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章 论最后审判 Of the Last Judgment

一、神已经指定一日,要借着耶稣基督按公义审判世界(徒17:31),父将一切权柄和审判都赐给了祂(约5:22,27)。当那日,不但背叛的天使要受审判(犹6;彼后2:4),同样,凡在地上活过的人,都要在基督的审判台前显露出来,为自己的思想、言语和行为交帐;也照着他们在肉身所行的,无论善恶都要受报(林后5:10;传12:14;罗2:16;14:10,12;太12:36-37)。

God hath appointed a day, wherein He will judge the world in righteousness by Jesus Christ, to whom all power and judgment is given of the Father. In which day, not only the apostate angels shall be judged; but likewise all persons, that have lived upon earth, shall appear before the tribunal of Christ, to give an account of their thoughts, words, and deeds; and to receive according to what they have done in the body, whether good or evil.

解读:

  • 将来有几个审判:
    1. 新约圣经在三处具体地提到将来的审判:绵羊与山羊的审判(太25:31-46),信徒在基督台前的审判(林后5:10),最后白色大宝座前的审判(启20:11-15)。
    2. 无千禧年论者和后千禧年论者通常认为,这三处审判是指同一个审判。
    3. 前千禧年论者通常认为,这三处审判分别发生在千禧年之前、信徒被提之时、最后审判之日。
  • 有关千禧年,本信条并未论及,可参见《千禧年》一文。

二、神指定此日的目的,是要在选民的永恒救赎中彰显祂怜悯的荣耀;又在邪恶悖逆的堕落者的刑罚上彰显祂的公义。因为那时义人要进入永恒的生命,领受从主而来满足的喜乐和愉悦——但那不认识神、不听从耶稣基督福音的恶人,必被扔进永恒的痛苦,离开主的面和祂权能的荣光,遭受永远毁灭的刑罚(太25:31-46;罗2:5-6;9:22-23;太25:21;徒3:19;帖后1:7-10;可9:48)。

The end of God’s appointing this day, is for the manifestation of the glory of His mercy in the eternal salvation of the elect; and of His justice in the damnation of the reprobate, who are wicked and disobedient. For then shall the righteous go into everlasting life, and receive that fullness of joy and refreshing which shall come from the presence of the Lord: but the wicked, who know not God, and obey not the gospel of Jesus Christ, shall be cast into eternal torments, and punished with everlasting destruction from the presence of the Lord, and from the glory of His power.

解读:

  • 审判的两个目的:
    1. 要在选民的永恒救赎中彰显祂怜悯的荣耀。
    2. 又在邪恶悖逆的堕落者的刑罚上彰显祂的公义。
  • 信徒被审判的结果:「我们众人必要在基督台前显露出来,叫各人按着本身所行的,或善或恶受报」(林后5:10),目的是赐予不同程度的赏赐(林前3:12-15;路19:17,19)。虽然每个人的赏赐程度不同,但喜乐都是满足而完全的。因为天上的喜乐不是根据我们所有的,而在于我们以神为乐。
  • 撒但并不是地狱的统治者:地狱并不是神没有掌权的地方:「我往哪里去躲避你的灵?我往哪里逃、躲避祢的面?我若升到天上,祢在那里;我若在阴间下榻,祢也在那里」(诗139:7-8)。神永远掌管一切(路12:4-5),正是神的忿怒使地狱变得如此可怕、无法忍受。

三、正如基督要我们确信必有一个审判的日子,既是为了阻止所有的人犯罪,也是为了让敬虔者在逆境中得着更大的安慰(彼后3:11,14;林后5:10-11;帖后1:5-7;路21:27-28;罗8:23-25)——同样,祂也不让人知道那日子,好叫他们因为不知道主何时来,可以摆脱一切属肉体的安全感,时常警醒;并且可以随时准备好说,主耶稣啊,愿祢快来(太24:36,42-44;可13:35-37;路12:35-36;启22:20)。阿们。

As Christ would have us to be certainly persuaded that there shall be a day of judgment, both to deter all men from sin, and for the greater consolation of the godly in their adversity: so will He have that day unknown to men, that they may shake off all carnal security, and be always watchful, because they know not at what hour the Lord will come; and may be ever prepared to say, Come, Lord Jesus, come quickly. Amen.

解读:

  • 基督教导必有审判之日:
    1. 阻止人犯罪(彼后3:11-12)。
    2. 让信徒在逆境中得安慰(帖后1:5-6)。
  • 基督没有透露审判时间:
    • 让人摆脱属肉体的安全感,时常警醒、预备见主,免得陷入试探。

第三十二章 论人死后的情况和死人复活 Of the State of Man after Death, and of the Resurrection of the Dead

一、人的身体死后归于尘土,而见朽坏(创3:19;徒13:36);但他们的灵魂(既不死也不睡)拥有不朽的本质,立刻回到赐他们的神那里(路23:43;传12:7)。义人的灵魂那时将被全然成圣,被接入至高之天,在光明和荣耀中得见神的面,等候他们的身体完全得赎(来12:23;林后5:1,6,8;腓1:23;徒3:21;弗4:10;罗8:23);恶人的灵魂则被扔进地狱,留在痛苦和全然的黑暗中,等候那大日的审判(路16:23-24;徒1:25;犹6-7;彼前3:19)。除了这两个地方,圣经并不承认离开身体的灵魂还别有所归。

The bodies of men, after death, return to dust, and see corruption; but their souls (which neither die nor sleep), having an immortal subsistence, immediately return to God who gave them. The souls of the righteous, being then made perfect in holiness, are received into the highest heavens, where they behold the face of God in light and glory, waiting for the full redemption of their bodies; and the souls of the wicked are cast into hell, where they remain in torments and utter darkness, reserved to the judgment of the great day. Besides these two places for souls separated from their bodies, the Scripture acknowledgeth none.

