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章主要是消极的。我讨论了人的性冲动所出的问题,但很少谈到它的正确作用——换句话说,关于基督徒的婚姻。我不太想谈婚姻的原因有两个。首先,关于这个主题的基督教教义非常不受欢迎。第二,我自己还没有结过婚(译注:作者在本书出版之后四年结了婚),因此,只能说一些二手话。但尽管如此,我觉得我很难在谈论基督教道德时忽略这个主题。
基督教的婚姻观是基于基督的话,即丈夫和妻子应该被视为一个单一的有机体——因为这就是「一体 one flesh」这个词在现代英语中的意思。基督徒相信,当基督说这句话的时候,祂不是在表达一种情感,而是在陈述一个事实——正如一个人说锁和钥匙是一个装置,小提琴和琴弦是一个乐器的时候,他是在陈述事实一样。人类机器的发明者告诉我们,它的两半、男性和女性,生来就要成对地结合在一起,不但在性的层面上,而且是完全地结合在一起。婚外性关系的可怕之处在于,那些沉溺其中的人试图将性的结合与其他方面的结合隔离开来,那些结合原本应该与性相伴,构成整体结合。基督教的态度,并不是说性快乐有什么问题,正如饮食的快乐也没有什么错。它的意思是,你不应该将这种快乐孤立起来、只想得到这种快乐本身,正如你不应该只想得到味觉的快乐,却不想吞咽、消化,嚼一嚼就把食物吐掉。
因此,基督教教导婚姻是终生的。当然,不同的教会之间存在差异:有的根本不允许离婚,有些只在极为特殊的情况下才勉强允许。很遗憾,基督徒在这样的问题上意见不一。但对于一个普通的平信徒(译注:圣公会把教会中神职人员之外的成员称为「平信徒 layman」)来说,需要注意的是,教会之间在婚姻问题上的共识,远远超过了他们与外界的共识。我的意思是,他们都认为离婚就像切开一个活生生的身体,是一场外科手术。有些教会认为这个手术如此暴力,根本不宜进行;另外一些承认,这是极端情况下一种绝望的补救措施。他们都同意,这更像是砍掉你的双腿,而不像生意上的散伙、甚至在战场上做逃兵。他们都不赞同现代的观点,即认为离婚只是简单地调整伴侣,只要人们觉得彼此不再相爱,或其中一方爱上别人,都可以进行这种调整。
在考虑这种现代观点与贞洁的关系之前,我们不要忘记考虑它与另外一种美德,即正义的关系。正如我之前所说的,正义包括信守诺言。每一个在教堂结婚的人,都公开、庄严地承诺要与伴侣厮守终生。信守这一诺言的义务,与性道德没有特别的关系,它与其他的诺言一样必须履行。如果正如现代人总是告诉我们的那样,性冲动只是与我们所有其他的冲动一样,那么,我们也应该像对待其他的冲动一样对待它;其他冲动的放纵受到我们诺言的约束,性冲动的放纵也应该如此。如果像我认为的那样,性冲动不同于其他的冲动,而是受到可怕的煽动,那么我们就应该特别小心,不要让它导致我们的不诚实。
对此,有人可能回答说,他只是把教堂里的诺言看成形式,从未打算信守。那么,当他承诺的时候,他想欺骗谁呢?上帝吗?那也太不明智了。自己吗?那也明智不了多少。新娘、新郎、还是双方的父母吗?那也太诡诈了。我认为,大多数情况下,这对夫妇或其中一方想欺骗的是公众。他们想要婚姻所带来的体面,却不打算付出代价:也就是说,他们是冒名顶替者,骗了大家。如果他们仍然以欺骗为乐,我对他们无话可说:谁会敦促那些连诚实都不愿意的人承担崇高而艰巨的贞洁责任呢?如果他们现在已经醒悟过来,想要诚实,那么他们已经许下的诺言就会约束他们。你会看到,这属于正义的范畴,而不是贞洁的范畴。如果人们不相信永久婚姻,未婚同居也许比空许诺言要好。的确,在基督徒的眼中,他们会犯奸淫罪;但是,一个错误并不能通过添加另一个错误来弥补,发假誓并不能改善不贞洁。
