊启示才能使人得救。所以基督明确宣告:「我就是道路、真理、生命;若不借着我,没有人能到父那里去」(约14:6)。彼得也宣告说:「除祂以外,别无拯救;因为在天下人间,没有赐下别的名,我们可以靠着得救」(徒4:12)。

第九章 论自由意志 Of Free Will

一、神赋予人的意志以本性的自由,这种自由既不是被迫、也不是因本性的任何绝对必要性而决定行善或作恶(雅1:14;申30:19;赛7:11-12;太17:12;约5:40;雅4:7)。

God hath endued the will of man with that natural liberty, that is neither forced, nor by any absolute necessity of nature determined to good or evil.

解读:

  • 谈论自由意志的两个前提:
    1. 要有正确的「意志」观念:人有「意志」,指人的行为都出自内心、人的选择都符合本性:「善人从他心里所存的善就发出善来;恶人从他心里所存的恶就发出恶来」(太12:35)。因此,不能离开人本性的状态,来抽象地谈论意志,这是亚米念主义的随意自由观。「本性 nature」这个词在十七、十八世纪的用法非常含糊,有时指人的天然本性,有时指自然界,但这并无矛盾,因为当时人们认为这两者都是神造的。
    2. 要有正确的「自由」观念:不理解权柄,就不能理解自由。任何受造物都没有绝对的自由,都必须服从于某种权柄;人若不是服在神的权柄之下,就是服在罪和撒但的权柄之下(罗6:16)。
  • 圣经之外的「人性、自由都是抽象的,圣经里的「人性、自由都是具体的。抽象的思维必定混乱,具体的思维必然清晰。自从创造以后,人的本性有四种状态:被造时(本章第二节)、堕落后(本章第三节)、重生后(本章第四节)、荣耀中(本章第五节)。因此,「人的意志」和「本性的自由」也相应地分为四种,必须具体地分别讨论,这是很多基督徒不曾想的,更是许多现代神学家不愿做的。
  • 关于自由的两种定义:离开定义来谈论「自由意志」是没有意义的。圣经中并没有明言「自由意志」,「自由意志」的定义不是根据圣经的总结,就是根据某种哲学上的坚持(philosophical commitments)或预设(presuppositions)。
    1. 「顺性自由 compatible freedom这是从创世记第二章总结出来的观点,认为人的自由是与人性符合的、有限的「本性的自由」。无限的神赋予有限的人有限的、真正的、符合本性的自由,同时赐下道德律,让这种自由附带道德责任(moral agency),人是负道德责任者(moral/free agent),必须为自己的自由选择承担所有后果。按照神为我们设计的本性、使用「自由意志 free agency」作出选择,所有的选择都是都顺着他的本性( compatible with his nature)。自由意志(free will)= 真正选择(real choice)+ 道德责任 +(moral responsibility) + 承担后果(accountability for consequences)。
    2. 「随意自由 libertarian freedom」:这是一种哲学预设,认为人的意志可以抗拒第二因的影响,自由地在不同的可能中作出选择,完全不受限于任何必须的成因 (necessary causation),绝对没有预设条件影响或因素(absolutely no pre-conditioning influence or factor)。换句话说,人的意志和选择是完全自主、随意、随机或任意的(autonomous, or arbitrary, or random, or capricious),自由就是想做什么就可以做什么。随意自由论假设人的意志独立于人性的其他所有部分(人格、愿望、动机等),虽然人性和临时的愿望会影响人的决定,但人却有自由靠着意志违背自己的本性和愿望去行事,不论这些愿望有多强烈。这实际上是认为,人的决定独立于人自己,可以作出违背自己本性的决定。
  • 教会史上两种自由观的争辩:
    • 早期教会几乎所有的教父们都持随意自由论,直到奥古斯丁与伯拉纠辩论以后,教会中才出现了两种自由观之间的争辩。奥古斯丁、马丁路德和加尔文持顺性自由论,伯拉纠、苏西尼主义、亚米念主义、约翰·卫斯理、敞开神论和进程神学持随意自由论,还有一些人则是两者混合、摇摆混乱、或者从来没有想过。
  • 随意自由论的哲学坚持:
    1. 诉诸经验:随意自由论认为,经验告诉我们,我们做决定的真正原因在于我们自己。顺性自由论认为,经验从来不能向我们显明,我们是否被某个未知的因素所决定。
    2. 诉诸直觉:随意自由论认为,直觉告诉我们,我们有能力在不同的选项中作出选择。人每次面对抉择时,都能感觉到自己可以作任何的选择,甚至可以作违背自己最强烈愿望的选择,经常意识到正在与自己的愿望斗争。顺性自由论认为,直觉从来不能向我们显明,我们是否被外界的因素所左右。人或许可以指出哪些因素影响了我们,哪些因素被我们抗拒了,但却不能指出那些无法抗拒、却根本没有感觉到的决定因素。
    3. 诉诸责任:随意自由论认为,随意自由对于道德责任是必须的。顺性自由论认为,如果随意自由对于道德责任是必须的,那么撒但就是无辜的,因为牠并没有不犯罪的自由。因此,随意自由论并不能成为道德责任的基础,而是推卸道德责任的理由。根据随意自由论,若要指控抢劫银行者有罪,检察官就要证明证明被告的决定完全独立于任何第二因,这就使任何罪犯都不可能被定罪。
  • 随意自由论的难题:
    1. 与圣经不一致:随意自由论者通常不用经文支持自己的立场。但圣经清楚教导,人的意志并不独立于人性的其他部分(人格、愿望、动机等),因为「善人从他心里所存的善就发出善来;恶人从他心里所存的恶就发出恶来」(路6:43-45;太7:15-20)。圣经也清楚教导,并非只有随意自由才有道德责,神掌控人的选择和行为,但并没有免除人为自己的选择和行为的责任。如祭司以利的两个儿子得罪神,「不听父亲的话,因为耶和华想要杀他们」(撒上2:24-25)。
    2. 不能从圣经推论:随意自由论者通常是从圣经对人之责任的观点来推论。但他们预设了人并没有全然败坏、神的主权有限、意志独立于人性等前提,所以一切推论都是有缺陷的。圣经从来没有把人的责任建立在任何一种自由观念上。人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是因为神创造了我们、拥有我们、有权审判我们。因此,神的主权是人类道德责任必要而充分的根据。即使人毫无选择能力,也是因为神的审判、即人为自己的行为所承担的后果
    3. 与神的性情不一致:不但人从来没有随意自由,神自己也没有。神的自由就是祂的主权。神是自有永有、自我见证、自我合法化的,祂的主权是绝对的主权。但是,当神绝对随己意行万事时,一定是按照祂自己的本性、圣洁、旨意和应许,甚至愿意道成肉身、死在十字架上。神自己的自由既不随意 、也不任意,所以也不会给人「随意自由」。
    4. 否定神的预知:随意自由论不但神的预定不一致,也与神的预知不一致。神若预定一个人某天做某事,这人就没有自由避免在那天做那事。而随意自由论者的论点是,神可以预知事件,但却不是事件的成因。那么,神的预知是从何知道呢?加尔文主义者的答案是﹕祂知道,因祂知道自己所预定的计划。但亚米念主义者却陷入了混乱:人的决定是否被一连串的有限因果(chain of finite causes and effects)所掌管的吗?难道宇宙中除了神,还有别的势力确定将来发生的事,而神只能被动地观察吗?而这些答案都与随意自由论矛盾。因此,苏西尼派(Socinians)和现代的进程神学(process theology)和开放神论(open theism)干脆否定了亚米念主义仍持守的基要信念﹕神完全的预知。
    5. 否定神的主权:如果随意自由论是正确的,那么神就限制了祂自己的主权,并没有掌管一切。但圣经从来没有暗示神限制了自己的主权,神若限制了祂的主权,就不再是至高的主宰,等于神低于神自己、神不再存在了。
    6. 是对神的悖逆:随意自由论的真正问题,是人坚持自己的自主,试图在自己的选择上完全独立自主,所以不愿承认、也不肯服从神的权柄。这种自主就是悖逆神的症结,也是罪的症结。

二、人在无罪的状态中,有自由和能力立志、并且行神所喜悦的善(传7:29;创1:26,31;西3:10);但这又是可变的,所以他可能从那种状态中堕落(创2:16-17;3:6,17)。

Man, in his state of innocency, had freedom and power to will and to do that which is good and well-pleasing to God; but yet mutably, so that he might fall from it.

解读:

  • 自由的两个方面:
    1. 自由地摆脱什么(freedom from something):如自由地摆脱罪恶、饥饿、贫穷。
    2. 自由地达到什么(freedom unto something):如自由地荣神益人、进入永恒、丰富。
  • 人在第一种状态被赋予有限的、真正的自由,有顺服神的自由
    1. 无限的神创造了有限的人,给人有限的、真正的「自由选择 + 道德责任」,虽然还没有犯罪,但有犯罪的可能。人必须承担自己所做一切事的后果(创2),因为神所造的「心」(良心/内心/灵魂)不是中性的,而是有积极的知识、公义、圣洁(西3:10;弗4:24。
    2. 人在第一种状态活在神的面光之中,而不是活在真空或自主之中,这种处境就是「约」的处境。神起初不是在真空里赐人以自由,而是在一个特定的环境下赐给人「选择 + 责任」的自由﹕神不但创造了万物,还向人说话(创2)。换句话说,神所创造的人,是一个有能力、并且必须回应圣约的受造物(covenant responder)。

三、人因为堕入罪的状态里,已经完全丧失所有立志行出任何关乎得救的属灵之善的能力(罗8:7-8;约6:44,65;15:5;罗5:5);因此,一个属血气的人既完全厌弃那善(罗3:9-10,12,23)、且死在罪中(弗2:1,5;西2:13),就不能靠自己的力量自我归正,或为此自我预备(约6:44,65;3:3,5-6;林前2:14;多3:3-5)。

Man, by his fall into a state of sin, hath wholly lost all ability of will to any spiritual good accompanying salvation; so as a natural man, being altogether averse from that good, and dead in sin, is not able, by his own strength, to convert himself, or to prepare himself thereunto.

解读:

  • 在加尔文主义五要点(TULIP)中,本节的教义被称为「全然无能为力 Total Inability」。这也被称为「原罪 Original Sin」的教义。
  • 人在第二种状态失去了真正的自由,只有不顺服神的自由(free only to disobey)
    1. 人堕落之后,失去了原本的知识、公义、圣洁,成了罪的奴仆,不再有真自由。因为人从邪恶的内心所发出一切的选择都是邪恶的,没有能力作出讨神喜悦的选择;只能犯罪,不能悔改、信主。伯拉纠说:「能」,天主教和阿米念主义说:「一部分能,但需要神帮忙」。
    2. 在第二种状态下,人必须面对的问题是:1、在神面前的地位是有罪的:2、必须面对罪的惩罚,就是死;3、内心(本性)完全被罪污染;4、服在罪的权势和影响之下。
    3. 亚当的堕落是神所预定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亚当没有自由的选择。因为顺性自由并不排除神预定人的道德行为。人透过犯罪,误用了他的自由,必须承担道德责任。
  • 人的「全然无能为力」(全然败坏、完全堕落、死在罪中),意味着:
    1. 全然败坏者没有选择善恶的自由:不是说人没有能力行事,而是说人「已经完全丧失所有立志行出任何关乎得救的属灵之善的能力一个没有重生的人,并没有选择善恶的自由,只有选择此恶与彼恶的自由;并没有不犯罪的自由,只有犯此罪与彼罪的自由。当堕落之人说「人的意志是自由的」,通常是说「人的意志不受外力控制」,而不是「人的意志有能力选择」。人的意志就像一只断了翅膀的鸟,虽然有飞的自由,但却不能飞;虽然人有来到神面前的自由,但却不能来,因为他的内心倾向罪、不爱神。这就是人的意志无能的地方,这样的自由只能使人类陷于无可推诿的苦境。所以马丁路德说:「自由意志是一个空洞的名词,已经失去了它真正的意义;而在我的字典里,一个失去真正意义的自由,根本不是自由」(《意志的枷锁  Bondage of the Will》英译本p.125.)。但人们犯罪却并非出于被迫,而是自由而行、乐在其中。他们的本性倾向犯罪、喜爱犯罪,完全知道自己在做什么、也完全愿意自己这样做。
    2. 全然败坏者的道德是悖逆生活的一部分:不是说人没有道德行为,而是说人的本性「完全厌弃那善、且死在罪中理性、情感与意志已经被罪完全污染:理性是盲目的、情感是颠倒的,意志不但不能改变本性,反而被本性支配。所以无论立志还是行事,背后的动机与原则都是错的。道德是神赐给人的普遍恩典,即使是海盗内部,也崇尚勇敢、忠心、诚实,海盗船上的规矩和行为都合乎政府的法律。但在政府的眼中,海盗在船上的高超技能、勤奋工作、精诚合作、吃喝生活,只不过是作海盗的手段,迟早都会危害社会、也会彼此内讧。同样,人若没有重生、本性没有改变,在神的眼中,他们的任何道德和善行都是悖逆生活的一部分,迟早会暴露本相、害人害己。
    3. 全然败坏者没有属灵的洞察力:正如文盲可以看见数学方程式中的数字,但这数字对他们却毫无意义;牛马可以和画家一同观看夕阳西下,但却不能同样欣赏落日之美。还没有重生的人可以熟知圣经和神学,但却无法被神的话语吸引、也无法以神为乐。人如果没有重生、没有被光照,并不能认识神。所以人必须被圣灵重生、彻底改变本性,无法「靠自己的力量自我归正,或为此自我预备」。
    4. 全然败坏者需要全人的救赎:不是说人部分需要改善,而是说人全人都需要基督的拯救和改变。伯拉纠、自由主义认为:人完全没有堕落,对人非常乐观。天主教、亚米念主义认为:人只是部分堕落,仍然有某种程度的自由、智慧和良善。他们实际上是相信人有些部分是不需要基督救赎的。

四、当神使一个罪人归正,并把他迁入恩典的状态里,就是把他从罪恶本性的捆绑中释放出来(西1:13;约8:34,36;罗6:6-7),单单借着神的恩典,使他能自由立志、行出属灵之善(腓2:13;罗6:14,17-19,22);然而,因为他还具有残余的败坏,所以他不但不能完全或专一地立志向善,反而还能立志向恶(加5:17;罗7:14-25;约壹1:8,10)。

When God converts a sinner and translates Him into the state of grace, He freeth him from his natural bondage under sin, and, by His grace alone, enables him freely to will and to do that which is spiritually good; yet so as that, by reason of his remaining corruption, he doth not perfectly, nor only, will that which is good, but doth also will that which is evil.

解读:

  • 人在第三种状态恢复了真正的自由,再次得到顺服神的自由。
    1. 只有在主耶稣基督里才能恢复真自由(罗6;加4-5)。圣灵改变了重生得救者的意志,使人能从他新的内心(本性)发出自愿的选择,自发地认罪悔改、相信基督。所以信心与悔改都是圣灵所赐的恩典。
    2. 重生得救者从罪的刑罚里释放得自由,不再被定罪(罗8:1)。
    3. 重生得救者从律法的重担释放得自由
    4. 重生得救者从罪的权势下释放得自由,并且每天持续不断地从罪的权势释放出来。这是一个事实,也是一个过程。
    5. 重生得救者还有败坏的残余,所以还会犯罪、还有犯罪的倾向(罗7:14-25)。「败坏的残余」,比「旧我」更贴切,以免让人误以为自己里面真的有两个「我」。
    6. 重生得救者会自我限制自由,能够、也应当用自由来顺服神、服事人,学习事奉神、爱神、讨神喜悦。因为这是神自己运用祂的自由和主权的方法(太20:28)。圣经从来没有暗示神的主权会抹煞人的自由,却指出了一个从罪的刑罚和权势下释放出来的自由者真正的自我实现(self-realization):就是努力锻炼自己的意志,在他的反应(reactivity)上越来越自发,自决(self-determination)上越来越坚定,动力(momentum)上越来越强。属灵的成熟、在基督里的长进,会带来越来越多的自我约束,以致不用外面的强迫,就越来越委身于遵行神的旨意,而这种委身会越来越自发、坚定、有动力,顺服越来越带着喜乐,圣洁越来越成为内心的渴慕。

五、人的意志只有在荣耀的状态里,才会被赋予完全不变、单单向善的自由(来12:23;约壹3:2;犹24;启21:27)。

The will of man is made perfectly and immutably free to good alone, in the state of glory only.