解读:

  • 人死后,灵魂立刻回到神面前,接受初步的审判:
    1. 信徒的灵魂立刻与神同在:「我实在告诉你,今日你要同我在乐园里了」(路23:43;林后5:8;腓1:23;来12:23)。
    2. 非信徒的灵魂立刻与神隔离:「他在阴间受痛苦,举目远远地望见亚伯拉罕,又望见拉撒路在他怀里」(路16:23)。
  • 地狱的定义:地狱是恶人永远有知觉地受惩罚的地方(古德恩《系统神学》)。圣经并没有透露地狱在什么地方,这远远不如怎样避免去那里更重要。但可以确定的是,地狱是一个与神永远隔绝的地方(帖后1:8-9),这意味着:
    • 地狱没有任何美好的事物:因为神是一切美善(雅1:17)、光明(约壹1:5)、爱(约壹4:8)、喜乐(太25:23)、和平(弗2:14)的源头。
    • 地狱将是一种永罪的状态:没有善、只有恶。与神永远隔绝的人,将会完全理解罪的恐怖,不再能用「人的良善」来自欺欺人。因为神的良善不再存于人里面,他们「所有的义都像污秽的衣服」(赛64:6)。
  • 地狱是真实的:圣经清楚地表明,耶稣基督谈得更多的是地狱而不是天堂。拒绝或修改地狱教义,既不会减轻它的火焰,也不会让它消失。许多人拒绝地狱的教义,原因包括:
    1. 人本思想的影响:许多人不遗余力地保证没有人被冒犯,而圣经的地狱教义被认为是无礼的、苛刻的,因为这个世界的智慧集中在今生,而不思想未来的生活。
    2. 忽略罪的源头:没有希望、永无休止、有知觉的惩罚,的确是一种可怕的前景。但许多人宁可忽略恐惧的源头,也不愿面对现实。事实上,地狱应该是可怕的,因为它是为魔鬼和牠的使者所预备的(太25:41;启20:10),是人自己选择要去那里。今天,我们可以选择接受基督作我们的罪的代价,也可以选择自己为自己的罪付出永恒的代价,地狱是人自己选择与神永远隔绝的结果(赛55:6-7),正如C. S. 路易斯所说的:「最后只有两种人:一种是人对神说:『愿祢的旨意成就』,另一种是神对他们说:『愿你的旨意成就』。」
    3. 对爱的误解:许多人拒绝地狱的教义,因为他们很难相信慈爱的神会将人们永远驱逐到地狱这么可怕的地方。但是,神的爱并不否定祂的公义和圣洁,事实上,神的爱已经提供了逃避祂忿怒的公义方法:接受耶稣基督在十字架上所成就的挽回祭。
    4. 对罪的淡化:有些人认为,用永恒的地狱去惩罚几十年里所犯的罪,并不公平。还有人认为,自己的罪还不够糟糕,不足以承受永远的折磨。但是,罪的邪恶已经迫使神的儿子走向十字架,神当然应当恨恶罪恶至死。
    5. 对己的无知:任何拒绝圣经中地狱教义的说法,本质上都是说:「如果我是神,我就不会让地狱成为那样。」许多人都骄傲地自以为可以改进神的计划,比神更聪明,比神有更多的爱和公义。
    6. 撒但的欺骗:任何一种试图削弱「永远咒诅」、改善地狱处境的说法,不管动机多好,都是为了确保越来越多的人能够到达那里。
  • 本节所反对的教导:
    • 罗马天主教认为,信徒的灵魂将在炼狱(Purgatory)中进一步炼净罪,直到准备好、被许可进入天堂。因此,他们教导为死人祷告、赎罪(源于次经《马加比二书》12:42-45)。
    • 罗马天主教认为,旧约圣徒死后在地狱边缘(Limbus Patrum 列祖灵薄狱)等候基督救赎工作的完成,而未受洗的婴孩不可能进入天堂,但也并没被归算有罪,因此永远处在一种边缘状态(Limbus Infantum 婴孩灵薄狱)。
    • 重洗派、一些圣公会神学家和一些时代论者认为,人死后灵魂就处于无知觉、或知觉削弱的睡眠状态,直到复活审判之日。
    • 耶和华见证人、基督复临安息日会和一些现代福音派神学家主张「消灭论 annihilationism」(神主动毁灭不信者灵魂)或「有条件不朽论 conditional immortality」(不信者灵魂被动毁灭),认为不信之人在受到神忿怒的惩罚一段时间以后,会被神消灭。理由包括:
      1. 圣经说到恶人要灭亡,表示他们将不再存在(腓3:19;帖前5:3;帖后1:9;彼后3:7等)——回应:这些经文不一定表示不存在,而是表示毁坏。太25:46的「永刑」和「永生」的平行表明,两种状态都是没有终止的。主耶稣亲自宣告:地狱的刑罚是永恒的(可9:48),「耶和华说:我所要造的新天新地,怎样在我面前长存;你们的后裔和你们的名字也必照样长存。每逢月朔、安息日,凡有血气的必来在我面前下拜。这是耶和华说的。他们必出去观看那些违背我人的尸首;因为他们的虫是不死的;他们的火是不灭的;凡有血气的都必憎恶他们」(赛66:22-24)。
      2. 恶人永远受惩罚,不符合神的慈爱——回应:人死如灯灭,固然符合这种慈爱观,但却会鼓励人在今生尽可能行恶,不符合神的公义。相反,正是因为神的慈爱,才安排自己的独生子作了挽回祭,给人脱离永远刑罚的机会:「神使那无罪的,替我们成为罪,好叫我们在祂里面成为神的义」(林后5:21),「不是我们爱神,乃是神爱我们,差祂的儿子为我们的罪作了挽回祭,这就是爱了」(约壹4:10)。
      3. 暂时的犯罪和永远的刑罚不成比例,不符合神的公义——回应:首先,所有的罪都是反叛无限和永恒的神(诗51:4),违背神圣洁、公义、良善的本性,所以罪在神面前是永远的,当受永远的刑罚、与神永远隔绝。地狱里的财主最清楚这惩罚是公义的,所以并没有抗议自己下地狱(路16:19-31)。其次,如果暂时的惩罚能付清罪债,不信者的灵魂就不应该被消灭,而应该被准许进入天堂。最后,圣经里没有教导人在死后会停止犯罪,下地狱的人不会突然悔改、不再犯罪(启16:9,11),正如在大灾难期间,「第四位天使把碗倒在日头上,叫日头能用火烤人。人被大热所烤,就亵渎那有权掌管这些灾的神之名,并不悔改将荣耀归给神。第五位天使把碗倒在兽的座位上,兽的国就黑暗了。人因疼痛就咬自己的舌头;又因所受的疼痛,和生的疮,就亵渎天上的神,并不悔改所行的」(启16:8-11)。因此,地狱里的人因为永远与神隔绝,所以毫无良善、永远活在罪的本性里,更是「恶人仍必行恶」(但12:10)。
      4. 邪恶的受造之物永远地存在于神所创造的宇宙里,将会永远玷污神所创造来反映祂荣耀的宇宙之完美——回应:神惩罚罪并且得胜,恰恰能反映祂的公义、权能和荣耀,也使蒙恩的罪人更加感恩(赛66:24)。
      5. 如果自己所爱的人在地狱里受永刑,人在天堂怎么能快乐呢——回应:当人到了天堂,「神要擦去他们一切的眼泪;不再有死亡,也不再有悲哀、哭号、疼痛,因为以前的事都过去了」(启21:4)。至于具体是怎么回事,这是属于神的奥秘。