「相爱」是维持婚姻的唯一理由的想法,实际上根本没有给婚姻作为契约或诺言留下任何空间。如果爱情就是全部,那么诺言就不能增加任何东西;如果它什么也不能增加,那就不应该作出承诺。奇怪的是,当恋人们自己仍然真正相爱的时候,比那些谈论爱情的人更清楚这一点。正如切斯特顿(译注:Chesterton, 1874-1936年,英国作家)指出的那样,恋爱中的人很自然地倾向于用诺言来约束自己。全世界的情歌都充满了永恒不变的誓言。基督教律法并没有强迫爱的情感去做一些与这种情感的本性无关的东西:它只是要求恋人们认真地对待他们的情感本身促使他们去做的事情。
当然,当我在恋爱时、因为恋爱而承诺的「只要我活着,就忠于所爱的人」,即使我不再恋爱以后,对我也同样有约束力。诺言一定是关于我能做的事、关于行动:没有人能承诺以某种方式持续保持感觉,否则他还可以承诺永远不会头痛、或者永远感到饥饿。但是,有人可能会问,如果两个人不再相爱,把他们绑在一起有什么意义呢?有几个合理的社会原因:为他们的孩子提供一个家,保护妇女(她可能因为结婚而牺牲或损失了自己的事业),使男人不能在厌倦她时随时抛弃她。但还有一个原因,我非常肯定,虽然我觉得有点难以解释。
难以解释,是因为很多人无法意识到,当B比C好时,A可能甚至比B好。他们喜欢从好和坏的角度来思考问题,而不是好、更好、最好,或者坏、更坏、最坏。他们想知道你是否认为爱国主义是一件好事,如果你回答说「它当然比自私自利要好,但它不如博爱;如果两者发生冲突时,爱国应当让位于博爱」,他们就会认为你在逃避。他们问你怎样看待决斗,如果你回答说「饶恕一个人,比与他决斗要好得多;但是,即使是决斗,也比一生的敌意、暗地泄愤更好」,他们就会走开,抱怨你不愿意给他们一个直接了当的答案。 我希望没有人会在我现在要说的话上犯这个错误。
我们所说的「相爱」是一种美好的状态,并且从几个方面对我们有益。它有助于使我们变得慷慨、勇敢,它不但让我们看到了所爱之人的美丽,也让我们看到了所有的美丽。它使我们最初纯动物的性欲退居次要地位,从这种意义上说,爱情是情欲的伟大征服者。任何一个有理性的人都不会否认,恋爱比普通的肉欲或冷酷的自我中心要好得多。但是,正如我之前所说的,「你所能做的最危险的事情,就是从自己的本性中选择某种冲动,将它作为你应该不惜一切代价顺从的事情」。恋爱是好事,但不是最好的事;有很多事低于它,但也有很多事高于它。你不能把它当作整个人生的基础。恋爱是一种崇高的感觉,但是它仍然是一种感觉。任何感觉都不能持续在炽烈的状态,甚至根本不会持续。知识可以持久,原则可以持久,习惯可以持久,但感情却来来去去。实际上,无论人们怎么说,所谓「恋爱」的那种状态通常都不会持久。如果我们把「他们从此过着幸福的生活」这个古老的童话结局理解为,「他们在接下来的五十年里的感觉,就像结婚前一天的感觉一样」,那么,它讲述的事情从来都不是真的、也永远不可能是真的。如果是真的,那将是令人非常讨厌的事。哪怕只是在那种兴奋里生活五年,有谁能承受得了呢?你的工作、你的食欲、你的睡眠、你的友谊会变成什么样呢?当然,停止「恋爱」,并不意味着停止爱。第二种意义上的爱——不同于「恋爱」的爱——不仅仅是一种感觉。它是一种深层的合一,由意志维持、靠习惯刻意增强。在基督徒的婚姻中,还靠双方从上帝那里祈求和接受的恩典来巩固。即使在他们彼此不喜欢对方的那些时刻,他们也可以对彼此拥有这种爱;就像你即使不喜欢自己,也仍然爱自己一样。即使在双方若是允许自己的话、都很容易爱上别人的时候,他们也仍然能够保持这种爱。「恋爱」首先促使他们承诺忠贞,而这种默默的爱,则促使他们信守诺言。婚姻的发动机是靠这种爱运转的,恋爱只是启动它的火花。