解读:

  • 人在第四种状态获得完全的自由,只有顺服神的自由。
    1. 在荣耀的状态里,人将完全从罪本身释放出来(freed from the presence of sin),不再犯罪。
    2. 人「被赋予完全不变、单单向善的自由」,意味着再也没有犯罪的自由。因此,人类最高的存在状态只有顺性自由、没有随意自由。
    3. 如果随意自由在道德责任上是必须的,那么出于第四种状态的圣徒就不可能有道德责任,因为他们已经不可能在罪中再次堕落。他们若仍有随意自由,则可能堕落到罪中,这等于认为耶稣基督的救恩并不能改变罪人偏行己路的本质。

第八章 论中保基督 Of Christ the Mediator

一、神在祂永恒的旨意中,乐意拣选并命定祂的独生子主耶稣,作为神与人之间的中保(赛42:1;彼前1:19-20;约3:16;提前2:5)、先知(徒3:20,22;申18:15)、祭司(来5:5-6)、君王(诗2:6;路1:33;赛9:5-6;徒2:29-36;西1:13)、教会的元首和救主(弗5:23)、万有的承受者(来1:2),以及世界的审判者(徒17:31);从永恒里,祂就将一个族类赐给祂作为后裔(约17:6;诗22:30;赛53:10;弗1:4),并使他们在时间里被祂救赎、呼召、称义、成圣、赐荣耀(提前2:6;赛55:4-5;林前1:30;罗8:30)。

It pleased God, in His eternal purpose, to choose and ordain the Lord Jesus, His only-begotten Son, to be the mediator between God and men, the prophet, priest, and king; the head and Savior of the church, the heir of all things, and judge of the world; unto whom He did, from all eternity, give a people to be His seed, and to be by Him in time redeemed, called, justified, sanctified, and glorified.

解读:

  • 神在旧约设立的三种职分预表基督的工作:先知向百姓传讲神的话,祭司代表百姓向神献上祭物、祷告和赞美,君王作为神的代表治理百姓。
  • 基督作为先知,将神启示给人、宣告神的话语:
    • 摩西曾预言:「耶和华——你的神要从你们弟兄中间给你兴起一位先知,像我,你们要听从他……」(申18:15)。
    • 耶稣行了五饼二鱼的神迹以后,众人说「这真是那要到世间来的先知」(约6:14;7:40)。彼得也确认基督就是摩西所预言的那位先知(徒3:22-24)。
  • 基督作为祭司,代表人向神献上自己为祭:
    1. 耶稣既是祭物,又是献祭的大祭司祂为罪献上自己成为完美和最终的祭物:「如今在这末世显现一次,把自己献为祭,好除掉罪」(来9:26),永远不需要再重复 (来7:27;9:12、24-28; 10:1-2、10、12、14;13:12)。
    2. 耶稣是「已经升入高天尊荣的大祭司」(来4:14),「如今为我们显在神面前」(来9:24),继续带领我们进入神的同在中。所以新约的信徒拥有更大的特权,我们「因耶稣的血得以坦然进入至圣所……又有一位大祭司治理神的家……就当存着诚心和充足的信心来到神面前」(来10:19-22)。
    3. 耶稣持续为我们祷告「凡靠着祂进到神面前的人,祂都能拯救到底;因为祂是长远活着,替他们祈求」(来7:25) 。祂同时听到所有的信徒有声无声的祷告和请求,有权在神面前代表我们,并且从充满同情的大祭司的角度,把我们的诉求带到神面前(罗8:34),这个角色惟独神人合一的耶稣能担任:「只有一位神;在神和人中间只有一位中保,乃是降世为人的基督耶稣」(提前2:5)。祂将我们没有想到的、所忽略的需求带到神面前,在我们还没意识到危险时就为我们祈求保护,并且求父神使我们的信心永不止息。
  • 基督作为君王,治理教会和宇宙:
    1. 虽然耶稣出生为犹太人的王 (太2:2),但祂拒绝做地上的君王(约6:15;18:36),却祂宣告了国度的来临(太4:17;12:28),也没有责备门徒们呼喊:「奉主名来的王是应当称颂的」(路19:38)。
    2. 耶稣复活以后,父神赐给祂治理教会和宇宙的更大权柄,「叫祂在天上坐在自己的右边,远超过一切执政的、掌权的、有能的、主治的,和一切有名的;不但是今世的,连来世的也都超过了。又将万有服在祂的脚下,使祂为教会作万有之首」(弗1:20-22)。
    3. 当耶稣再来之后,祂要被称为「万王之王、万主之主」(启19:16),万膝都要向祂跪拜(腓2:10)。
  • 基督徒的先知、祭司与君王功能:
    1. 在伊甸园里,亚当有先知的功能,因为他有认识神和受造物的真知识;有祭司的功能,因为他能自由地、公开地向神献上祷告和赞美,以感恩的心将工作献给神;有君王的功能,因为神赐给他治理万物的权柄(创1:26-28)。
    2. 当人堕落以后,就失去了先知的功能,因为他们相信并传播对神的错误知识;失去了祭司的功能,因为罪使他们与神隔绝;失去了君王的功能,受制于自然环境和人间的暴君。神在以色列国设立了先知、祭司和君王的职分,局部恢复了这三种功能,但还是有假先知、不诚实的祭司和不敬虔的君王。
    3. 只有在基督身上,这三种职分才得到了最完美的实践。神从永恒里「将一个族类赐给祂作为后裔,并使他们在时间里被祂救赎、呼召、称义、成圣、赐荣耀」:
      • 当信徒宣讲神的话语时,就是在履行先知的功能。信徒也履行祭司的功能,是「有君尊的祭司」(彼前2:9),可以直接进入至圣所(来10:19、22),常常献上颂赞和善行作为讨神喜悦的祭物(来13:15-16),「将身体献上,当作活祭,是圣洁的,是神所喜悦的;你们如此事奉乃是理所当然的」(罗12:1)。信徒也部分地分享基督君王的权柄,因为我们已经与祂一同坐在天上(弗2:6),可以胜过邪恶属灵权势(弗6:10-18;雅4.7;彼前5:9;约壹4:4),在世上或在教会里管辖或大或小不同的领域(太25:14-30)。
      • 当基督再来以后,信徒将因着顺服基督而永远发挥先知、祭司和君王的功能。信徒将成为真正的先知,因为我们对神和世界的知识将是完全的(林前13:12);将永远为祭司,永远敬拜神(启22:3-4);还将与基督一同作王、直到永远(提后2:12;启22:5)。

二、神的儿子,三位一体中的第二个位格,是真正和永恒的神,与父本质相同、地位同等,当日期满足的时候,祂就取了人的本性(约1:1,14;约壹5:20;腓2:6;加4:4),具有人基本的属性和共有的软弱,只是没有罪(加2:7;来2:14,16-17;4:15)——祂因着圣灵的大能,在童贞女马利亚腹中成孕,取了她的本质 (路1:27,31,35;加4:4;太1:18,20-21)。如此,神性和人性这两种完整、完美、却截然不同的本性,不可分割地结合在一个位格里面,没有转化、混合、混乱(太16:16;西2:9;罗9:5;提前3:16)。这个位格既是真正的神、也是真正的人,然而只是一位基督、神与人之间的惟一中保(罗1:3-4;提前2:5)。

The Son of God, the second person in the Trinity, being very and eternal God, of one substance, and equal with the Father, did, when the fullness of time was come, take upon Him man’s nature, with all the essential properties and common infirmities thereof; yet without sin: being conceived by the power of the Holy Ghost, in the womb of the Virgin Mary, of her substance. So that two whole, perfect, and distinct natures, the Godhead and the manhood, were inseparably joined together in one person, without conversion, composition, or confusion. Which person is very God and very man, yet one Christ, the only mediator between God and man.

解读:

  • 圣经关于基督位格教训的总结:「这个位格既是真正的神、也是真正的人,然而只是一位基督、神与人之间的惟一中保」。
  • 基督有完全的神性:「神的儿子,三位一体中的第二个位格,是真正和永恒的神,与父本质相同、地位同等」。
    1. 圣经多处用「神」来称呼基督(赛9:6;约1:1;20:28;罗9:5;来1:8)。
    2. 圣经多处用「主」来称呼基督(林前8:6;来1:10-12;启19:16)。许多上下文使我们只能照旧约的意思把「主」理解为神自己,如:「因今天在大卫的城里为你们生了救主,就是主基督」(路2:11),「预备主的道,修直祂的路」(太3:3),「主对我主说:祢坐在我的右边,等祢把你仇敌放在祢的脚下」(太22:44)。
    3. 圣经多处宣称基督的神性(约3:17;5:23;10:36;来1:2-3),如:「我实实在在地告诉你们:还没有亚伯拉罕就有了我。」犹太人听了这话就知道祂自称为神,「于是他们拿石头要打祂,耶稣却躲藏,从殿里出去了」(约8:59)。另一处耶稣强烈宣称自己是神的叙述,是「我是阿拉法,我是俄梅戛;我是首先的,我是末后的:我是初,我是终」(启22:13),而父神也宣称:「我是阿拉法,我是俄梅戛」(启1:8),这表明耶稣与父神具有同等的神性。
    4. 圣经多处展现基督的神性:
      • 祂展现了自己的全能:如变水为酒(约2:1-11)、五饼二鱼(太14:19)、平静风和海(太8:26-27),上下文指出,这些神迹所彰显的并非圣灵的荣耀,而是耶稣自己的荣耀(约2:1;太8:27)。
      • 祂宣告了自己的永恒:「还没有亚伯拉罕我永在」 (约8:5直译)。
      • 祂展现了自己的全知:祂知道人心(可2:8;约1:48;2:25;6:64),比先知所知的更为广泛,所以门徒们说:「现在我们晓得你凡事都知道」(约16:30;21:17)。
      • 祂拥有属于神的全权:祂能赦罪(可2:5-7)。旧约先知宣告 「耶和华如此说」,耶稣却说「只是我告诉你们」(太5:22、28、32、34、39、44),表明祂是用神自己的权柄说话。
      • 祂拥有神的不朽:不会死亡(约2:19-22)。
      • 祂配得敬拜:这种特性不属于任何受造者(启19:10),而是单单属于神(腓2:9-11;来1:6;启5:13)。
  • 否定基督完全的神性会有什么后果?
    1. 祂就不能为我们赎罪:因为惟有无限的神,才能为选民背负一切罪债。
    2. 祂就不能神与人之间的中保:因为惟有真实而完全的神,才能在神和人之间成为中保(提前2:5),将神完全地启示给我们(约14:9)。
    3. 祂就不能成就救恩:因为救恩出于耶和华(拿2:9),圣经的整个信息,就是要显示没有一个人或受造物能够拯救人。
  • 基督有完全的人性:道成肉身就是完全的神穿上了完全的人性,「当日期满足的时候,祂就取了人的本性,具有人基本的属性和共有的软弱」。
    1. 有人性的身体:祂的出生(路2:7)、成长(路2:40、52)都和其他孩子一样,祂会疲倦(约4:6)、口渴(约19:28)、饥饿(太4:2)、软弱(路 23:26、46),祂以人性的、物质的、但已经得着完全的身体复活(路 24:39-40、42-43;约20:17、20、27; 21:9、13),带着同样的身体升天(路24:50-51;徒1:9),将来以同样的身体再来(徒1:11)。
    2. 有人性的心思:祂和其他人类孩子一样,必须经历一段平凡的学习过程(路2:5;来5:8 ),也不知道祂何时再来(可13:32)。
    3. 有人性的灵魂与情感:祂会心里忧愁(约12:27;13:21)、忧伤(太26:38;约11:35)、希奇(太8:10),祷告时充满情感(来5:7)。祂也曾凡亊受过试探(来4:15),这意味着祂具有可被试探的真实人性,因为神不能被恶试探(雅1:13)。
    4. 接近耶稣的人认为祂只是个人:祂具有完全的人性,以致祂的同乡(太13:53-58)、兄弟(约7:5)绝没有想到祂是神在肉身显现。
  • 基督「只是没有罪」:
    1. 圣经清楚地教导,耶稣从来没有犯过罪(路4:13;约8:46;18:38;来4:15;7:26;林后5:21;彼前1:19;2:22;3:18;约壹3:5),所以有资格宣告「我是世界的光」(约8:12)、「我常做祂所喜悦的事」(约8:29)、「我遵守了我父的命令,常在祂的爱里」(约15:10),被称为「圣者、义者」(徒2:27; 3:14; 4:30; 7:52; 13:35;约壹2:1)。保罗谨慎地说:耶稣基督「成为罪身的形状,作了赎 罪祭」(罗8:3),但并没有成为罪人;祂与罪人的认同是有限度的,受到恩典之约和神旨意的限制。我们不可过分夸张道成肉身的认同,引申为传福音、辅导、帮助人时的与人认同;更不能说神尊重人、基督尊重多元世界,所以祂也成为人、成为多元世界的一部分。
    2. 耶稣没有犯过罪,并不等于祂没有真正的人性。今天所有的人都犯过罪,但起初神所创造的并不是罪人,亚当和夏娃在没有堕落以前仍然有真正的人性。耶稣在旷野受魔鬼试探四十天(路4:1-2),就是要诱使祂使用神性的能力,走不用顺服神的捷径,使自己能比较容易达到神的要求。但耶稣道成肉身,就是要完全地站在人的地位上、代表人类顺服神。所以祂必须单单以真正的人性、全然仰赖圣灵和神的话语完全顺服神,从而搭救被试探的人(来2:18;4:15-16)。
    3. 耶稣不可能犯罪,并不等于祂所受的试探不是真实的。圣经清楚肯定了三个事实:1、耶稣从来没有犯过罪(约壹3:5);2、耶稣受到的试探是真实的(路4:2;来4:15);3、神不能被恶试探(雅1:13)。耶稣的人性和神性并存在同一个位格里,饥饿、口渴、软弱等感觉只涉及人性,但犯罪却同时涉及人性和神性,会使整个位格都陷在罪中。但神不可能犯罪,所以耶稣也不可能犯罪。既然如此,耶稣所受的试探怎么可能是真实的呢?首先,耶稣神性不能被恶试探,但人性却可以被试探,而且也受了试探。耶稣并不是倚靠神性胜过试探,而是单单以真正的人性,全然仰赖圣灵和神的话语胜过试探。其次,这些试探不但是真实的,而且对于耶稣比任何人都真实。因为只有抵挡试探到底的人,才最能感受试探的力量;而耶稣从来没有屈服于任何试探。
  • 否定耶稣完全的人性会有什么后果?
    1. 祂就不能成为圣约的代表(罗5:18-19):耶稣只有成为完全的人,才能作为末后的亚当(林前15:45)、第二个人(林前15:47),在恩典之约里成为我们的代表,在我们的地位上顺服神。
    2. 祂就不能为我们赎罪耶稣只有成为完全的人,才能替罪人代死、承受我们该受的处罚(来 2:16-17),为我们成为挽回祭。
    3. 祂就不能成为神与人之间的中保:由于罪使人与神隔离,我们需要一个人在我们与神之间作为中保,既能在神面前代表我们,又能在我们面前代表神。耶稣必须是完全的人和完全的神,才能满足这样的要求,把我们带回到神面前(提前2:5)。
    4. 祂就不能完成神起初造人的目的:神的心意是让人 管理祂所创造的一切,「只是如今我们还不见万物都服他」(来2:8)。耶稣只有成为完全的人,才能以人的身分顺服神、管理全宇宙,我们也因着顺服基督,将来在宝座上与祂一同掌权(启3:21)。
    5. 祂就不能作我们行事为人的榜样: 耶稣只有成为完全的人,我们才能每天「效法基督」(林前11:1;罗15:5)。约翰才能说:「人若说他住在主里面,就该自己照主所行的去行」(约壹2:6);保罗才能说:我们正在「变成主的形状」(林后3:18),「效法祂儿子的模样」(罗8:29);彼得才能说:「基督也为你们受过苦,给你们留下榜样,叫你们跟随祂的脚踪行」(彼前2:21)。
    6. 祂就不能成为我们复活初熟的果子:耶稣只有成为完全的人,才能以人的身分复活,成为「从死里首先复生的」(西1:18)。祂复活的新身体才能作为「初熟的果子」(林前15:23),成为我们复活身体的模样(林前15:42-44)。
    7. 祂就不能作同情我们的大祭司:耶稣只有成为完全的人,才能让我们确信祂「自己既然被试探而受苦,就能搭救被试探的人」(来2:18;4:15-16),因为祂曾经像人一样活过,同样经历了人所面临的试探和挣扎。
  • 耶稣并非暂时成为人,而是永远具有人性:
    1. 耶稣以人性的身体复活:祂以人的身分向门徒们显现,手上带著钉痕(约20:25-27),有骨有肉(路24:39),能吃东西(路24:41-42)。
    2. 耶稣以人性的身体升天、再来:两位天使见证:「这离开你们被接升天的耶稣,你们见祂怎样往天上去,祂还要怎样来」(徒1:11),司提反也看见耶稣身为「人子站在神的右边」(徒7:56),约翰在异象里看到耶稣以「好像人子」(启1:13)的模样出现。
    3. 耶稣永远担任先知、祭司和君王的职分:祂之所以能履行所有的职分,乃是因为祂的神性永远地与人性联合在一起,永远是基督。耶稣基督永远都是完全的神,又是完全的人,在一个位格之内,直到永远。
  • 基督为童女所生,具有三个方面的重要意义:
    1. 童女生子,表明救恩必须从神而来(创3:15)。基督从童女而生的事实清楚地提醒人,救恩永远不是来自人的努力,只能是神自己的作为(加4:4-5)。
    2. 童女生子使得「神性和人性这两种完整、完美、却截然不同的本性,不可分割地结合在一个位格里面」。祂「因着圣灵的大能」感孕,表明祂有完全的神性;祂「在童贞女马利亚腹中成孕,取了她的本质」 ,表明祂有完全的人性。神可以将耶稣造成一个完全的人,然后差遣祂降临地上,但这样祂就不可能像我们一样是完全的人。神也可以让耶稣拥有肉身的父母,在祂出生之后才使完全的神性与祂的人性联合在一起;但这样祂就不可能从一出生就是完全的神。只有童女生子,才是神差遣祂儿子以人的身分进入世界所用的方法(约3:16;加4:4)。
    3. 基督为童女所生,意谓着亚当后裔的传承被部分打断了,所以耶稣虽然是完全的人,但却没有继承亚当的罪性。所有的人类都从始祖亚当传承了法定的罪债和败坏的性情 ,也就是原罪。但耶稣作为亚当的后裔,和每一个人类作为亚当后裔的含义并不完全一样。基督并没有原罪,而是圣灵感孕,因此所生的孩子被称为「圣者」(路1:35)。但圣经并没有说罪的传递只是从父亲来的,也没有说马利亚是无罪的,而是说圣灵的工作不但使耶稣避免了承受从约瑟传下来的罪,也避免了从马利亚身上传下来的罪。
  • 错误的基督位格论:
    1. 亚流主义(Arianism)认为,耶稣没有完全的神性。
    2. 亚波里那留主义(Apollinarianism)认为,基督具有人的身体,但没有人的心思或灵,基督的灵魂来自神儿子的神性。但人需要被救赎的不只是身体,也包括灵魂,所以基督必须是完全又真实的人。
    3. 聂斯脱里主义(Nestorianism)认为,在基督里有两个分开不同的位格,一位是人性的位格,另一位是神性的位格。但聂斯脱里本人可能从未教导过这个观点。圣经没有一处指示我们,基督的人性是独立的位格,可以自行决定要做其神性所不允许的事;圣经也没有任何一处提到,基督里的神人二性会互相对话或挣扎。为了理解圣经,我们可以区分耶稣神性的作为和人性的作为,但是圣经本身并没有说耶稣的人性做了这事、神性做了那事,总是说到耶稣做了什么事。
    4. 欧迪奇主义(Eutychianism,或基督一性论Monophysitism)认为,基督的人性被神性吸收,产生了第三种本质。如此,基督既不是真的神,也不是真的人,既不能以人的身分代表我们,也不能以神的身分为我们赢得救恩。
    5. 自由神学(Liberal theology)认为,耶稣没有神性,否认童女生子。
  • 正统的基督位格论:「神性和人性这两种完整、完美、却截然不同的本性,不可分割地结合在一个位格里面,没有转化、混合、混乱。这个位格既是真正的神、也是真正的人,然而只是一位基督、神与人之间的惟一中保」。迦克墩定义(Chalcedonian Defnition,主后451年):「我们跟随圣教父,同心合意地教导人认信同一位圣子,我们的主耶稣基督,是神性完全、人性亦完全者;祂真是神,也真是人,具有理性的灵魂,也具有身体。按神性来说,祂与父同质;按人性来说,与我们同质,在凡事上像我们一样,只是没有罪。按神性来说,祂在万世以先,为父所生;按人性来说,祂在末世是由神之母、童女马利亚,为着我们以及为着我们的救恩而生。同一位基督,是圣子、是主、是独生的,我们认信祂具有神人两性,而这两性不相混淆、不会改变、不可分裂、不会离散;二性的区别不会因其联合而消失,反而各性的本质都得以保存,会合于一个位格、一个实存之内,而非离散或分开为两个位格,而是同一位圣子、那独生的、称为道的神,就是主耶稣基督;正如众先知从起初论到祂时所宣告的,主耶稣基督自己所教导我们 的,与圣教父的信经所传给我们的。」