二、在末日,那些还活着的人不会死,而是要被改变(帖前4:17;林前15:51-52)——所有死去的人都将复活,带着原来的身体、而不是另一个身体,虽然性质不同,但将与他们的灵魂再度结合、直到永远(约5:25-29;徒24:15;伯19:26-27;但12:2;林前15:42-44)。

At the last day, such as are found alive shall not die, but be changed: and all the dead shall be raised up with the self-same bodies, and none other, although with different qualities, which shall be united again to their souls forever.

三、不义之人的身体,将因基督的大能复活受羞辱;义人的身体,将借着祂的灵复活得荣耀,被造成与祂自己荣耀的身体相似(徒24:15;约5:28-29;林前15:43;腓3:21)。

The bodies of the unjust shall, by the power of Christ, be raised to dishonor; the bodies of the just, by His Spirit, unto honor, and be made conformable to His own glorious body.

解读:

  • 信徒和非信徒都要复活:「你们不要把这事看作希奇。时候要到,凡在坟墓里的,都要听见祂的声音,就出来:行善的,复活得生;作恶的,复活定罪。」(约5:28-29)
  • 为什么基督徒会死:
    1. 死亡不是为罪给基督徒的惩罚:因为我们所有因犯罪而来的惩罚,都已经偿清,「如今,那些在基督耶稣里的就不定罪了」(罗8:1)。
    2. 死亡是住在堕落世界的最后结局:如果我们仍然住在堕落的世界里,所经历到的救恩仍是不完整的,因为罪的果效在这世界里尚未完全除去(林前15:24-26)。在我们得着基督为我们赢取所有救恩的福祉前(林前15:54-55),神允许我们经验到死亡。
    3. 神用死亡的经验来成全我们成圣:基督徒的老化、软弱、疾病、死亡,是神允许我们经过的训练,为使我们在过程中更多地成圣(罗8:28;来12:6,10-11),「和祂一同受苦,效法祂的死」(腓3:10),「无论是生、是死,总叫基督在我身上照常显大」(腓1:20)。当我们与主同在之时,成圣就完成了:「你务要至死忠心,我就赐给你那生命的冠冕」(启2:10),「如果我们和祂一同受苦,也必和祂一同得荣耀」(罗8:17;彼前4:13)。