当然,如果你不同意我的观点,你会说:「他没有结婚,对此一无所知。」你很可能是对的。但在你这么说之前,请确保你是根据你从自己的经历和对你朋友生活的观察中真正了解的东西来判断我,而不是根据你从小说和电影中得出的想法。这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样容易做到,我们的经验被书籍、戏剧和电影彻底染了色,需要耐心和技巧,才能为我们自己解开我们从生活中真正学到的东西。
人们从书本中得到这样一种想法,那就是,如果你找到了合适的结婚对象,你就可以期望永远「恋爱」。结果,当他们发现自己不是的时候,就认为这证明自己犯了一个错误,并且有权换人——他们没有意识到,当他们换人之后,新恋爱的魅力很快就会消失,就像旧的恋爱一样。生活的这个领域就像其他领域一样,开始时会有一些刺激,但不会持久。男孩第一次想到飞行时的兴奋,等到加入英国皇家空军、真正学习飞行的时候,就不再会有了;你第一次看到某个美丽风景时感受到的兴奋,当你真正住在那里的时候,就会消失了。这是不是说最好不要学飞行、不要住在美丽的地方呢?绝对不是。在这两种情况下,如果你坚持下去,逝去的那份最初的兴奋,都会被一种更安静、更持久的兴趣所补偿。更重要的是(我几乎找不到言语来告诉你,我认为这有多重要),正是那些准备好接受失去的兴奋、安于这种清醒的兴趣的人,才最有可能在一个完全不同的方向上发现新的兴奋。那位学会飞行、成为一名出色飞行员的人,会突然发现音乐;那个定居于美丽的风景区的人,将会发现园艺。
基督说,一样东西若不先死,就不会真正活着(译注:《约翰福音》第12章24节),我认为这正是祂想表达的一小部分意思。试图保持任何刺激,都是没有好处的:这是你能做的最糟糕的事情。就让那份刺激消失吧——让它死亡——经过那段死亡的时期,进入后续更安静的兴趣和幸福里——你会发现自己一直生活在一个充满新的兴奋的世界里。但是,如果你决定要让刺激成为家常便饭,并且试图人为地延长它们,它们就会变得越来越淡、越来越少,你的余生将变成一个百无聊赖、幻想破灭的老人。正因为明白这一点的人太少,所以你才会发现,许多中年男女在新的地平线展现在眼前、新的大门向自己敞开的年龄,还在为逝去的青春喋喋不休。学习游泳,比无休止地、绝望地试图恢复你小时候第一次戏水时的感觉,要有趣得多。
我们从小说和戏剧中得到的另一个概念是:「坠入爱河」是一件无法抗拒的事,就像一个人得了麻疹一样。因为他们相信这点,所以一些已婚者发现自己被一个新相识吸引之后,就会立刻认输、屈服。但我倾向于认为,在现实生活中,至少在一个人成年之后,这些无法抗拒的激情要比书本中罕见得多。当我们遇到一个聪明、美丽、富有同情心的人时,我们当然应该在某种意义上钦佩和爱上这些美好的品质。但是,这种爱是否会变成我们所谓的「恋爱」,很大程度上不是我们自己的选择吗?毫无疑问,如果我们的头脑里装满了小说、戏剧和伤感的歌曲,身体里充满了酒精,我们将会把感受到的任何一种爱都变成那种恋爱:就像你的路上如果有一道车辙,所有的雨水都会流进去;如果你戴上蓝色眼镜,你看到的一切都会变蓝。但这是我们自己的错。