三、主耶稣在祂如此与神性联合的人性中,被圣灵分别为圣、无限量地恩膏(诗45:7;约3:34;赛61:1;路4:18;来1:8-9);在祂里面蕴藏着一切智慧和知识(西2:3),父喜欢叫一切的丰盛在祂里面居住(西1:19)——使祂圣洁、无邪恶、无玷污、满有恩典和真理(来7:26;约1:14),得以成全完备,胜任中保和担保人的职分(徒10:38;来12:24;7:22)。这职分原不是祂自己自取的,乃是祂父所呼召的(来5:4-5),父将一切权柄和审判都交在祂手里,又命令祂去执行(约5:22,27;太28:18;徒2:36)。

The Lord Jesus in His human nature thus united to the divine, was sanctified and anointed with the Holy Spirit above measure; having in Him all the treasures of wisdom and knowledge, in whom it pleased the Father that all fullness should dwell: to the end that being holy, harmless, undefiled, and full of grace and truth, He might be thoroughly furnished to execute the office of a mediator and surety. Which office He took not unto himself, but was thereunto called by His Father; who put all power and judgment into His hand, and gave Him commandment to execute the same.

解读:

  • 耶稣从来没有放弃任何神的属性:基督是完全而真实的人,也是完全而真实的神,「父喜欢叫一切的丰盛在祂里面居住」(西1:19),而且「神本性一切的丰盛,都有形有体的居住在基督里面」(西2:9)。祂的名宇 「以马内利」就是「神与我们同在」(太1:23),如此祂才能胜任中保的职分。
  • 「虚己论 Kenosis Theory」是十九世纪末期一些德国和英国的神学家根据腓2:5-7提出来的,认为基督「倒空自己」就是放弃了一些神的属性,例如无所不知、无所不在和无所不能。但腓2:7并没有说没有倒空任何属性,而是说耶稣以人的身分生活,为了救赎而自愿限制自己。因此,经文的上下文是把「虚己」解释成「自己卑微」。这个倒空包括角色和地位的改变,而非属性或本质的改变。保罗所要表达的目的不是要求腓立比人他们放弃智慧、能力或技巧,而是要他们把别人的利益放在优先:「各人不要单顾自己的事,也要顾别人的事」(腓2:4)。基督暂时放弃了与父神同有的荣耀(约17:5),「祂本来富足,却为你们成了贫穷」(林后8:9)。但虚己论却否认耶稣基督完全的神性,宣称耶稣在某一时期放弃了一些神的属性,而这些属性正是现代世界很难接受的特质。
  • 道成肉身教义可以简述为:「祂持守祂所是的,也成为祂所不是的。」(古德恩《系统神学》)。耶稣继续「持守」祂所是的、即完全的神,也成为祂先前所不是的、即完全的人。当耶稣成为人时,并没有放弃任何神性,而是穿上了祂前所未有的人性。

四、主耶稣甘心情愿地承担了这一职分(诗40:7-8;来10:5-10;约4:34;10:18;腓2:8);为了履行这职分,祂被安排生在律法之下(加4:4),并且完美地履行了它(太3:15;5:17;来5:8-9);祂的灵魂直接忍受了最严重的折磨(太26:37-38;路22:44;太27:46),祂的身体忍受了最痛苦的苦楚(太26:67-68;27:27-50);被钉十字架而死去(可15:24,37;腓2:8);被埋葬,处于死亡的权势之下,却未见朽坏(太27:60;徒2:24,27;13:29,37;罗6:9)。祂第三天从死里复活(林前15:3-4),带着祂受难时的同一个身体(路24:39;约20:25,27);也带着这个身体升天,坐在祂父的右边(路24:50-51;彼前3:22),为我们代祷(罗8:34;来7:25;9:24);并要在世界的末了回来审判人类和天使(徒1:11;约5:28-29;罗14:10;徒10:42;太13:40-42;犹6;彼后2:4)。

This office the Lord Jesus did most willingly undertake, which, that He might discharge, He was made under the law, and did perfectly fulfill it; endured most grievous torments immediately in His soul, and most painful sufferings in His body; was crucified and died; was buried, and remained under the power of death, yet saw no corruption. On the third day He arose from the dead, with the same body in which He suffered; with which also He ascended into heaven, and there sitteth at the right hand of His Father, making intercession; and shall return to judge men and angels, at the end of the world.

解读:

  • 基督赎罪的原因:神的爱和公义。基督赎罪的起因和源头乃是神的爱(约3:16),但神的公义也要求我们因罪所招致的惩罚必须得到清偿,否则祂无法与我们交通。神差遣基督成为「挽回祭」  的原因,就是为要「显明神的义」(罗3:25)。「因为祂用忍耐的心宽容人先时所犯的罪」(罗3:25),但罪的惩罚却尚末清偿;当神差遣基督作我们的挽回祭时,就「在今时显明祂的义;使人知道祂自己为义,也称信耶稣的人为义」(罗3:26)。所以,神的爱和公 义两者都是基督赎罪的终极原因,两者同等重要。
  • 基督赎罪的必须性:
    1. 改教之后的正统教义是「结果的绝对必须 consequent absolute necessity」:首先,基督的赎罪并非是绝对必须的,因为神根本无需拯救任何人 ,祂可以按全然的公义对待罪人,正如祂对付犯罪的天使一样(彼后2:4)。其次,由于神因祂的慈爱决定要拯救一些人类(约3:16),除了透过祂儿子的死之外,没有其他的方法(来9:23),正如主耶稣在客西马尼园(太26:39)和以马忤斯的路上(路24:25-26)所透露的。
    2. 奥古斯丁和阿奎那主张「假设的必须 hypothetical necessity」:无所不能的神可以用多种其他方法赦免罪恶、拯救人类,不需要用赎罪(atonement)或补偿(satisfaction)去,但祂却选择了这种方法,是因为这方法能同时引发最多的好处,又更能彰显神恩典的奇妙。换句话说:虽然若不流血,就实际上没有赦罪或救恩,但神的本性或赦罪的本质并非要求非流血不可。
  • 基督赎罪的内容:
    1. 基督为我们顺服:祂站在我们的地位上顺服了父神,完全地满足了律法的要求,这被称为「主动的顺服 active obedience」。救恩不是单单借着死亡实现的,如果基督只是用十字架之死除去了我们的罪债,我们只是回复到亚当堕落之前的位置,还是不能通过顺服的考验、与神永远同在。因此,基督必须代表我们一生顺服律法、「尽诸般的义」(太3:15),祂的义才能被算为我们的义(林前1:30;腓3:9)。这种义不只是道德上的中立,而是积极地符合道德上的公义(罗5:19)。基督不必为自己的缘故而活出完全顺服的生活,而是为了祂身为元首所代表的百姓而「尽诸般的义」,使我们能得着神的喜悦和永远与祂同在的生命。如果耶稣只需要道成肉身、以无罪之身而死,完全可以在童年、而非三十三岁时为我们死。基督是在人性中顺服舍命,所以也要借着顺服的过程和顺服的学习,才能被装备成完全的救主:「祂虽然为儿子,因所受的苦难学了顺从。祂既得以完全,就为凡顺从祂的人成了永远得救的根源」(来5:8-9)。我们借着与基督联合,也实在地分享祂的顺服。
    2. 基督为我们受苦:祂站在我们的地位上替我们受苦,承担了罪人当受的惩罚,这被称为「被动的顺服 passive obedience」。为此,祂在堕落的世界上一生身心受苦(赛53:3;太4:1-11;26:38;来5:8),并以死在十字架上达到高潮。在十字架上,耶稣所经历的痛苦包括:肉身的痛苦和死亡(可15:24)、背负罪债的痛苦(赛53:6、12;约1:29;彼前2:24)、被神弃绝的痛苦(可14:34;太26:56(太27:46)、背负神忿怒的痛苦(罗3:25;来10:31))。后三者更为可怕,因为耶稣是全然圣洁的,祂罪恶与祂的性情格格不入,祂将自己灵魂所排斥的一切罪恶都扛在身上,在祂内心深处造成极大的厌恶;祂深恶痛绝的罪,现今全然地倾倒在祂身上(林后5:21)。在耶稣人性的意识里,祂知道自己必须为我们受苦而死,但可能不知道要承受多久;但即使只是须臾之久,背负千万人的罪债也会引发灵魂最巨大的痛苦。
    3. 赎罪的中心是父神:而不是人。它首先是与神直接有关,其次才应用到人身上。基督的死是父神所施加的公义惩罚(林后5:21;赛53:6、10),「神的爱就在此向我们显明了」(罗5:8)。
    4. 基督的死并非永远的受苦,却是完全的清偿。如果我们为自己的罪接受惩罚,既不能在神的面前重新成为义人,也不可能消弭自己的罪性,只会对神充满忿恨、苦毒,以至罪上加罪,遭受永远与神隔绝的痛苦。惟有耶稣能背负父神的忿怒,并且背负到底、清偿我们的罪债(赛53:11;约19:30) 。「如今,那些在基督耶稣里的就不定罪了」(罗8:1)。在神的律法中,并末要求罪的刑罚是永远受苦,永刑只是表明罪债尚未完全清偿,而且犯罪者本性上仍是一个罪人。所以基督不用永远受苦,就足以清偿所有的罪债(来9:25-26、28)。
    5. 基督之血的意义:基督的血是祂倾倒生命的证据,不但能除去我们在神面前法定的罪债,而且能洁净良心(来9:14),使我们得以坦然地来到神的面前(来10:19),逐渐清除残存的罪(约壹1:7),胜过那控告弟兄们的(启12:10-11),从罪恶的生活方式中被拯救出来(彼前1:18-19)。
  • 基督的复活:
    1. 整本新约圣经都为基督的复活作见证:基督的复活不只是从死亡里回来(约11:1-44) ,而是成了一种新的人类生命之「初熟的果子」(林前15:20,23)。这种生命的身体是完全的、荣耀的、物质的(路24:39),不再有软弱、疾病和死亡。复活的基督以物质的身体向门徒们显现四十日之久(徒10:41),又以同样的物质身体升天(徒1:9),还要以同样的物质身体回来(徒1:11)。
    2. 耶稣复活的身体是物质的、并永远拥有物质的身体:这两者都清楚地肯定了神起初所造的物质界之美好(创1:31)。将来复活的人将永远住在一个更新的物质宇宙里,带着一个物质的身体活着,而这身体是能适合神所更新的物质宇宙的。
    3. 父神与子神都参与了复活(徒2:24;罗6:4;林前6:14;加1:1;弗1:20。约10:17-18)。
    4. 基督的复活是我们重生的保证:「借耶稣基督从死里复活,重生了我们,叫我们有活泼的盼望」(彼前1:3)。神使基督复活的能力,与运行在我们里面的能力相同(弗1:19-20)。
    5. 基督的复活是我们称义的保证:「耶稣被交给人,是为我们的过犯;复活,是为叫我们称义」(罗4:25)。父神使基督从死里复活,表明基督的工作已经完成,所以不再需要停留在死亡里,不再需要偿付罪债,不再需要背负神的忿怒,也不再需要为罪受惩罚。既然神「叫我们与基督耶稣一同复活」(弗2:6),表明我们已经被称义,一切罪债已被完全清偿。
    6. 基督的复活是我们得到复活身体的保证:圣经将耶稣的复活与我们身体的复活连结在一起(林前6:14;林后4:14;林前15:12-58),祂是我们「初熟的果子」。
    7. 基督复活在伦理上的重要性:正是因为基督已经从死里复活,而我们也将从死里复活,所以就应当恒心持续地为主作工(林前15:58),并把焦点放在将来天上的赏赐(林前15:17-19、15:32;西3:1-4),不再顺从罪(罗6:11-13)。
  • 基督的升天:
    1. 基督升天是到了一个地方(路24:50-51;徒1:9-11),耶稣复活的身体是物质的,所以受空间的限制,一个时刻只能出现在一个地方,这就意谓着耶稣升天是去了某个地方,天堂很可能是在时空宇宙的某处。
    2. 基督升天得着荣耀与尊贵(约17:5;徒2:33;腓2:9;提前3:16;启5:12)
    3. 基督升天坐在神的右边(诗110:1;来1:3) ,表明祂的救赎工作已经完成了,并且得着了统管宇宙的权柄(弗1:20-21;彼前3:22;林前15:25),有权柄将圣灵浇灌给教会(徒2:33)。
    4. 基督升天对我们的生命的重要性
      • 基督的升天预示了我们将来也要升到天上(帖前4:17;来12:1-2)。
      • 基督的升天向我们保证,我们最终的家乡是在天上与祂同在(约14:2-3)。 耶稣是一个在各方面都与我们相似的人,只是没有罪;祂先我们而去,为的是我们至终可以跟随祂到那里、永远与祂同在。
      • 由于我们与基督联合,所以我们今天就能够部分地与基督同享祂统管宇宙的权柄(弗2:6;林后10:4),未来将完全地享受这权柄(林前6:3;来2:5-8;启2:26-27;启3:21)。