第三十一章 论总会和议会 Of Synods and Councils

一、为了更好的治理和进一步造就教会,应该有通常称为总会或议会的聚会(徒15:2,4,6)——各教会的监督和其他治理者,凭着他们的职分,以及基督所赋予他们为了造就、而非毁坏的权柄,有权成立这种聚会(徒15:1-35),并在他们认为对教会有益的时候定期召开(徒15:1-35;20:17)。

For the better government and further edification of the church, there ought to be such assemblies as are commonly called synods or councils: and it belongeth to the overseers and other rulers of the particular churches, by virtue of their office, and the power which Christ hath given them for edification and not for destruction, to appoint such assemblies; and to convene together in them, as often as they shall judge it expedient for the good of the church.

解读:

  • OPC版对本节有修订,并整段删除了1647年版的第二节。
  • 参加威斯敏斯特会议的代表有四派人士:英国国教派、长老派、独立派和伊拉斯特派,他们在基本教义方面大都倾向于加尔文改革宗神学立场,但在政教关系和教会治理上的争议很大。在教会治理上,长老派和独立派进行了长期的争辩。今天,教会大体上有四种治理体制:
    1. 教宗制:主张教宗是使徒彼得的继承人、基督的副摄政、整个教会的有形的元首。在教宗以下是主教,主教的权威来自教宗。这是罗马天主教所主张的。
    2. 主教制:没有教宗,但仍然在教牧中区分等级。治理的权柄被赋予主教、大主教等等。这正是当时的英国国教派所主张的。
    3. 公理制:主张每个地方教会都是一个完整的教会,教会本身有着绝对独立的管辖权,治理权在会众。这正是当时的独立派所主张的。
    4. 长老制:主张每一位福音的仆人的职分和权威都属同一等级。地方教会由教导长老(即牧师)和管理长老所组成的长老会治理,长老的代表组成监督教区的区会,区会的代表组成监督区会的总会。这正是当时的长老派所主张的。

二、总会和议会才有权决定信仰的争论和良心的事项;制定规则和指示,以便更好地安排对神的公共敬拜和教会的治理;接受治理失当的投诉,并权威性地作出裁决——这些决议和裁决,若符合神的道,应当恭敬顺服地接受,不仅因为它们与圣道一致,而且因为制定它们所依据的权柄是神的命令,指定于祂的圣道中(徒15:15,19,24,27-31;16:4;太18:17-20)。

It belongeth to synods and councils, ministerially, to determine controversies of faith, and cases of conscience; to set down rules and directions for the better ordering of the public worship of God, and government of His church; to receive complaints in cases of maladministration, and authoritatively to determine the same: which decrees and determinations, if consonant to the Word of God, are to be received with reverence and submission, not only for their agreement with the Word, but also for the power whereby they are made, as being an ordinance of God, appointed thereunto in His Word.

解读:

  • 以下事项可以由总会和议会决定,但这种决定并不是绝对的,因为惟独基督是赐法律者:
    1. 教义上或解经上的争议。
    2. 有关良心事项:即有关基督徒的自由或面对非基要真理之事时的行为。
    3. 留给自然之光来制定,为促进公共崇拜以及教会管理的法规。
    4. 投诉:比如治理不当。

三、自从使徒时代以来,所有的总会或议会,无论是全体的、还是地方性的,都有可能犯错误,而且有许多已经犯错;因此,不可将它们的规定当作信仰或行为的准则,而应作为两者的辅助(弗2:20;徒17:11;林前2:5;林后1:24;赛8:19-20;太15:9)。

All synods or councils since the apostles’ times, whether general or particular, may err, and many have erred; therefore they are not to be made the rule of faith or practice, but to be used as a help in both.

解读:

  • 总会和议会的决议,形成了教会的集体传承或传统。
  • 宗教改革以后,有三种对待教会传统的立场:
    1. 主流改教家们尊重传统:圣经是完备和清晰的,其含义并非神秘的、秘而不宣的(如:诺斯底主义的启示论),也不是出于圣灵某种不可测的恩典(如:灵恩派的启示论),因此,圣经所启示的真理一定能形成可以传承的教义归纳。事实上,初代教会归纳出来的三一论和基督论,是识别新约正典的工具,而不是正典被识别之后的解经结果。因此,「唯独圣经」并非「唯独由我自己认识圣经」,圣灵并没有让每个信徒都从零开始、凭借一己之力去理解圣经。我们应当尊重大公教会的传统,将个人的见解置于公认的信条和教理问答之下,谦卑、谨慎地查验自己貌似独立的观点是否只是别出心裁的当代思潮、不合圣经的「人的遗传」。而罗马天主教那些亚里斯多德化的神学,并不符合使徒时代以来的圣经解释传统。
    2. 重洗派和敬虔派反对传统:认为每个人都可以在圣灵的光照下平等地解释圣经,所以不需要神学,「一本圣经,两个膝盖」就够了。他们把一切传统都当作「人的遗传」,除了自己的,这实际上是「唯独自我」,而不是「唯独圣经」。因为反对大公教会的属灵传统,实际上是不相信圣道具有在基督身体里传承的能力,否定圣灵对教会信仰传承过程的带领和保守(约16:13)。他们自诩不要「人的遗传」,实际上,「没有传统」本身就是一种传统;「只讲圣经、生命,不讲神学」,本身就是一种神学立场。受到无政府主义、个人主义和多元主义立场影响的现代信徒,常常把个人或地方教会的私人见解置于大公教会对于圣经的集体认知和历史认识之上;而现代的神学教授就像世俗的学者,往往不是凭着持守共同的信仰传承,而是倚靠「一个耶稣、各自表述」的标新立异拿到教授席位。
    3. 罗马天主教会扩大了传统:从初代教会的信经一直延伸到以后的教宗和教会所作出的一切决议,并把传统高举到与圣经同等的地位。他们认为圣经难以理解,不足以成为信仰生活和福音真理的全部可靠根基。1545年天特会议以后,罗马天主教会正式反对「唯独圣经」的原则,认为福音是由成文法(圣经)和不成文法(圣传)组成,此外再加上圣职人员对圣经和圣传的训导权。这种观点后来进一步发展为教宗无误论。
  • 中国家庭教会对传统的态度:
    1. 19世纪末,自由主义神学占领了西方大多数神学院,严重影响了20世纪初的赴华宣教士,导致了1920年代之后的基要派与现代派之争,王明道、宋尚节、倪柝声、贾玉铭、杨绍唐等中国教会领袖都注重敬虔、抵制现代派。受到他们影响的家庭教会在特殊的时代里忠于圣经、走十架之路,并非反对大公教会的神学传统,而是因为神学院里充斥着不信派。
    2. 从20世纪末到21世纪初,新正统主义、保罗新观再次泛滥于各大神学院,教会同样应当严加防范,不要误以为所有自称「神学」的都是大公教会的传统。最好的防范,就是殷勤在教会里教导正统的神学,因为圣灵是把圣道托付给教会(提后2:2),而不是神学院。
    3. 不上神学院并不等于不学习神学。正如贾玉铭牧师所主张的:「理性要灵性化,灵性要理性化。」神学、教义不是代替基督,而是对灵性信心经历的理性反省,目的是为了在知识上更系统地认识神,在生命上更深刻地奉献自己。当我们认识到神远比自己所认识的更伟大、更超越、更丰富的时候,就不能不更加敬畏、更加委身;这样的奉献,远远超过了培灵会中的激动。

四、总会和议会只处理或总结教会的事务——不得干预涉及国家的民事事务,除非在特殊情况下,通过谦卑请愿的方式;或应民事官员的要求,为满足良心而提出忠告(路12:13-14;约18:36;太22 :21)。

Synods and councils are to handle or conclude nothing but that which is ecclesiastical: and are not to intermeddle with civil affairs which concern the commonwealth, unless by way of humble petition in cases extraordinary; or by way of advice for satisfaction of conscience, if they be thereunto required by the civil magistrate.

解读:

  • 本节反对教会或总会干预涉及国家的民事事务,与罗马天主教相反。

第三十章 论教会的惩戒 Of Church Censures

一、主耶稣作为祂教会的君王和元首,已经把治理权交在教会的治理者手中,他们有别于民事官员(赛9:6-7;西1:18;提前5:17;帖前5:12;徒20:17,28;来13:7,17,24;弗4:11-12;林前12:28;太28:18-20;约18:36)。

The Lord Jesus, as king and head of His church, hath therein appointed a government in the hand of church officers, distinct from the civil magistrate.

解读:

  • 教会的治理者:指长老(提前5:17;帖前5:12;徒20:17,28)。

二、天国的钥匙既被交托给这些治理者,他们凭此就有权分别不免去或赦免罪,通过圣道和惩戒,向不悔改的人关闭天国;并在必要时,借着福音的职事和惩戒的撤销,向悔改的罪人敞开大门(太16:19;18:17-18;约20:21-23;林后2:6-8)。

To these officers the keys of the kingdom of heaven are committed, by virtue whereof they have power respectively to retain and remit sins, to shut that kingdom against the impenitent, both by the Word and censures; and to open it unto penitent sinners, by the ministry of the gospel, and by absolution from censures, as occasion shall require.

解读:

  • 天国的钥匙:指基督授予使徒彼得(太16:19)、众使徒(太18:17-18)、众长老(约20:23),接纳或拒绝人进入有形教会的权柄。运用的方式是借着圣道(太16:16;徒2:14-42)和惩戒(太18:17),而非刀剑。
  • 不免去或赦免罪:这个权柄是宣告性的,因为只有神才能绝对地赦免人的罪(路5:21)。
  • 关闭天国和敞开大门
    1. 教会的治理者有责任确保教会的纪律与纯正,因为惩戒的目的是使神在地上的国不会有明目张胆的未重生、未称义者。
    2. 教会的治理者有义务接纳悔改的弟兄重归团契(林后2:6-8),因为惩戒的目的是使人悔改。
  • 天上的惩戒:太16:19和太18:18原文使用了不常见的委婉性的未来完成式,可译为「凡你们在地上所捆绑的,在天上也将已被捆绑;凡你们在地上所释放的,在天上也将已被释放。」(太18:18英文NASB)。它所表明的不只是「将要被捆绑」,而是在未来某个时刻以前将会完成这个动作。主耶稣的教导是说,当地上的教会执行惩戒时,相应的属灵程序在天上也已经开始了。因此,一个接受教会惩戒的信徒不要试图回避事实,寻找另外一个接纳自己的教会,因为神已经亲自惩戒他们了,唯一的出路就是认罪悔改。