在离开离婚这个话题之前,我想区别两件经常被混淆的事情:基督教的婚姻观是其中之一,另一个是完全不同的问题——如果基督徒是选民或议员,应该在多大程度上,努力通过将自己的婚姻观体现在离婚法中、推广给社会上的其他人。很多人似乎认为,如果你自己是一位基督徒,就应该努力让每个人都难以离婚。我不这样认为。至少我知道,如果穆斯林试图阻止我们其他人喝酒,我应该会非常生气。我的观点是,教会应该坦率地承认,大多数英国人不是基督徒,因此不能指望他们过基督徒的生活。应该有两种不同的婚姻:一种由国家管理,对所有公民强制执行法规;另一种由教会管理,对自己的成员强制执行准则。区别应当泾渭分明,以便人们知道哪些夫妇是在基督教意义上结婚的,哪些不是。
基督教关于永久婚姻的教义就这么多。下面,我还要讲一个更加不受欢迎的事情:基督徒妻子承诺服从她们的丈夫。在基督教婚姻中,男人被称为「头」。这显然出现了两个问题:(1)为什么应该有一个头——为什么不是平等的?(2)为什么这个「头」一定是男人?
(1)需要有「头」,是因为婚姻是永久的。当然,只要夫妻双方意见一致,就不存在谁作头的问题;我们可能希望这是基督徒婚姻的正常状态。但是,如果有真正的分歧,该怎么办呢?好好谈谈,当然;但我假设他们已经这样做了,可还是不能达成一致。他们下一步该怎么办? 他们不能以多数票决定,因为在只有两个成员的理事会里,不可能有多数。那么,只能出现两种情况之一:或者他们必须分开、各走各路,或者他们中的一位必须投决定性的一票。如果婚姻是永久的,其中一方最终必须掌握家庭政策的决定权。不可能存在一个没有宪法的永久联盟。
(2)如果必须有个「头」,为什么是男人呢?好吧,首先,有没有谁真心希望那是女人?正如我所说的,我自己并没有结婚,但据我所知,即使是想在自己家中作头的女人,往往也不欣赏隔壁出现同样的情况。她更有可能会说:「可怜的某先生!我真不明白他为什么允许那个可怕的女人以那种难以想象的方式对他发号施令。」如果有人提起她在家中作头的事实,我认为她甚至也不会觉得是恭维。妻子管辖丈夫,一定有什么不自然的地方,因为妻子们自己对此也感到羞耻,并且鄙视被她们管辖的丈夫。但是,还有另一个原因,作为单身汉,我在此很坦率地说出来,因为这个原因从外面看,比里面更清楚。家庭与外界的关系——也就是所谓的外交政策——必须最终取决于男人,因为男人对外人总是应该、通常也的确更公正。一个女人主要是为了自己的孩子和丈夫与外界抗争。对于她来说,他们的权利高于其他一切权利,是很自然的、从某种意义上总是对的;她是他们利益的特别受托人。而丈夫的职责,是确保妻子的这种自然偏好不要过头;为了保护其他人不受妻子这种强烈的家庭爱国主义的伤害,他有最后的发言权。如果有人怀疑这点,让我问一个简单的问题:如果你的狗咬了隔壁的孩子,或是你的孩子伤害了隔壁的狗,你是先找男主人、还是女主人去解决这件事呢?或者,如果你是一位已婚女士,让我问你这个问题:尽管你很钦佩自己的丈夫,你会不会说,他的主要缺点是常常不按照你的意愿、大力维护他和你的权利、与邻居抗争呢?你会不会说,他有点和事佬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