五、主耶稣以自己的完全顺服和献上自己为祭,借着永远的灵一次献给神,完全满足了祂父的公义(罗5:19;来9:14;10:14;弗5:2;罗3:25-26),不但为所有那些祂父所赐给祂的人买得了和好,而且买得了天国中永恒的基业。(但9:24,26;林后5:18;西1:20;弗1:11,14;来9:12,15;约17:2)。

The Lord Jesus, by His perfect obedience and sacrifice of Himself, which He through the eternal Spirit once offered up unto God, hath fully satisfied the justice of His Father; and purchased not only reconciliation, but an everlasting inheritance in the kingdom of heaven, for all those whom the Father hath given unto Him.

解读:

  • 对基督赎罪性质的不同观点:
    • 代罚论(Penal substitution)由马丁·路德、加尔文倡导,认为基督的死是代替罪人担当惩罚,满足了罪人的四个需要:
      1. 罪人应当承受罪的惩罚而死,基督的死是「献祭 Sacrifice」(来9:26),替我们承担因犯罪所应接受的死亡惩罚,抵赎了罪债、洗净了罪污。基督的补偿乃是对罪惟一的、完全的、终极的补偿,没有留下罪债需要被惩罚。信徒在今生为自己的罪受管教,目的是使人归正和成圣(来 12:11),并不是对罪的补偿。因为神已经接纳了基督的献祭,作为代替公义要求的全部补偿:「祂一次献祭,便叫那得以成圣的人永远完全」(来 10:14)。
      2. 罪人应当背负神对罪的忿怒,基督的死是「挽回 Propitiation」(约壹4:10),挽回了神圣洁的忿怒,也就是对罪恶的审判(罗1:18)。挽回不是把神的忿怒转变为爱,相反,忿怒的神就是有爱的神,挽回祭就是神用爱主动预备的(约壹4:10)。只有透过神的忿怒的挽回,爱才能以不违背神的圣洁、不减损神的荣耀之方法实现。神就是爱,但是这爱至高无上的对象是神自己。由于神对自己有至高的爱,祂不能忍受祂的性情与荣耀有所妥协,这就是挽回的原因(罗3:25-26)。只有在神忿怒的背景之下,才能完整地理解神的爱和「耶稣基督并祂钉十字架」(林前2:2)。神的忿怒和爱最终的目的,都是为了祂的荣耀(罗3:25-26),并且在十字架上以最威严丰满的方式呈现出来。
      3. 罪人因罪而与神隔离,基督的死使我们与神「和好 Reconciliation」(林后5:18-19),恢复与神的交通。「和好」的焦点是人与神的隔绝。隔绝不但包括人对神不圣洁的敌意,更包括神对罪人圣洁的敌意(赛59:2)。「和好」最关注的不是人对神的敌意,而是神对人的敌意(罗5:10)。
      4. 罪人被罪恶和撒但捆绑,基督的死将我们从捆绑中「救赎 Redemption」(约壹5:19;来2:15;西1:13)回来,得了作神儿女荣耀的自由。但赎价的观念并不适用于救赎的每一细节,因为基督的赎价是付给父神,但并不是神捆绑我们。我们只需要明白,赎价已被付清,我们已经从撒但的捆绑下被赎回、脱离了罪恶的权势(徒20:28;多 2:14;弗1:7;罗 6:11、14;来2:14、15)。
    • 补赎论(Satisfaction theory)由坎特伯雷的安瑟伦(Anselm,1033-1109年)倡导,认为基督的死是代替人类受苦,满足神被亏缺的荣耀,但并未免除信徒受洗之后所犯之罪的现世惩罚,必须由信徒在今生或炼狱补偿。天主教持这种观点。
    • 赎价论(Ransom Theory)由俄利根(Origen,185-253年)倡导,认为基督把赎价付给撒但,赎回我们。这个观点在教会史上支持者比较少。
    • 道德影响论(The Moral Influence Theory)由亚伯拉德(Peter Abelard,1079-1142年)倡导,主张神并不要求人为罪受罚,基督之死只是神认同人类苦难的方式,以显明神的爱,这种爱可以改变人心、使人回转归向神。自由派通常持这种观点。
    • 榜样论(The Example Theory)由苏西尼 (Faustus Socinus,1539-1604年)倡导,主张神并不要求人为罪受罚,基督之死只是顺服的榜样,促使人们悔改、并像基督一样生活。
    • 治理论(The Governmental Theory)由格柔丢 (Hugo Grotius,1583-1645年)倡导,主张基督并没有替任何人死,祂的死只是显明神对罪的忿怒、呼召罪人悔改。
  • 基督赎罪的范围
    • 普遍救赎论 (Universal Atonement, general redemption or unlimited atonement)认为,耶稣基督是为全人类每一个人作成代赎,没有例外、也没有分别。祂两千年前在十字架上的死,只是让全人类都有了得救的可能(约1:29;3:16;6:51;林后5:19;约壹2:2;提前2:6;来2:9;罗14:15;林前8:11;彼后2:1)。
    • 限定救赎论( Limited Atonement or particular redemption)认为,耶稣基督只是为被父神拣选的人作成代赎,祂两千年前在十字架上的死,实际上已经为被预定者取得了救恩。至于其余没有被拣选的人,只承受普通恩典,基督之死与他们没有直接的关系(约10:1;10:15;徒20:28;罗8:32;罗8:33)。
    • 双方都同意:1、并非所有的人都会得救;2、神白白提供福音给每个生在这世上的人;3、基督的死本身有无限的功德 ,足以清偿罪的惩罚。
    • 一个真理的两种表述:「基督只为祂的百姓死」和「基督为所有的人死」,在以下意义上都是真的:「基督只为祂的百姓死」,指「基督死了,只为清偿祂百姓犯罪所该受的惩罚」;「基督为所有的人死」,指「基督死了,好将救恩备妥、借着福音白白提供给所有的人」。
  • 真正的福音:如果基督在十字架上所付的代价只够「买得了和好」,使自己的百姓免去罪的刑罚,而不能为他们「买得天国中永恒的基业」,那么祂的百姓只是回到亚当堕落前的地位上,仍然需要努力履行行为之约,才能使自己得到永生。但福音不是好忠告,而是好消息;不是教导人「如果想得救,应该做什么」,而是宣告「基督已经为我们做成的事」。基督所做的已经足够了——这就是福音,承认这一点,才能被称为「福音派」。

六、虽然基督的救赎之工要到祂道成肉身以后才实际完成,但其功德、效果和恩惠,却通过那些应许、预表和献祭,从世界之初就在所有的时代中陆续传递给被拣选者。借着这些应许、预表和献祭,祂被启示、并被指明就是那位要伤蛇之头的女人的后裔,也是那从世界之初就被杀的羔羊,昨日今日一直不变、直到永远(加4:4-5;创3:15;林前10:4;启13:8;来13:8;罗3:25;来9:15)。

Although the work of redemption was not actually wrought by Christ till after His incarnation, yet the virtue, efficacy, and benefits thereof were communicated into the elect, in all ages successively from the beginning of the world, in and by those promises, types, and sacrifices wherein He was revealed, and signified to be the seed of the woman, which should bruise the serpent’s head, and the Lamb slain from the beginning of the world, being yesterday and today the same and forever.

解读:

  • 用哲学解释神学导致的错误:
    1. 误:神的儿子基督=神圣的道=「神圣的理性」= 非位格的属性和能力。正如人有理性和灵,神也有祂的理性(道)和灵(圣灵)。
      正:神的儿子基督=神,拥有所有圣父和圣灵的属性。这些属性包括:主权、永恒、无限、不变、智慧、权能/主权、圣洁、公正/公义、良善/恩慈/爱、真理。我们的神是圣经所启示的神,是无限的、又是有位格的。异教/非基督教的神,不是无限但非位格的,如:希腊哲学的「形式form、理念idea、道logos」;就是有限但有位格的。如:希腊神话和中国民间宗教中的诸神。希腊哲学两点要害的错误,首先是把「存有 being」当作属性,其次是认为神、天使和人之间的区别只是「存有」的数量多少,都在最高的pure being和最低的pure matter之间作空中飞人。但「存有」只有是与不是的区别,并没有多与少的不同。希腊哲学的「纯存有 pure being」与佛教的「空」、道教的「道」都是同一类的东西。
    2. 误:「道 Logos」赋予人类理性之光,「道」之光是外邦人来到更全备的福音之光面前的垫脚石。
      正:「道 Logos」(基督)确实在创造之初就赋予人类理性/思想,但人误用了理性(认为自己的理性可以离开神、独立自主),理性已经堕落了。今天的哲学并非人原有的理性正确使用的结果,乃是误用理性的结果。因此,人的理性需要神新的光照。人的理性需要悔改,需要来到神面前、服在祂之下,被祂所更新(罗12:2)。不能离开堕落的前提,抽象地谈论理性和圣经。堕落的理性需要被救赎。今天的各种错误,往往是因为看不到堕落对理性的影响。当我们要讨好人的时候,一定会把人的地位捧得很高:有时是人的自由意志、有时是人的道德哲学、有时是人的良善爱心。有些基督徒喜欢说,所有的真理都是神的真理,但并非所有自称为真理的都是真理,许多都是人的理性堕落、高抬理性的产物。有人说老子的道就圣经的道、哲学家的道就是圣经的道。但哲学家的道只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只是神的理性、神的属性。世界上的人喜欢寻求找抽象的绝对,因为惟独有位格的绝对才有权统治人、审判人,呼召人:你听我讲、你跟我走、你为我活。一个抽象的绝对观念是不会要求相信、要人悔改的,知识分子最喜欢的就是不要求悔改的信靠顺服和绝对真理。如果基督徒跟着世俗的知识分子和哲学跑,最后得到的就是这种抽象的、非位格的真理。
    3. 误:神的道基督= 一切启蒙之源、人间一切真理之源。因此:所有的真理都是神的真理,一切哲学、心理学、文学等等=神的启示。
      正:基督(道)= 一切真理之源。人被造的时候被赋予了智慧、真理、圣洁与公义(创1:26-28,弗4:24),但人已经从他原有的智慧、公义、圣洁中堕落了。因此,若没有神的帮助,人所寻求的最终必然是愚拙的(林前1:18-31)。因此,人在哲学、心理学、艺术、文学等方面的成就,都不是神的启示,也不可能是神的启示。相反,这些是堕落的罪人对神普遍启示的回应。基督并不对堕落罪人的哲学与文化中的错误和扭曲的「真理」负责。(堕落的罪人时刻都在压抑或阻挡真理,所以不可能建立正确的哲学和宇宙观。但人不是全能的,所以对真理和普遍启示的压抑和阻挡又是不一致的,无法完全。明明是要压抑真理,结果却是相反,所以才有符合客观的科学、与圣经相似的哲学。哲学的混乱状况,就像神允许人不一致地借用神的本钱去做生意。

七、基督在中保的工作中,按照双重本性行事;借每种本性做适合该本性的事(约10:17-18;彼前3:18;来1:3;9:14);但是,由于位格的合一性,在圣经中,某一本性所特有的,有时会把被归于另一本性所指定的位格(徒20:28;路1:43;罗9:5)。

Christ, in the work of mediation, acteth according to both natures; by each nature doing that which is proper to itself; yet by reason of the unity of the person, that which is proper to one nature is sometimes, in Scripture, attributed to the person denominated by the other nature.