三、教会的惩戒是必要的——为了挽回和得着犯罪的弟兄;阻止其他人犯类似的罪;除去可能感染全团的酵;维护基督的尊荣和对福音的圣洁认信;避免因他们任凭恶誉昭彰和刚愎的犯罪者亵渎神的圣约和约的印记,导致神的震怒可能公义地临到教会(林前5:1-13;提前5:20;太7:6;提前1:20;林前11:27-34;犹23)。

Church censures are necessary for the reclaiming and gaining of offending brethren; for deterring of others from like offenses; for purging out of that leaven which might infect the whole lump; for vindicating the honor of Christ, and the holy profession of the gospel; and for preventing the wrath of God, which might justly fall upon the church, if they should suffer His covenant, and the seals thereof, to be profaned by notorious and obstinate offenders.

解读:

  • 教会惩戒的必须性:正如1561年《比利时信条 Belgic Confession》第29条中所指出的,是否按照教会纪律惩戒罪恶,是真教会的三大标记之一。基督的身体彰显于地方教会,因此,不忠实地执行教会惩戒的教会,就是摧毁基督见证、亵渎基督圣名的假教会,很快也会不再有纯正的圣道传讲与聆听。
  • 教会惩戒的五大目的:
    1. 为了挽回和得着犯罪的弟兄(提前1:20;林前5:5)。
    2. 阻止其他人犯类似的罪(提前5:20)。
    3. 除去可能感染全团的酵(林前5:7)。
    4. 维护基督的尊荣和对福音的圣洁认信(罗2:24;提前1:20)。
    5. 避免神的震怒可能公义地临到教会(林前11:29-32)。
  • 惩戒与宽容的界限:圣经中必须由教会惩戒的罪行例子,都是众所皆知或显而易见的罪,会导致教会受到指摘、基督受到羞辱、信徒偏离真理(罗16:17;多3:10;林前5:1;帖后3:6-10;帖后3:14-15;提1:20;约贰10-11)。而对于有些我们有理由不赞同的行为,可以保持较大的容忍度(罗14:1-23)。

四、为了更好地达到这些目的,教会的治理者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和此人的过失,予以警戒、暂停主的晚餐,或逐出教会(帖前5:12;帖后3:6,14-15;林前5:4-5,13;太18:17;多3:10)。

For the better attaining of these ends, the officers of the church are to proceed by admonition, suspension from the sacrament of the Lord’s Supper for a season, and by excommunication from the church, according to the nature of the crime, and demerit of the person.

解读:

  • 主耶稣关于教会纪律的教导:先私下交通开始,直到逐出教会,直到第三步才成为教会事务:
    1. 「倘若你的弟兄得罪你,你就去,趁着只有他和你在一处的时候,指出他的错来。他若听你,你便得了你的弟兄」(太18:15)
    2. 「他若不听,你就另外带一两个人同去,要凭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句句都可定准。」(太18:16)
    3. 「若是不听他们,就告诉教会;」(太18:17a)
    4. 「若是不听教会,就看他像外邦人和税吏一样。」(太18:17b)
  • 不要等对方找我们:主耶稣既要求被人得罪的人主动去找对方(太18:15-16),也要求被认为得罪了别人的人主动去找对方(太5:23)。无论是哪种情况,我们都有责任主动去找对方,而不是等对方来找我们。
  • 教会惩戒的三个步骤:教会的治理者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和犯罪者的罪行,采取三种惩戒措施,强度逐渐增加:
    1. 警戒——「要警戒不守规矩的人」(帖前5:12)。这是第一次警戒。
    2. 暂停主的晚餐——「凡有弟兄不按规矩而行,不遵守从我们所受的教训,就当远离他……若有人不听从我们这信上的话,要记下他,不和他交往,叫他自觉羞愧。但不要以他为仇人,要劝他如弟兄」(帖后3:6,14-15),「若有称为弟兄是行淫乱的,或贪婪的,或拜偶像的,或辱骂的,或醉酒的,或勒索的,这样的人不可与他相交,就是与他吃饭都不可」(林前5:11)。这是第二次警戒(多3:10)。
    3. 逐出教会——「分门结党的人,警戒过一两次,就要弃绝他」(多3:10),「看他像外邦人和税吏一样」(太18:17),将他「交给撒但,败坏他的肉体,使他的灵魂在主耶稣的日子可以得救」(林前5:5),「把那恶人从你们中间赶出去」(林前5:13)。
  • 对教会领袖的惩戒:
    1. 公开责备:对于普通会众,知道犯罪实情的人愈少愈好,私下的罪私下解决,公开的罪公开处理。而对于教会领袖,「当在众人面前责备他,叫其余的人也可以惧怕」(提前5:20),因为他们的生活「必须无可指责」(提前3:2),「总要在言语、行为、爱心、信心、清洁上,都作信徒的榜样」(提前4:12)。公开揭露领袖的罪,会使会众增加对教会治理者群体的信任,也会帮助犯罪者重建与会众的关系,因为他不需要去处理各种臆测,并且能让人从自己的生活中看到真正的悔改与改变。
    2. 公开的尺度:向会众清楚说明罪行的性质,公开细节的原则是:不是让会众当陪审团,而是使会众有充足的资料了解事情的严重性,理解惩戒的必要性;即使将来有更多细节泄漏,也不会让人误会该罪行被故意淡化或掩盖。
  • 正确对待受惩戒者:
    • 接纳悔改者:「这样的人受了众人的责罚也就够了,倒不如赦免他,安慰他,免得他忧愁太过,甚至沉沦了。所以我劝你们,要向他显出坚定不移的爱心来」(林后2:6-8)。因为教会惩戒的目的不是为了报复或惩罚,而是为了恢复和医治。
    • 态度要温柔:「若有人偶然被过犯所胜,你们属灵的人就当用温柔的心把他挽回过来;又当自己小心,恐怕也被引诱」(加6:1)。执行纪律者只有把犯罪者当作一面镜子,明白自己的软弱,警惕自己也落入类似的罪中,才能存温柔的心,而不是落井下石、幸灾乐祸、得理不饶人。
    • 个人要饶恕:在太18:15-20有关教会纪律的经文之后,主耶稣立刻教导我们去赦免那些得罪我们的人「七十个七次」(太18:22)。教会必须坚决地为了基督的尊荣、犯罪者和教会的益处而执行惩戒(太18:15-20) ,但个人心中却不能怀怨(太18:21-35)。