解读:

  • 基督的一个本性做另一个本性所不做的事:「基督在中保的工作中,按照双重本性行事;借每种本性做适合该本性的事」,又如《迦克墩定义》所指出的,在基督里「各性的本质都得以保存」。
    • 就耶稣的人性而言,祂已经升到天上,不在世上了(约16:28;17:11;徒1:9-11);但就祂的神性而言,我们可以说,耶稣无处不与我们同在(太18:20;28:20;约14:23)
    • 就耶稣的人性而言,祂大约三十岁左右(路3:23);但就祂的神性而言,祂永远存在(约1:1-2;8:58)。
    • 就耶稣的人性而言,祂既软弱又疲倦 (太4:2;8:24;可15:21;约4:5);但就祂的神性而言,祂无所不能(太8:26-27;西1:17;来1:3)。即使祂还在马槽里,还在船上睡觉,也「常用祂权能的命令托住万有」(来1:3) ,万有也靠祂而立(西1:17)。
    • 就耶稣的人性而言,祂的知识有限(可13:32;路2:52);但就祂的神性而言,祂无所不知(可2:8;约1:48;2:25;6:64;16:30;21:17)。
    • 就耶稣的人性而言,祂死了(路23:46;林前15:3);但就祂的神性而言,祂并没有死,而且能够自己从死里复活(约2:19;10:17-18;来7:16)。虽然耶稣的神性并未真正死亡,但祂的整个位格都经历了死亡,神人二性共同分担了死亡的经历、承担了我们所当受的忿怒。
    • 就祂的人性而言,祂肯定和我们一样,在各方面受到试探,只是祂没有犯罪(来4:15)。但就祂的神性而言,祂并未受到试探,因为神不能被恶试探(雅1:13)。
  • 基督具有两个意志和两个意识中心:
    • 耶稣同时人性的意志和神性的意志,但是仍旧是一个位格。这两个意志分别属于基督里面两个不同的本质,而非属于祂的整个位格。
    • 基督一志论(monothelite)认为耶稣只有「一个意志」,在主后681年的君士坦丁堡大会上被斥为异端。
    • 否认基督有人性的意志,就是否认祂有人性,也就是否认祂是真正的人。此外,这种看法也排除了祂受试探的可能性,因此与圣经矛盾,并使得祂与百姓远远隔开,不能在他们所受的试探中表达同情。
    • 正如基督有两个不同的本质——人性的和神性的,祂也必定会有两个智慧和意志,一个是容易犯错、而且有限的,另一个则是永远不变、并且无限的。
  • 基督任何一个本质所做的事,就等于是整位基督做的:

    • 有些事是由基督位格中的一个本质做的,而不是另一个本质做的。但任何就基督的人性或神性而言为真的事,对祂整个的位格也必须视为真,所以说:「由于位格的合一性,在圣经中,某一本性所特有的,有时会把被归于另一本性所指定的位格」。
    • 所以耶稣说:「还没有亚伯拉罕就有了我」(约8:58),而不是说:「还没有亚伯拉罕就有了我的神性」,因为祂可以自由地说,任何在祂神性或人性里所做的事,就是祂所做的事。
    • 所以耶稣说:「我又离开世界」(约16:28) 、「我不在世上」(约17:11),而又同时说:「我就常与你们同在」(太28:20),这些话都是真确的。基督两性中任何一个本质所做的事,就是同一位基督所做的。
    • 所以保罗说:「基督……为我们的罪死了」 (林前15:3),即使实际上只是祂的身体停止存活、停止运作,但仍是一位基督为我们的罪而死。
    • 基督的两个本质之间存在属性上的交通:虽然耶稣的人性不会改变,但因着它在同一个位格里与神性联合,所以就配得敬拜,并且不会犯罪。而耶稣的人性与神性的联合,也使祂的神性和人性一起经历了苦难和死亡、共同成为我们的挽回祭。
  • 与基督一个本质相关的称谓,也可被用来称呼整位基督:
    • 有时当新约圣经的作者提到基督时,所使用的称谓会让我们或想起祂的人性,或想起祂的神性,然而他们所用的称谓,却不一定符合他们所提到的事情中的基督之人性或神性。
    • 如,「他们.…就不把荣耀的主钉在十字架上了」(林前2:8)。「荣耀的主」这个片语会令我们想到耶稣的神性,但保罗使用这个名称是说耶稣的人性被「钉在十字架上」。虽然耶稣的神性没有被钉在十字架上,但保罗在此使用「荣耀的主」之名来称呼被钉的耶稣,这就肯定了真的是耶稣整个位格被钉在十字架上。
    • 又如,当以利沙伯称呼马利亚为「我主的母」时(路1:43),「我主」的名称使我们想起基督的神性。然而,马利亚当然不是耶稣神性的母亲,只是基督人性的母亲。虽然如此,以利沙伯还是可以称呼她为「我主的母」,因为她是用「主」的称谓来指称整位基督。类似的词句也出现在路2:11:「因今天在大卫的城里为你们生了救主,就是主基督。」
    • 因此,耶稣在可13:32中说,没有人知道祂再来的时间:「连天上的使者也不知道,子也不知道,惟有父知道。」虽然「子」这个称谓特别叫我们想起耶稣是神永恒的、属天的儿子,但在此,这个称谓不是特别指祂的神性,而是一般性地指祂这个人,从而仅仅肯定祂人性的本质。就祂的人性而论,耶稣真的不知道何时祂会再来。

八、对所有已经被基督买赎的人,祂确实地、有效地将这救赎实施在他们身上、并且传递给他们(约6:37,39;10:15-16,27-28);为他们代求(约壹2:1;罗8:34),使用圣道、借着圣道向他们启示救恩的奥秘(约15:15;弗1:9;约17:6);借着祂的灵,有效地劝服他们相信并顺从;借着祂的圣道和圣灵,管理他们的心(约14:16;林后4:13;罗8:9,14 ;15:18-19;约17:17);并以祂全能的能力和智慧,按照与祂奇妙莫测计划最为相符的方式和方法,胜过他们的一切仇敌(诗110:1;林前15:25,26;西2:15;路10:19)。

To all those for whom Christ hath purchased redemption, He doth certainly and effectually apply and communicate the same; making intercession for them, and revealing unto them, in and by the Word, the mysteries of salvation; effectually persuading them by His Spirit to believe and obey; and governing their hearts by His Word and Spirit; overcoming all their enemies by His almighty power and wisdom, in such manner and ways as are most consonant to His wonderful and unsearchable dispensation.

解读:

  1. 基督在十字架上确实地为被拣选者成就了救赎,而不是提供了得救的可能性和机会。所以祂不是发给人类一张空白支票、让人自己填上,而是借着圣灵把救恩实施在被拣选者身上。

第七章 论神与人所立的约 Of God’s Covenant with Man

一、神与受造物之间的差距是如此之大,以致虽然有理性的受造物本当把祂作为自己的造物主来顺服,但他们永远不可能从祂那里得着祝福和赏赐,除非是神那方自愿屈尊俯就,而祂也乐意用立约的方式表明(赛40:13-17;伯9:32-33;诗113:5,6;伯22:2,3;35:7-8;路17:10;徒17:24-25)。

The distance between God and the creature is so great, that although reasonable creatures do owe obedience unto Him as their Creator, yet they could never have any fruition of Him, as their blessedness and reward, but by some voluntary condescension on God’s part, which He hath been pleased to express by way of covenant.

解读:

  1. 圣经中神与人之「约」的定义:「圣约乃是神与人之间不可改变的、由神所加诸的法律协定;这协定规定出他们之间关系的条件。」(古德恩《系统神学》)
  2. 圣约是不可改变的:虽然圣经历史指明了神与人所立诸约中许多的细节,但核心内容都是同一个应许:「我要作你们的神,你们要作我的子民」(利26:12;耶31:33;结27:27;林后6:16;来8:10;创17:7;启21:3)。这就是神说「我爱你」的方式,前半句是福音、是恩典;后半句是律法、是诫命。圣约是福音与律法的合一,神的命令一定带着应许、应许一定带着命令。
  3. 圣约是由神单方面加诸的:约就是人与神关系的名字,人与神的关系由神的主权来定义、保证、维持。约是神单方面主权执行的血盟(A covenant is a bond in blood sovereignly administered.),应许就是自我咒诅的誓约(Promise: self-maledictory oath,创15:8-18)。「祂又将这约向雅各定为律例,向以色列定为永远的约」(诗105:10),神「立白日黑夜的约」,等于「安排天地的定例」(耶33:25),圣约与律例、定例是同义词,并非合同、协议,人不能与神商量或改变约里的条件,只能选择接受或拒绝。信徒与神的关系好坏不在于感觉,而在于是否守约。
  4. 圣约是有条件的:人的本分是信靠神、常常悔改、遵行神的话。守约是人享受约中福分的条件,不是约是否存在、是否施行的条件。相反,约的存在是守约的前提。
  5. 圣约是多元统一的:亚当起始之约(创2:15-17;何6:7)、挪亚保存之约(创8:-17)、亚伯拉罕应许之约(创15:8-18)、摩西律法之约(出24:1-11)、大卫国度之约(撒下7:12-16)、基督所成新约(耶31:31;路22:20),内容都是一致的。前约是后约的基础,后约延续并扩大了前约,并没有废除或取代前约,而是代代相传。
  6. 圣约与国度:圣经时代的君王透过国际性条约来扩张国度,这些古代的条约和圣约之间有很多平行之处,如:神与亚当、挪亚、亚伯拉罕、摩西、大卫所立的约。这些相似性表明,圣约是神在地上扩展祂国度的一种方式。每个圣约都推展前一个圣约的原则,强调神的国度在某个救赎历史阶段的要求。
  7. 创造秩序之约:神与自然的关系体现为创造秩序之约:「耶和华如此说:你们若能废弃我所立白日黑夜的约,使白日黑夜不按时轮转,就能废弃我与我仆人大卫所立的约」(耶33:20-21, 25-26 )。

二、第一个与人所立的约是行为之约(创2:16-17;何6:7;加3:12),在这约里,生命被应许给亚当,并且在他里面给他的后裔(创3:22;罗10:5;5:12-14,15-20),条件是完全的、个人的顺服(创2:17;加3:10)。

The first covenant made with man was a covenant of works, wherein life was promised to Adam, and in him to his posterity, upon condition of perfect and personal obedience.

解读:

  1. 行为之约又被称为创造之约(Covenant of Creation)、自然之约(Covenant of Nature)、亚当之约(Adamic Covenant),这个名字是指:人若要得到约里的祝福,就必须靠顺服或行为。但行为之约并非没有恩典的成分,神与人立约本身就是恩典。
  2. 虽然创世记1-3章并没有使用约这个字,但出现了约的所有重要部分:1)立约的各方(创2:15);2)具有法定约束力的条款,规定立约者之间关系的条件(创1:28-30;2:15);3)应许顺服就会蒙福(创2:9);4)规定蒙福的条件(创2:16-17);5)生命树是约的外在记号,虽然果子未必有神奇的性质,但神借此保证内在的实质必会发生(创3:22)。
  3. 先知何西阿在提及以色列的罪时说:「他们却如亚当背约」(何6:7),将亚当看作处于约的关系之下,但他违背了那约。
  4. 使徒保罗将亚当和基督看为他们所代表之人的元首(罗5:12-21),表明亚当在堕落前与神处于约的关系中。
  5. 行为之约至今对于不在基督里的人仍然有效:人若能完全顺服神的诫命,的确可以活着(罗7:10;10:5;加3:12),而罪的工价仍然是死(罗6:23)。
  6. 信徒已经脱离了行为之约,因为基督为我们完全地顺服了行为之约,祂没有犯过罪(彼前2:22),代表我们完全地顺从了父神(罗5:18-19)。由于基督工作的功效,信徒已经被涵盖在恩典之约中。

三、人因着堕落,使自己再无能力借着那约得生命,主就乐意设立第二个约(加3:21;罗3:20-21;8:3;创3:15;赛42:6),通常被称为恩典之约——在这约里,祂借着耶稣基督将生命和拯救白白赐给罪人,要求他们信靠祂、使他们可以得救(约3:16;罗10:6,9; 启22:17),并应许将祂的圣灵赐给所有被命定得生命的人,使他们愿意、并且能够相信(徒13:48;结36:26-27;约6:37,44-45;林前12:3)。

Man by his fall having made himself incapable of life by that covenant, the Lord was pleased to make a second, commonly called the covenant of grace: wherein He freely offered unto sinners life and salvation by Jesus Christ, requiring of them faith in Him, that they may be saved, and promising to give unto all those that are ordained unto life, His Holy Spirit, to make them willing and able to believe.

解读:

  1. 恩典之约又被称为救赎之约(Covenant of Redemption),这个名字是指:这个约全然根据神的恩典、而非人的功德。但恩典之约并非没有行为的因素,因为恩典虽然是白白的,但圣约却是有条件的:人有信靠、顺服的本分,神的拣选和人的自由并无矛盾。神安排基督用顺服的行为成就了救赎,也要求人必须用自由意志回应神的选召、接受祂的恩典。救恩是靠恩典,审判是凭行为,恩典之约成全了行为之约的目的。
  2. 耶稣基督是恩典之约的实体:恩典之约里所有的预言和仪式,都在基督里得到了成全和应验,神救赎的旨意完全成就在基督身上。恩典之约的核心思想就是「以马内利(神与我们同在)」(太1:23;赛7:14),应许的永生就是永远与神同在:「我要作你们的神,你们要作我的子民」(利26:12)。在行为之约里,神人之间没有中保。在恩典之约里。神使基督作「众民的中保」、「众民的约」(赛42:6原文),祂就是约的主、就是以马内利,祂为人履行了约里的条件、使人与神和好,一人成就了「我要作你们的神,你们要作我的子民」。
  3. 人已经全然败坏:「因着堕落,使自己再无能力借着那约得生命」,自由意志已经被罪污染,不能选择善恶,只能选择大恶和小恶、此恶与彼恶。因此,在被拣选者能用自由意志作出选择之前,圣灵首先要重生他们,「使他们愿意、并且能够相信」。这并不是圣灵强迫人,而是打开人盲目的心眼。有人认为,「人愿不愿意相信的开关是安在心灵门户的里边,圣徒、圣子、圣经、圣灵只能从外面不断叩门」,但实际上,神有权柄、也有意愿直接改造人的心灵,正如祂所宣告的:「我也要赐给你们一个新心,将新灵放在你们里面,又从你们的肉体中除掉石心,赐给你们肉心」(结36:26)。
  4. 人进入恩典之约的条件是信心:即相信弥赛亚救主的工作(罗1:17;5:1;4:1-15)。
  5. 人留在恩典之约的条件是顺服:如果我们对基督的信心是真实的,那么它一定会产生顺服(雅2:17;约壹2:4-6)。

四、这恩典之约,在圣经中常被称为遗命,是指立遗命者耶稣基督的死,并指由遗命留下的永恒产业、以及属于这产业的一切(来9:15-17)。

This covenant of grace is frequently set forth in the Scripture by the name of a testament, in reference to the death of Jesus Christ, the testator, and to the everlasting inheritance, with all things belonging to it, therein bequeathed.

解读:

  1. 旧约七十士译本并没有使用希腊文用来表达双方平等的契约(contract)或合同(agreement)的synthēkē,而是选用了较少见的、通常用来指遗嘱的diathēkē。但这并不是说约就是遗嘱,而是强调约的条款就像遗嘱一样,由立遗嘱者单方面设定,并且在生效之后不能更改。出埃及记也用君臣关系来表达恩典之约。
  2. 立遗嘱者是代表自己死,但基督不是代表自己死,而是代替背约的罪人死,作为逾越节的羔羊担当约里的咒诅。因此,基督的死是约式的、不是遗嘱式的(His death was covenantal, not testamentary.)。

五、这约在律法时代和福音时代(林后3:6-9)的施行方式不同——在律法之下,它是通过应许、预言、献祭、割礼、逾越节羔羊,以及其他传给犹太人的预表和条例施行,都预表那将要来的基督(来8-10;罗4:11;西2:11-12;林前5:7);当时,这些通过圣灵的运行,充足、有效地教导并建立选民对所应许之弥赛亚的信心(林前10:1-4;来11:13;约8:56),知道他们借着祂将得到完全的赦罪和永远的拯救。这种施行方式被称为旧约(加3:7-9,14;诗32:1-2,5)。

This covenant was differently administered in the time of the law, and in the time of the gospel: under the law it was administered by promises, prophecies, sacrifices, circumcision, the paschal lamb, and other types and ordinances delivered to the people of the Jews, all fore-signifying Christ to come, which were for that time sufficient and efficacious, through the operation of the Spirit, to instruct and build up the elect in faith in the promised Messiah, by whom they had full remission of sins, and eternal salvation, and is called the Old Testament.

解读:

  1. 在旧约时代,选民进入恩典之约的外在记号是割礼,持续恩典之约的记号是遵守耶和华的节期和礼仪律。
  2. 圣约的教义揭示了旧约历史的统一性和渐进性,使讲道、读经都能以神为中心、以基督为中心:避免只看到经文的时代背景,却忽略了神在救赎历史整体中的作为和启示;或者只看到道德的劝勉,却错过了经文所见证的基督(约5:39);或者为了避免流于道德化,走投无路地用灵意解经把基督强行塞进经文里。

六、在福音之下,当基督本体显明出来了(西2:17),施行此约的条例就在于圣道的宣讲、洗礼和圣餐之圣礼的施行(林前1:21;太28:19-20;林前11:23-25);虽然这些的次数较少,施行起来更加简单而不铺张,但这约在其中却以更丰富、更明确、更具属灵功效(来12:22-24;林后3:9-11;耶31:33-34)的方式显明给万民,包括犹太人和外邦人(路2:32;徒10:34;弗2:15-19)。这种施行方式被称为新约(路22:20)。因此,并没有两个本质不同的恩典之约,而是同一个约的不同施行方式(加3:8-9,14,16;罗3:21-23,30;罗4:3,6-8;创15:6;诗32:1-2;罗4:16-17,23-24;来4:2;罗10:6-10;林前10:3-4)。

Under the gospel, when Christ the substance was exhibited, the ordinances in which this covenant is dispensed, are the preaching of the Word, and 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sacraments of baptism and the Lord’s Supper; which, though fewer in number, and administered with more simplicity and less outward glory, yet in them it is held forth in more fullness, evidence, and spiritual efficacy, to all nations, both Jews and Gentiles; and is called the New Testament. There are not, therefore, two covenants of grace differing in substance, but one and the same under various dispensations.

解读:

  1. 在新约时代,选民进入恩典之约的记号是洗礼,持续恩典之约关系的记号是主的晚餐。
  2. 恩典之约不同的施行方式并非彼此取代:而是有机的关系,后来的扩大了先前的。如果我们不把创3:15之后所有的经文看作同一个恩典之约的不同施行,就会把圣经分成按不同原则管理的不同时代,从而在新旧约之间人为制造许多矛盾之处。
  3. 圣约的教义是神学中最重要的内容:一个没有约的神,不是圣经所启示的神;一个不守圣约的人,也不是神的子民。司布真说:「圣约的教义是所有真正神学的根基。有人说,谁能真正明白行为之约和恩典之约的区别,谁就是神学大师。我深信,人们在圣经教义上所犯的大部分错误,都源自与行为之约和恩典之约有关的根基错误。The Doctrine of the Divine Covenant lies at the root of all true theology. It has been said that he who well understands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the Covenant of Works and the Covenant of Grace is a master of divinity. I am persuaded that most of the mistakes which men make concerning the Doctrines of Scripture are based upon fundamental errors with regard to the Covenants of Law and of Grace. 」可以说:改革宗神学就是圣约神学,加尔文主义五要点只是救恩的教义。
  4. 真正的复兴只能始于回归圣约:
    • 有人认为:旧约所强调的行为,与因信称义是不相容的。但圣约的教义让我们看到:因信称义在新旧约都是得救的唯一道路,整本圣经都要求人要有好行为,因为得救的信心总是会结出顺服的果子(雅2:26),教会的复兴首先要回归圣约(代下34:30-32)。
    • 有人认为:传福音是教会的最高任务,爱心和谦卑是信徒的最高标准。但圣约的教义让我们看到:神是在恩典之约里施行救恩,我们若不在圣约的架构里讲明福音,不把律法作为守约的客观标准,就不能正确理解基督的舍己之爱和柔和谦卑,传福音就会沦落成为推销主观性的、情绪性的、抽象化的「廉价福音」,不但会失去圣约应许的祝福,而且必承担背约的咒诅。
    • 有人认为:旧约选民与神集体的关系,被新约信徒与神个人的关系取代了。但圣约的教义让我们看到:旧约和新约都说到个人和团体与神的关系,圣约始终是神与一群人的关系,圣约团体的合一,首先是与神的合一。信徒的家庭和新旧约的有形教会都是圣约的团体,信主就是进入圣约之中,信徒的儿女一出生就在圣约之中。
    • 有人认为:旧约的国度是地上的,新约的国度是属灵的。但圣约的教义让我们看到:神的国度始终既是属灵的、也是地上的,信徒必须同时在属灵的领域和地上的领域拓展神的国度、扩展基督的王权。

第六章 论人的堕落、罪与刑罚 Of the Fall of Man, of Sin, and of the Punishment Thereof

一、我们的始祖起初在撒但的欺诈和试探下受诱惑,因吃了禁果而犯罪(创3:13;林后11:3)。神按照祂智慧圣洁的计划,乐意允准这罪,好让这事在祂的支配下,达成祂自己荣耀的目的(参见第五章第四节)。

Our first parents, begin seduced by the subtlety and temptations of Satan, sinned in eating the forbidden fruit. This their sin God was pleased, according to His wise and holy counsel, to permit, having purposed to order it to His own glory.

解读:

  1. 神不需要为罪的存在承担责任:神不是罪的原作者和赞许者(申32:4;创18:25;雅1:13)。
  2. 圣经不是善恶二元论:宇宙中并不存在一个与神对立、势均力敌的邪恶势力。
  3. 罪并不让神意外:罪和罪人都在神的护理之下,罪在始祖吃禁果之前,已经出现在天使的世界了。

二、由于这罪,他们从原先的公义和与神的相交中堕落了(创3:6-8;罗3:23),因此死在罪中(创2:17;弗2:1-3;罗5:12),灵魂和身体的所有功能和部分都被完全玷污了(创6:5;耶17:9;多1:15;罗3:10-19)。

By this sin they fell from their original righteousness and communion with God, and so became dead in sin, and wholly defiled in all the faculties and parts of soul and body.

解读:

  1. 人类首次堕落的典型性:
    • 罪对「什么是真实的」提出了不同的答案:夏娃决心怀疑神话语的真实性(创3:4),于是以身试法。
    • 罪对「什么是正确的」提出了不同的答案:夏娃自信能评估什么是道德上正确的、什么是好的(创3:6)。
    • 罪对「我是谁」提出了不同的答案:夏娃妄想拥有神的地位(创3:5)。
    • 罪至终是非理性的:「愚顽人心里说:没有神」(诗14:1)。
  2. 全然败坏:罪人的「灵魂和身体的所有功能和部分都被完全玷污了」,没有不受罪影响的孤岛,以致「终日所思想的尽都是恶」(创6:5),「人心比万物都诡诈,坏到极处,谁能识透呢」(耶17:9),「他们心地昏昧,与神所赐的生命隔绝了,都因自己无知,心里刚硬」(弗4:18)。一切心理学、教育学和道德说教的方法都无法改善人性,使人作出蒙神悦纳的属灵良善,因为「属肉体的人不能得神的喜欢」(罗8:8)。第九章第三节进一步阐明了加尔文主义五要点(TULIP)中的「全然无能为力 Total Inability」教义。

三、他们既是人类的根源(徒17:26;罗5:12,15-19;林前15:21-22,49),这罪的罪债就被归给、同样的罪中之死和败坏的本性也被传给他们自然所生的所有后裔(诗51:5;约3:6;创5:3;伯15:14)。

They being the root of mankind, the guilt of this sin was imputed, and the same death in sin and corrupted nature conveyed to all their posterity, descending from them by original generation.

解读:

  1. 「罪债 guilt」:英文里的guilt 与sin、guilty与transgression往往是同义词。但在神学里,「有罪 guilty」通常是指拉丁文的「责任 rectus」,「guilt」通常指犯罪带来的「责任 liability」,也就是因罪的缘故、对神的审判负责,所以在本信条中被译为「罪债」。
  2. 传承的罪债(inherited guilt):「这就如罪是从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从罪来的,于是死就临到众人,因为众人都犯了罪」(罗5:12),「因一人的悖逆,众人成为罪人」(罗5:19),因为亚当是作为人类的代表与神立约,也作为人类的代表犯罪,所以亚当犯罪,神就把亚当的罪债归给所有亚当的后裔。如果我们认为由亚当来代表我们是不公平的,那么也应当认为由基督来代表我们是不公平的,因为神使用的方法是一样的:「如此说来,因一次的过犯,众人都被定罪;照样,因一次的义行,众人也就被称义得生命了。因一人的悖逆,众人成为罪人;照样,因一人的顺从,众人也成为义了」(罗5:18-19)。
  3. 传承的败坏(inherited corruption):我们都从亚当那里继承了一种有罪的性情或犯罪的倾向:「我是在罪孽里生的,在我母亲怀胎的时候就有了罪」(诗51:5),从生命的一开始,就有传承的犯罪倾向依附在我们的生命里,我们的本性是「放纵肉体的私欲,随着肉体和心中所喜好的去行,本为可怒之子」(弗2:3)。在神面前,我们的天性全然缺乏属灵的良善(耶17:9;罗7:18;弗4:18),我们的行为全然不能做出属灵的良善(赛64:6;约15:5;6:44;林前2:14)。

四、这种原初的败坏,使我们对一切良善全无意愿、毫无能力、全然对抗(罗5:6;7:18;8:7;西1:21),并且完全倾向一切邪恶(创8:21;6:5;罗3:10-12),以致生发了所有具体的过犯(太15:19;雅1:14-15;弗2:2-3)。

From this original corruption, whereby we are utterly indisposed, disabled, and made opposite to all good, and wholly inclined to all evil, do proceed all actual transgressions.

解读:

  1. 原初的败坏:又被称为罪性(sinful nature)、原罪(orginal sin)、原初的污染(orginal pollution)。我们的本性里包含一种犯罪的性情,即使什么都没做,也具有罪恶的本性,天生不肯顺从神的道德律:「恶人一出母胎就与神疏远,一离母腹便走错路,说谎话」(诗58:3)。人心中的犯罪倾向靠着神普遍的恩典(common grace)才得以抑制,包括法律的限制、良心的自责、家庭和社会的期许。
  2. 没有行善的能力,也要为罪负责:伯拉纠认为神只要求人为自己有能力做的事情负责,排除了原罪,认定罪只存在于个别的罪行中。但圣经并不认为「死在过犯罪恶之中」(弗2:1)、不能行出任何属灵善行的人,就不必为罪负责;也不认为永远只能行恶的撒但,就没有一点的罪。真正衡量我们的责任和罪的,不是人自己顺服神的能力,而是神绝对完全的律法和圣洁。

五、这种本性的败坏,今生仍然残留那些已被重生的人里面(箴20:9;传7:20;罗7:14,17-18,21-23;约壹1:8,10);虽然它借着基督得蒙赦免、受到抑制,但它本身及所引发的一切行动,仍是实在而具体的罪(罗7:7-8,25;加5:17)。

This corruption of nature, during this life, doth remain in those that are regenerated; and although it be through Christ pardoned and mortified, yet both itself, and all the motions thereof, are truly and properly sin.

解读:

  1. 「败坏的残余」比「旧我」更贴切,因为人里面并非有两个「我」。
  2. 具体的罪,被称为「本罪 actual sin」。

六、每一种罪,无论是原罪或本罪,都触犯并违背了神的公义律法(约壹3:4),就其本质而言,都会给罪人带来罪债(罗2:15;3:9,19),使他在神的忿怒(弗2:3)和律法的咒诅(加3:10)下无可遁形,从而成为死亡的猎物(罗6:23),并经受一切心灵的(弗4:18)、现世的(罗8:20;哀3:39)和永恒的(太 25:41;帖后1:9)愁苦。

Every sin, both original and actual, being a transgression of the righteous law of God, and contrary thereunto, doth, in its own nature, bring guilt upon the sinner, whereby he is bound over to the wrath of God, and curse of the law, and so made subject to death, with all miseries spiritual, temporal, and eternal.

解读:

  1. 罪的本质是「触犯并违背了神的公义律法」:
    • 罪不是罪的表现:有人认为,罪就是自私,但许多献身于虚假宗教和世俗理想的罪人很无私,神也没让我们不关心自己的益处(太6:20;结33:11)。有人认为,罪就是拜偶像。有人认为,罪就是借着避免犯罪、以回避主耶稣。还有人认为,罪是绝望地拒绝在你与神的关系和事奉中寻找你的最深身份,罪是寻求成为自己、在神之外获得一个身份。这些都是罪的表现,但却不是罪的本质。任何在神的律法之外定义罪的尝试,都会导致以偏概全、淡化罪的严重性,使人对罪的本质和救恩的价值含糊不清,最终偏离福音。
    • 罪不是善:神的护理胜过罪,有能力透过罪来成就祂的旨意、祂的救赎计划和祂的荣耀,但这并不是说罪在本质上是善的。因此,人不可「仍在罪中、叫恩典显多」(罗6:1),既不可借着作恶来显明恩典,也不可借着作恶来行善。
    • 罪不是善的缺乏:罪是实际存在的,既不是幻觉,也不是「缺欠、限制、缺少什么」,而是包括一颗堕落、败坏、邪恶的心。正如飓风不是微风的缺失,恶也不是「善的缺乏」(奥古斯丁使用的新柏拉图主义观念),而是善的相反:「耶和华本为善」(诗100:5)。
    • 罪不是必须的:恶(坏)是与善(好)的相反,但善并非只是恶的相反。这种说法实际上认为罪是必须的、道德的邪恶是必须的,因为无恶便无善。但在神的创造中并没有恶,祂「看着一切所造的都甚好」(创1:31)。
    • 罪的定义:「凡犯罪的,就是违背律法;违背律法就是罪」(约壹3:4),包括做律法禁止做的事、不做律法要求做的事:「人若知道行善,却不去行,这就是他的罪了」(雅4:17)。古德恩《系统神学》中的定义是:「罪就是没有在行为、心态或本性上顺从神的道德律」。这个定义强调了罪的严重性:罪不只是带来痛苦和毁灭而已,罪根本就是错的,直接敌对了一切神本性上的美善,是道德性的邪恶。
  2. 罪是道德性的邪恶:
    • 并非所有的恶都是罪。只有道德性的邪恶,才是罪。许多恶只是罪的后果。死是罪的工价,但死亡本身并不有罪。疾病、灾难本身也不是罪。「面对神的忿怒和律法的咒诅,从而承受死亡的命运,经受一切心灵的、短暂的和永恒的愁苦」是一种恶,但「神的忿怒和律法的咒诅」并不因此有罪。
    • 律法是定罪的准则。若没有是非的标准,谈论罪是没有意义的。判断是否有罪的最高道德准则,不是人的道德观念、不是抽象的善、也不是大多数人的最高好处,而是神的律法。神的律法约束人的良心,这种约束是无条件的,不受任何外在因素或附加因素的影响。罪不是不智慧、不幸、灾难,而是干犯了律法,因此是错的、不应该的。
    • 律法是定罪的唯一准则。人的权柄若是正当行使了神所赐的权柄,没有违背神的律法,那么不听从就是罪(罗13:1-7);人的权柄若是违背了神的律法,我们就不能听从人(徒4:19);人的权柄若是超过了神的权柄,但并没有要求我们违背神的律法,我们不遵守并不是罪,既可以凭良心顺服或不顺服。神是良心的唯一主宰,我们若听从良心,就是承认神所设立的权柄。事情的处境、条件都可能影响神的律法如何应用,但并不能决定什么是神的律法。
    • 律法是绝对的。因为这命令的约束力来自赐律法者的权柄,也就是神的主权、神的本性;神的律法就是神本性的彰显,是为了管理人的思想与行为,以符合祂的美善与本性。神的律法不是「理性之律」,不是康德所说的本质上的「绝对道德命令」,它们的约束力只是来自人自己。
    • 爱并没有废除律法。有人认为,爱已经废除了律法、超越了律法,因此,基督徒的唯一律法就是爱本身。但实际并非如此,主耶稣乃是说:「你要尽心、尽性、尽意爱主——你的神……其次也相仿,就是要爱人如己。这两条诫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总纲」(太22:37-40)。祂并不是说,爱神爱人废除了律法;也不是说,爱神爱人取代了律法。保罗说:「爱就完全了律法」(罗13:10),可是爱本身不是律法。爱本身不是独立的,而是激励人成全律法,若是没有爱,就不能遵守律法。爱本身并不能诠释那些管理爱的准则,所以离开律法就没有爱,若不遵守律法就没有爱。
  3. 罪「就其本质而言,都会给罪人带来罪债」:
    • 罪在本质上与神的圣洁是对立的:神必然地、永远地恨恶罪,罪人必须在神的审判面前为自己的罪承担责任和后果。
    • 罪必带来污秽(pollution):罪来自内心的污秽,「因为一生的果效是由心发出」(箴4:23)。人若没有堕落、败坏的心,就没有罪。一项罪行若是孤立起来,从它的起源、即人心抽离,就会成为一个抽象的意志行动、抽象的道德观念,不是真实存在的。
    • 罪必导致定罪(blame):当一个人违反了神的律法时,是应当被定罪的,而有些伦理学、心理学或辅导学的倾向却是帮人找借口。但在神面前,无论是违背(commission)律法(约壹3:4),还是忽略(omission)义务(雅4:17;利5:1),犯罪者都必须被定罪。
    • 罪必承担责任(liability):罪人必须为自己的罪承担责任和后果,面对过错引致的惩罚。神的审判是必然的,因为罪的本质就是否定神和神的本性,所以神对罪的回应必定是不悦、咒诅与忿怒,因为「祂不能背乎自己」(提后2:13),对否定祂的事漠不关心。有些人只是从人的角度出发,强调罪是令人讨厌的、应当憎恶的、肮脏的;但罪不只是人不喜欢,更要面临神的忿怒和咒诅。
    • 罪有轻重之分:从法定的罪债来看,所有的罪都同样得罪神,工价同样是死,所以都一样糟(雅2:10-11;加3:10)。从罪对个人和他人的伤害、以及对个人与神关系的破坏来看,有些罪比其他的罪更糟(民15:30;结8:15;雅3:1)。