第二十九章 论主的晚餐 Of the Lord’s Supper

一、我们的主耶稣在祂被卖的那一夜,设立了祂的身体和血的圣礼,称为主的晚餐,应当在祂的教会中遵守,直到世界的末了;为了永远记念祂在祂的死中献自己为祭,印证真信徒在其中得着所有恩惠,在祂里面得着属灵的滋养和生长,使他们进一步委身和履行向祂当尽的本分;也是作为祂奥秘身体之肢体的信徒与祂交通、也彼此相通的纽带和保证(林前11:23-26;10:16-17,21;12:13)。

Our Lord Jesus, in the night wherein He was betrayed, instituted the sacrament of His body and blood, called the Lord’s Supper, to be observed in His church unto the end of the world; for the perpetual remembrance of the sacrifice of Himself in His death, the sealing all benefits thereof unto true believers, their spiritual nourishment and growth in Him, their further engagement in and to all duties which they owe unto Him; and to be a bond and pledge of their communion with Him, and with each other, as members of His mystical body.

解读:

  • 主的晚餐的目的:
    1. 为了永远记念祂在祂的死中献自己为祭:是表明基督之死的记号(林前11:26)。
    2. 印证真信徒在其中得着所有恩惠,在祂里面得着属灵的滋养和生长,使他们进一步委身和履行向祂当尽的本分:因此,一个不信的人参与主的晚餐,就是动用了无权使用的官方印章,干犯了主的身和血,定了自己的罪。相反,一个凭信心参与主的晚餐的人,将享用基督的死所带来的恩惠。各个宗派都接受从下往上的记念功效,但这里指出还有从上而下的实际功效。
    3. 作为祂奥秘身体之肢体的信徒与祂交通、也彼此相通的纽带和保证:信徒在分享主的晚餐时,不但与主交通,也彼此亲密交通:「我们所祝福的杯,岂不是同领基督的血吗?我们所擘开的饼,岂不是同领基督的身体吗?我们虽多,仍是一个饼,一个身体,因为我们都是分受这一个饼」(林前10:16-17)。

二、在这圣礼中,基督并没有被献给祂的父,也没有为赦免活人或死人的罪而献上任何真正的祭物(来9:22,25-26,28;10:10-14),而是纪念祂在十字架上一次而永远地献上祂自己,并为此向神献上一切可能的赞美作为属灵的祭(林前11:24-26;太26:26-27;路22:19-20);因此,天主教所谓的弥撒祭,对于基督那唯一的献祭,即祂为选民的一切罪所献的唯一挽回祭,是最可憎的侮辱(来7:23-24,27;10:11-12,14,18)。

In this sacrament Christ is not offered up to His Father, nor any real sacrifice made at all for remission of sins of the quick or dead, but a commemoration of that one offering up of Himself, by Himself, upon the cross, once for all, and a spiritual oblation of all possible praise unto God for the same; so that the popish sacrifice of the mass, as they call it, is most abominably injurious to Christ’s one only sacrifice, the alone propitiation for all the sins of the elect.