第五章 论护理 Of Providence

一、神,万有伟大的创造者,确实托住(尼9:6;诗145:14-16;来1:3)、引导、支配和统管一切受造物、动作和事件(但4:34-35;诗135:6;徒17:25-28;伯38-41),从最大的到最小的(太10:29-31;6:26-32),这是借着祂至为智慧和圣洁的护理(箴15:3;代下16:9;诗104:24;145:17),根据祂无误的预知(徒15:18;赛42:9;结11:5),按照祂自己旨意中自由、不变的计划(弗1:11;诗33:10-11),为要使祂在智慧、权能、公义、良善和怜悯上的荣耀得着称赞(赛63:14;弗3:10;罗9:17;创45:7;诗145:7)。

God, the great Creator of all things, doth uphold, direct, dispose, and govern all creatures, actions, and things, from the greatest even to the least, by His most wise and holy providence, according to His infallible foreknowledge, and the free and immutable counsel of His own will, to the praise of the glory of His wisdom, power, justice, goodness, and mercy.

解读:

  1. 护理的定义:神持续地参与在祂的受造界中,其参与的方式是:1) 保守祂所创造之万有的存在,并维系祂所赋予它们的本质;2) 在每一个行动上,协同受造之物,使它们按其特有的本质,表现出该有的行为;3) 引导它们达成祂的目的。(古德恩《系统神学》)。「护理 providence」这个词源于拉丁语(pro-vide),意思是「预见、看向 see to that」,意思是「采取措施确保它发生」,又被译为「天命、摄理」:「我从起初指明末后的事,从古时言明未成的事,说:我的筹算必立定;凡我所喜悦的,我必成就」(赛46:10)。
  2. 护理是创造者永恒的预定在时间里的运作,包含三个层面:
    1. 保守(Preservation)万有的存在,维系受造的本质:「常用祂权能的命令托住万有」(来1:3),「万有也靠祂而立」(西1:17),「我们生活、动作、存留,都在乎祂」(徒17:28)。神的保守、而不是持续地创造,是自然科学的基础。
    2. 协同(Concurrence)万有的行动,使它们按照各自的本质表现出该有的行为:「那位随己意行、做万事的,照着祂旨意所预定的……」(弗1:11)。没有什么事大到神无法掌控,也没有什么事小到神看不到。
    3. 统管(Government)万有的方向,引导它们达成祂的目的(弗1:11;腓2:10-11):「祂的权柄统管万有」(诗103:19),「万有都是本于祂,倚靠祂,归于祂」(罗11:36)。
  3. 护理教义的上下文:是第二至四章关于神的教义。
    • 「护理」不能被匿名化:是「神的护理」,扎根于创造者的智慧和权能,既不是异教的命运、天意或决定论,也不是自然神论或泛神论,更不是神的代名词。神的工作包括启示(第一-三章)、创造(第四章)、护理(第五章)、救赎(第六-三十三章)。
    • 「神的护理」与「神的主权」不同:「主权」指神有权利和权柄按着自己的旨意行事。而「护理」指神有智慧、有目的地施行主权,包括神一切主权行为的总和、指向与目的。
  4. 神的护理是智慧的:使万事都服从于祂所命定的目标,「我们晓得万事都互相效力,叫爱神的人得益处,就是按祂旨意被召的人」(罗8:28)。
  5. 神的护理是圣洁的:「耶和华在祂一切所行的,无不公义;在祂一切所做的都有慈爱」(诗145:17)。即使我们暂时不明白神护理的旨意,也不意味着神的护理是不义的。
  6. 神的护理是权能的:不但不可抵挡(但4:35),而且可以通过看似卑微和愚拙的手段来成就大事:「看哪,我已使你成为有快齿打粮的新器具;你要把山岭打得粉碎,使冈陵如同糠秕」(赛41:15);「世人凭自己的智慧,既不认识神,神就乐意用人所当作愚拙的道理拯救那些信的人;这就是神的智慧了」(林前1:21)。
  7. 神的护理是为了使荣耀归给神:护理是将世界引向其最终目标,而受造物最终的目标是让神得荣耀(弗1:11-12)。
  8. 神不是用护理,而是用圣经来解释事情的原因:正如约翰·府来(John Flavel)所说的:「神的护理就像希伯来文——只能倒着读。」我们不能用「发生了什么」来回答「为何发生」,神不要我们假装能从幕后看穿真相,祂若没有在圣经中告诉我们,那我们就不应该知道、也不可能知道原因:「隐秘的事是属耶和华——我们神的;惟有明显的事是永远属我们和我们子孙的,好叫我们遵行这律法上的一切话」(申29:29)。

二、虽然根据神的预知和定旨,也就是第一因,万事都绝不改变、毫无差错地发生(徒2:23;赛14:24,27);但在同一护理之下,祂又定规它们根据必然、自发或偶然的诸般第二因而发生(创8:22;耶31:35;赛10:6-7;出21:13;申19:5;王上22:28-34)。

Although in relation to the foreknowledge and decree of God, the first cause, all things come to pass immutably and infallibly, yet, by the same providence, He ordereth them to fall out according to the nature of second causes, either necessarily, freely, or contingently.

解读:

  1. 神是万有的第一因和终极因:所有第二因都从属于第一因,在神的计划中都有明确的地位。
    • 出于必然的事件,在神的护理之下,神「立白日黑夜的约、安排天地的定例」(耶33:25)。
    • 出于自发的事件,在神的护理之下,「人心多有计谋;惟有耶和华的筹算才能立定」(箴19:21)。
    • 出于偶然的事件,在神的护理之下,「签放在怀里,定事由耶和华」(箴16:33)。
    • 出于撒但的事件是在神的护理之下,圣经说「撒但起来攻击以色列人,激动大卫数点他们」(代上21:1),也说「耶和华又向以色列人发怒,就激动大卫,使他吩咐人去数点以色列人和犹大人」(撒下24:1)。
  2. 第二因彰显了神的慈爱:在实际的受造秩序中,神建立、而非废除了第二因。受造物的本性未被湮灭、自由未被践踏,因为正是神创造了受造物的本性、使他们拥有各自的因果律。次要因的力量是真实的,但却是次要的、媒介性的,完全依赖神的权能。
  3. 神的护理不妨碍人的自由:神掌管万有,但不妨碍万有的本性。神以至高的主权将诸般外因安排到一个地步,人虽然是按照自己本性的自由行事,其实也是照着神的计划而行。但人仍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信徒并不能因着护理躺平,而因着护理与神同工,「恐惧战兢做成你们得救的工夫。因为你们立志行事都是神在你们心里运行,为要成就祂的美意」(腓2:12-13)。

三、神在祂的一般护理中使用方法(徒27:24,31,44;赛55:10-11),但也随己意在不用(何1:7;太4:4;伯34:20)、超越(罗4:19-21)和抵触(王下6:6;但3:27)那些方法的情况下自由行事。

God, in His ordinary providence, maketh use of means, yet is free to work without, above, and against them, at His pleasure.

解读:

  1. 方法:也就是自然规律。加尔文说:「神的护理并不都是以赤裸裸的面貌临到我们,从某种意义来说,神为祂的护理加上了祂所使用的方法为外衣。」
  2. 神迹:当神「在不用、超越和抵触那些方法的情况下自由行事」时,就是神迹。神迹与自然规律的运行相反,只能出于神。
  3. 有些神迹是为了证明神的仆人和启示(出4:1-9;王上17:23-24;约2:11;3:2),「神又按自己的旨意,用神迹、奇事和百般的异能,并圣灵的恩赐,同他们作见证」(来2:4)。新约正典完成后,不再有新的启示,这些神迹也停止了。
  4. 有些神迹与神的护理有关(诗107:23-24;139:14),这些神迹仍会继续(雅5:14-16),但都是为了神的荣耀、不是为人的荣耀。过度关注神迹奇事不是健康教会的指标,而是相反(太12:39;24:24;约4:48;林前1:22-23;14:22;提后2:9-12)。「信道是从听道来的,听道是从基督的话来的」(罗10:17),圣经不但是信心的根据,而且足以「叫属神的人得以完全,预备行各样的善事」(提后3:17)。

四、神全能的能力、难测的智慧和无限的良善,在祂的护理中彰显到一个地步,不但延及第一次堕落,以及天使和人类所有其他的罪恶(赛45:7;罗11: 32-34;撒下16:10;徒2:23;4:27-28;撒下24:1;代上21:1;王上22:22-23;代上10:4,13-14),并且不仅仅是简单的许可(约12:40;帖后2:11),而是有与之相连的至为智慧和大能的限制(诗76:10;王下19:28),以及其他对之多方面的支配和统管,以达到祂自己圣洁的目的(创50:20;赛10:6-7,12,13-15)。如此就说明,罪单单源于受造之物、并非神;神是至圣公义的,既不是、也不能是罪的原作者或赞许者(雅1:13-14,17;约壹2:16;诗50:21)。

The almighty power, unsearchable wisdom, and infinite goodness of God, so far manifest themselves in His providence, that it extendeth itself even to the first fall, and all other sins of angels and men, and that not by a bare permission, but such as hath joined with it a most wise and powerful bounding, and otherwise ordering and governing of them, in a manifold dispensation, to His own holy ends; yet so, as the sinfulness thereof proceedeth only from the creature, and not from God; who being most holy and righteous, neither is nor can be the author or approver of sin.

解读:

  1. 天使在神的护理之下:神容许一些天使故意和无可挽回地堕落到犯罪和定罪中(犹6);其余的则蒙拣选(提前5:21)。
  2. 恶事在神的护理之下:不但借着许可:「祂在从前的世代,任凭万国各行其道」(徒14:16);也借着限制、支配和管理:「因你向我发烈怒,又因你狂傲的话达到我耳中,我就要用钩子钩上你的鼻子,把嚼环放在你口里,使你从你来的路转回去」(王下19:28)。
  3. 神不是罪的原作者或赞许者:因为罪并不在于行为本身,而在于行为是否违背律法(约壹3:4)。例如:用石头打死亚干符合律法(书7:25),用石头打死拿伯却违背了律法(王上21:13)。人一切行为的能力和机会都出于神,但罪性却来自「世上从情欲来的败坏」(彼后1:4)。在人类所犯最恶劣的罪中,「祂既按着神的定旨先见被交与人,你们就借着无法之人的手,把祂钉在十字架上,杀了」(徒2:23)。虽然是神把自己的儿子交给人,但祂既没有教导人犯罪、也没有激发人犯罪,钉死基督的罪完全出于人自己。而这也在神的护理之下,目的是「成就祢手和祢意旨所预定必有的事」(徒4:28)。神按祂自己的美意统管整个犯罪的人类,「以达到祂自己圣洁的目的」。神从罪中把荣耀归与祂的怜悯,把罪人中的罪魁变成为使徒(提前1:12-13);也从罪中把荣耀归与祂的公义,对罪人施行审判(诗9:16)。

五、至为智慧、公义和恩慈的神,的确常常容许祂自己的儿女暂时落在诸般诱惑和内心败坏的过程中,若不是为了惩戒他们之前的罪恶,就是为了揭露他们败坏的潜力和内心的诡诈,使他们谦卑下来(代下32:25-26,31;申8:2-3,5;路22:31-32;撒下24:1,25);从而把他们提升到更加紧密和持续地倚靠祂自己来得扶助的地步,并使他们更加警惕防备一切未来犯罪的机会,更为在意诸般公义和圣洁的目标(林后12:7-9;诗73:1-28;77:1,10-12;可14:66-72 ;约21:15-19)。

The most wise, righteous, and gracious God, doth oftentimes leave for a season His own children to manifold temptations and the corruption of their own hearts, to chastise them for their former sins, or to discover unto them the hidden strength of corruption and deceitfulness of their hearts, that they may be humbled; and to raise them to a more close and constant dependence for their support upon Himself, and to make them more watchful against all future occasions of sin, and for sundry other just and holy ends.

六、至于那些作恶的和不敬虔的人,神作为公义的审判者,使他们都因先前的各种罪而眼瞎心硬(罗1:24,26,28;11:7-8);因此神不但对他们停止施恩,以免他们的悟性得了光照,心里明白过来(申29:4;可4:11-12);有时还收回他们已有的恩赐(太13:12;25:29;徒13:10-11);并把他们暴露在那些因他们的败坏会产生罪恶的事物面前(创4:8;王下8:12-13;太26:14-16);如此,就把他们都交给自己的私欲、世界的诱惑和撒但的权势(诗109:6;路22:3;帖后2:10-12);以致他们在神用来软化别人的方法之下,反而使自己变得刚硬(出8:15,32;林后2:15-16;赛8:14;彼前2:7-8;徒28:26-27)。

As for those wicked and ungodly men whom God, as a righteous judge, for former sins, doth blind and harden; from them He not only withholdeth His grace, whereby they might have been enlightened in their understandings, and wrought upon their hearts; but sometimes also withdraweth the gifts which they had; and exposeth them to such objects as their corruption makes occasion of sin; and withal, gives them over to their own lusts, the temptations of the world, and the power of Satan; whereby it comes to pass that they harden themselves, even under those means which God useth for the softening of others.

七、既然神的护理普及万有,所以也必以最为特殊的形式眷顾祂的教会,并为教会的益处而支配万事(提前4:10;摩9:8-9;太16:18;罗8:28;赛43:3-5,14)。

As the providence of God doth, in general, reach to all creatures, so, after a most special manner, it taketh care of his church, and disposeth all things to the good thereof.

解读:

  1. 神对教会的特殊护理:神普遍施行在一切被造之物身上的护理(徒17:28),也被称为自然的统管。神施行在有理智的受造物身上的护理(申30:15-18),也被称为道德的统管。神对教会施行特殊护理:「耶和华的眼目遍察全地,要显大能帮助向祂心存诚实的人」(代下16:9)。因此,我们应当带着敬畏、谦卑、感恩的心仔细察看神的特殊护理,无论顺逆:「凡有智慧的,必在这些事上留心,也必思想耶和华的慈爱」(诗107:43)。
  2. 护理教义的应用:正如《比利时信仰告白》所说的:「这个教义给我们无法言说的安慰,因为它教我们任何事情并非偶然地发生在我们身上,而是在我们最有恩慈的天父上帝引导之下。祂以父亲般的爱照看我们,令一切受造物都在祂的权能之下,以至于『若非天父准许,我们的头发(因它们都被数过了),或是一只麻雀也不会掉落在地』 ,而我们全然信靠天父,深信祂会约束魔鬼和我们的仇敌,使他们不能在祂的旨意和许可之外伤害我们。」
    • 消极的一面:帮助信徒治死以自我为中心的罪,比如自我倚靠、不警醒祷告、焦虑、骄傲,将我们的心从自己转向神这位生命、智慧和喜乐的源泉。
    • 积极的一面:凡事谢恩、信靠,确信生命中没有运气或偶然,一切都在神的手中,应当「照着祂在我里面运用的大能尽心竭力」(西1:29)。
    • 提醒我们顺服等候,相信「神的方法最终会显出比我们的计谋更明智而且更好;与我们浅薄的自爱相比,无穷的良善更为我们的益处考虑;与我们短视的技巧相比,无穷的智慧更能为我们的益处行事。知道时间中一切瞬间的那一位,也知道如何最好地为祂的行动安排时间。」
  3. 亚米念主义对护理教义的观点:
    • 认为神的护理不包括每个细节,祂只是按人的抉择和行动作出回应。
    • 认为支持护理教义的经文都是指特定事件,并非神平常的工作方式。
    • 认为恶事不在神的护理之下,护理教义错误地要神为罪负责。
    • 认为神所促成的选择并非真实的选择,侵犯了人的自由。
    • 认为信徒应该有负责任的生活,护理教义鼓励了危险的宿命论。
  4. 持守圣经无误的保守福音派对于护理教义的不同立场:
    1. 长老会(Presbyterians)和改革宗(Christian Reformed):加尔文主义立场。
    2. 循道会(Methodists )和拿撒勒人会(Nazarenes):亚米念主义立场。
    3. 路德会(Lutherans):两种立场都有,但马丁·路德本人在此议题上持加尔文主义立场。
    4. 圣公会(Episcopalians):两种立场都有,但《三十九条》强调加尔文主义立场。
    5. 浸信会(Baptists):两种立场都有。
    6. 时代论(Dispensationalists):两种立场都有。
    7. 灵恩派(Charismatic)和五旬节派(Pentecostal):两种立场都有,但五旬节派以亚米念主义为主,如神召会〔Assemblies of God)。
    8. 播道会(Evangelical Free Churches):融合了路德会和浸信会的神学,两种立场都有。
    9. 基督的教会(the Churches of Christ):自称没有神学、只有圣经,两种立场都有。

第四章 论创造 Of Creation

一、父、子、圣灵(罗11:36;林前8:6;来1:2;约1:2-3;创1:2;伯33:4)三位一体之神为了彰显祂永恒的权能、智慧、良善的荣耀(罗1:20;耶10:12;诗104:24;33:5),就乐意在起初于六日之内创造、或者说从无中制造世界和其中的一切有形无形之物,并都甚好(创1:1-31;诗33:6;来11:3;西1:16;徒17:24;出20:11)。

It pleased God the Father, Son, and Holy Ghost, for the manifestation of the glory of His eternal power, wisdom, and goodness, in the beginning, to create or make of nothing the world, and all things therein, whether visible or invisible, in the space of six days, and all very good.

解读:

  1. 创造是三一真神共同的工作:「起初,神创造天地。地是空虚混沌,渊面黑暗;神的灵运行在水面上」(创1:1-2),「我们只有一位神,就是父——万物都本于祂;我们也归于祂——并有一位主,就是耶稣基督——万物都是借着祂有的;我们也是借着祂有的」(林前8:6)。
  2. 创造是有目的的:「为了彰显祂永恒的能力、智慧、良善的荣耀」。
    • 普遍启示是必要的:
      • 整个宇宙是为显明神的荣耀而被造的,「诸天述说神的荣耀」(诗19:1),「耶和华用能力创造大地,用智慧建立世界,用聪明铺张穹苍」(耶10:12)。因此,除非宇宙是神的普遍启示,否则就不可能「彰显祂永恒的能力、智慧、良善的荣耀」。
      • 普遍启示显明了神的永恒定旨(eternal decreed),「神的事情,人所能知道的,原显明在人心里,因为神已经给他们显明。自从造天地以来,神的永能和神性是明明可知的,虽是眼不能见,但借着所造之物就可以晓得,叫人无可推诿」(罗1:19-20)。也就是说,神在永恒里对被造的宇宙有一个整全、包含万有的计划,所有被造物都在显示着这个计划。因此,它们的本质都是合乎理性的,宇宙和人性多少都显明了神的旨意。因为超自然若要显明为超自然,自然就必须显明为自然;宇宙中若要有例外,就必须先显明常规。
      • 就连罪也具有启示性,因为罪是反常的。人堕落之后,自然必须被显明是被罪咒诅、需要救赎的世界,才能显明神特殊的救赎计划,所以神在普遍启示里增加了新的内容:神的忿怒——「原来,神的忿怒从天上显明在一切不虔不义的人身上,就是那些行不义阻挡真理的人」(罗1:18)。普遍启示与忿怒一起显明了普遍的恩典:「我把虹放在云彩中,这就可作我与地立约的记号了」(创9:13),也显明了救赎的恩典:「当那日,我必为我的民,与田野的走兽和空中的飞鸟,并地上的昆虫立约;又必在国中折断弓刀,止息争战,使他们安然躺卧」(何2:18)。
    • 普遍启示是权威的:因为来自神,所以科学研究方法必须顺服神。 
    • 普遍启示是足够的:指普遍启示本身足以达成它的历史目的,也就是作为救赎与特殊启示适当的背景和平台。但普遍启示并不足以传递神的救恩,但这并不是它的目的。
    • 普遍启示是清晰的
      • 普遍启示本身是清晰的,虽然神不能被透知、世界已经受了咒诅,但仍有神清楚、权威的普遍启示,世界依然清楚地显明了神 、罪人也能知道神(罗1:19-20)。但是,人在堕落之后,已经无法正确地理解普遍启示,罪人接受神的普遍启示,并不比接受神在圣经里的特殊启示更容易,「因为,他们虽然知道神,却不当作神荣耀祂,也不感谢祂。他们的思念变为虚妄,无知的心就昏暗了」(罗1:21)。
      • 护教者所诉诸的就是:神对人有清楚的自我启示,世人知道它、但却压制它。亚米念主义则认为,人的自由意志独立于神的计划之外,所以不能启示神的本性和形象,普遍启示不足以让罪人无可推诿。
  3. 创造不是必要的:神的创造有目的性,但并没有必然性。也就是说,并没有任何原因促使神非造不可。创造完全是神的「乐意」,也就是出于主权的决定,不是非创造就不足以彰显祂永恒的能力、智慧、良善的荣耀,更不是爱的溢出、太过寂寞。创造不是必要的,所以神在创造时可以自由地选择无数个计划;但祂却选择了这个正在进行的计划,表明祂已经预定了这个计划中的每一件事,好使整个创造确实按照这个计划进行。
  4. 创造是六日之内:神「在起初于六日之内创造」。19世纪进化论出现以后,六日创造被不同的人理解为六个24小时、六个阶段、一日千年、间隔论等。既然神是神,任何不按字面理解《创世记》第一章的做法都是没有必要的、可以各自解读的。而现代科学既不能证伪年轻地球论,也不能证明年老地球论。
  5. 创造是从无到有:神「从无中制造世界和其中的一切有形无形之物」,包括物质的宇宙和灵界。「我们因着信,就知道诸世界是借神的话造成的;这样,所看见的,并不是从显然之物造出来的」(来11:3),而现代科学的研究也证明宇宙是从无到有。
  6. 创造的结果是好的:神查看了祂的创造工作以后,宣告它们「甚好」 —— 「神看着一切所造的都甚好」(创1:31)。因为:
    • 创造彰显了神的能力:神用祂「说有,就有,命立,就立」(诗33:9)的命令,让万物从无变为有,「诸天借耶和华的命而造;万象借祂口中的气而成」(诗 33:6), 「神说,要有光,就有了光」(创 1:3)。
    • 创造彰显了神的智慧受造物的多样性、次序、和谐和彼此的关系,显明了神的智慧:「耶和华啊,祢所造的何其多!都是祢用智慧造成的;遍地满了祢的丰富」(诗104:24)。
    • 创造彰显了神的良善:「祂喜爱仁义公平;遍地满了耶和华的慈爱」( 诗33:5)。
    • 创造彰显了神的目的:受造物的「好」,在于它们本性的完全,也就是可以达到它们被造的目的。人本性的自由,也是神创造的目的(参见第九章)。
    • 神为什么造灾祸:是为了显明神的公义。「我造光,又造暗;我施平安,又降灾祸;造作这一切的是我——耶和华」(赛45:7),包括在神管理之下的天灾人祸,用以执行神的审判和惩罚:「耶和华所造的,各适其用。就是恶人,也为祸患的日子所造」(箴 16:4)。「城中若吹角,百姓岂不惊恐呢。灾祸若临到一城,岂非耶和华所降的吗」(摩3:6)。
    • 罪和死亡不是神所造的:人是罪的来源,罪为死亡打开了门:「罪是从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从罪来的,于是死就临到众人,因为众人都犯了罪」(罗5:12)。今天,许多受造物看起来对人是有害的,但在它们起初被造的时候并非如此。人堕落以后,作为万物的管理者(创1:28),给受造物带来了咒诅——「地必为你的缘故受咒诅」(创3:17),「一切受造之物一同叹息,劳苦,直到如今」(罗8:22)。
  7. 创造的教义有何现实意义:我们应当面对神所创造的一切来默想祂、称颂祂、赞美祂( 诗104),承认祂是万有的主人,有主权随己意使用一切。正如大卫所称颂的:「耶和华啊,尊大、能力、荣耀、强胜、威严都是祢的;凡天上地下的都是祢的;国度也是祢的,并且祢为至高,为万有之首。丰富尊荣都从而来,也治理万物。在手里有大能大力,使人尊大强盛都出于祢!」(代上 29:11-12)。这可以使我们脱离人本主义以自我为中心的自义、自傲、自怜和自恋,知道人生的首要目的就是荣耀神,以祂为乐、直到永远,并且相信创造的神也照样会保护和供应祂的百姓:「我的帮助从造天地的耶和华而来」(诗121:2)。

二、神造了所有其他受造物以后,就造男造女(创1:27),具有理性和不朽的灵魂(创2:7;传12:7;路23:43;太10:28),又按祂自己的形像被赋予知识、公义和真正的圣洁(创1:26;西3:10;弗4:24),并有神的律法写在他们心中(罗2:14-15),具备履行律法的能力(创2:17;传7:29);但他们也有可能违反,因为他们被允许有自由按自己的意志行事,而这意志是会改变的(创3:6,17)。除了这写在他们心中的律法,他们还领受了不可吃分别善恶树果子的命令;只要他们遵守,就可以在与神相交中享受喜乐(创2:17;2:15-3:24),并享有统管一切受造物的权柄(创1:28;1:29-30;诗8:6-8)。

After God had made all other creatures, He created man, male and female, with reasonable and immortal souls, endued with knowledge, righteousness, and true holiness after His own image, having the law of God written in their hearts, and power to fulfill it; and yet under a possibility of transgressing, being left to the liberty of their own will, which was subject unto change. Besides this law written in their hearts, they received a command not to eat of the tree of the knowledge of good and evil; which while they kept were happy in their communion with God, and had dominion over the creatures.

解读:

  1. 人受造的特殊之处:
    • 人最后被造:「神造了所有其他受造物以后,就造男造女」,先为人布置好环境,然后才把人带入其中,管理万物、享受恩典:「祢派他管理祢手所造的,使万物,就是一切的牛羊、田野的兽、空中的鸟、海里的鱼,凡经行海道的,都服在他的脚下」(诗8:6-8)。
    • 人的受造有更大的庄严:对于其余的受造物,神只是命令它们,说有就有;但当人被创造时,三位一体的神为他的受造开了一个会议——神说:「我们要照着我们的形象、按着我们的样式造人,使他们管理海里的鱼、空中的鸟、地上的牲畜,和全地,并地上所爬的一切昆虫」(创1:26 )。因为神要使人成为管理这个世界的代表,成为创造主的唯一形像。而在神的永恒计划里,三一神的第二位格将要道成肉身,「成为人的样式」(腓2:7)。
  2. 人性包括物质的身体和非物质的灵:由「身体和灵魂」(太10:28)联合而成,灵与魂在圣经中可以互用。神所造的人「是身体、是灵魂」,而不是人「有身体、有灵魂」。「耶和华神用地上的尘土造人,将生气吹在他鼻孔里,他就成了有灵的活人」(创2:7),具有会朽坏的物质身体,也「具有理性和不朽的灵魂」,所以死后「尘土仍归于地,灵仍归于赐灵的神」(传12:7)。神是「万人之灵的神」(民27:16),「造人里面之灵的耶和华」(亚12:1)直接创造了人的灵,不需要藉由任何第二因,灵魂在神的维持下是不朽的。
  3. 人有神自己的形象:指人的本质是属灵的,拥有知识、公义和真正的圣洁。人堕落以后,仍有理性、道德性和不朽性,具有理智、情感和意志,但已经丧失了真正的知识、公义和圣洁。重生者被基督恢复了这形像——「这新人在知识上渐渐更新,正如造他主的形象」(西3:10),「这新人是照着神的形象造的,有真理的仁义和圣洁」(弗4:24)。但只有完全成圣以后,才能达到完美。
    •  人被造时被赋予的知识是对神、祂的旨意、和祂的作为的一种完全的知识,就令他快乐而言,对于装备他凡事顺服所必需的而言是完全足够的。
    •  人被造时被赋予的公义:是一种内在的公义,具备足够的能力遵行心中的律法,「我所找到的只有一件,就是神造人原是正直,但他们寻出许多巧计」(传7:29)。
    • 人被造时被赋予的圣洁即与罪完全隔绝,能彰显神的形象。
  4. 人有神的律法写在心中:即道德良知。「没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顺着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们虽然没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这是显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们心里,他们是非之心同作见证,并且他们的思念互相较量,或以为是,或以为非」(罗2:14-15)。因此,人不能以「天生如此」为理由,不肯承认罪、继续沉溺于罪中。
  5. 人有自由意志:而这意志是会改变的,是顺性的自由,也就是符合人的本性、附带道德责任的自由(参见第九章)。
  6. 人领受了神明确的命令:神并没有解释「不可吃分别善恶树果子」的原因,人也没有工具来验证分别善恶树与其他的树有何区别、果子是否会带来伤害,所有的只是神的话语本身。神的命令必须是一个例外,这个例外仅仅因为是神的命令,所以才能试验人是否顺服。「只要他们遵守,就可以在与神相交中享受喜乐,并享有统管一切受造物的权柄」,但这并非奖赏。人堕落以后,倾向于用「讲理」来代替「顺服」,实际上就是认为自己「如神能知道善恶」(创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