解读:

  • 本节驳斥罗马天主教认为弥撒是再次将基督献祭的教义。

三、主耶稣在这条例中,指定祂的仆人们向人宣告祂设立此礼的话语,祷告,祝福圣礼元素饼和酒、从而使它们从普通的用途分别为圣洁的用途;拿起饼来擘开,拿起杯来,然后(他们自己也领受)将两者都交给领受者(太26:26-28;可14:22-24;路22:19-20;林前10:16-17;11:23-27);但不可分给未出席聚会的人(徒20:7;林前11:20)。

The Lord Jesus hath, in this ordinance, appointed His ministers to declare His word of institution to the people, to pray, and bless the elements of bread and wine, and thereby to set them apart from a common to an holy use; and to take and break the bread, to take the cup, and (they communicating also themselves) to give both to the communicants; but to none who are not then present in the congregation.

解读:

  • 「祂的仆人」:就是「教会的执事」(西1:25中),包括牧师、传道、长老、执事、负责同工等。长老宗(Presbyterian)的教会一般有两种职分:长老、执事,长老分为教导型长老和治理型长老;改革(Reformed)的教会一般有三种职分:牧师或圣道的执事、长老、执事。
  • 守主的晚餐应当按以下步骤:
    1. 宣告主设立这一圣礼的话语、祷告、祝谢(太26:26;可14:22;路22:17;林前11:24):饼与酒被祝谢分别为圣以后,才会成为基督身体与血的象征。
    2. 擘饼(林前11:24;太13:22, 26:26):基督在众门徒面前擘饼,主持聚会的人也应该在会众面前擘饼,以象征基督的身体为他们而舍。
    3. 分杯(太26:27-28):但倒酒并不是蒙恩之道的一部分。

四、私人弥撒,即从神甫或任何其他人单独领受这圣礼(林前10:16);同样,拒绝将杯分给信徒(太26:27-28;可14:23;林前11:25-29),崇拜圣礼元素,举起它们,或捧着游行膜拜,以敬虔之名而保存它们,都与这圣礼的本质和基督设立的宗旨背道而驰(太15:9)。

Private masses, or receiving this sacrament by a priest, or any other, alone; as likewise the denial of the cup to the people; worshipping the elements, the lifting them up, or carrying them about for adoration, and the reserving them for any pretended religious use, are all contrary to the nature of this sacrament, and to the institution of Christ.

解读:

  • 本节针对罗马天主教的以下迷信行为:
    1. 既然主的晚餐是一项团契相通(林前10:16),那么私人弥撒(例如牧师去医院私下施饼酒给病人)就是一项迷信行为。但对于因病弱不能出席聚会者,可以是由包括神仆在内的两位以上会众,把饼杯带到他们那里举行敬拜、一同领受。在有条件去教会的情况下,却在教会之外领圣餐,并不符合这圣礼的本质和基督设立的宗旨。
    2. 通过罗马天主教的神甫私下领受圣餐,也是毫无意义的迷信行为。
    3. 罗马天主教拒绝分杯给信徒,因为担心把基督的宝血洒了,这种做法不合乎圣经。
    4. 崇拜或朝拜饼酒是崇拜偶像的行为,因为圣经并不允许我们对饼酒有丝毫崇敬之情。
    5. 剩余的饼酒并没有保留任何魔术般或属灵性的特质。

五、这圣礼中的外在元素,经过合适地分别出来供基督所定的用途,与被钉十字架的基督有着如此的关系,以致于它们有时可以被真实地、但仅仅在圣礼的意义上,用它们所代表的事物的名称来称呼,即基督的身体和血(太26:26-28);尽管如此,它们在本质和性质上仍然和以前一样,实实在在只是饼和酒(林前11:26-28;太26:29)。

The outward elements in this sacrament, duly set apart to the uses ordained by Christ, have such relation to Him crucified, as that truly, yet sacramentally only, they are sometimes called by the name of the things they represent, to wit, the body and blood of Christ; albeit, in substance and nature, they still remain truly, and only, bread and wine, as they were before.

六、主张通过神甫祝谢,或任何其他方法,将饼和酒的本质转变为基督的身体与血的本质的教义(通称为化质说),不仅与圣经相悖,且违反常识和理性;颠覆了圣礼的性质,过去和现在都是造成各种迷信,甚至严重的偶像崇拜的原因(徒3:21;林前11:24-26;路24:6,39)。

That doctrine which maintains a change of the substance of bread and wine, into the substance of Christ’s body and blood (commonly called transubstantiation) by consecration of a priest, or by any other way, is repugnant, not to Scripture alone, but even to common-sense and reason; overthroweth the nature of the sacrament; and hath been, and is, the cause of manifold superstitions, yea, of gross idolatries.

解读:

  • 这是否定天主教的「化质说/变质说/圣餐变体论 Transubstantiation」。
  • 当基督设立圣餐时,把饼与酒称为祂的体与血,但这些物质记号在性质上仍然是饼与酒,只是与所表征的事物有着密切的圣礼性的联合。

七、那按理领受者在外在领受此礼的有形元素时(林前11:28),也凭信心在内心真正地、确实地,但不是在物质和肉体上、而是在属灵上,领受并享用被钉十字架的基督,以及祂受死的一切恩惠——基督的身体和血不是物质地、或肉体地在饼和酒之中、之旁或之下;而是真实地、但属灵地临到领受此礼的信徒的信心中,正如元素本身呈现给他们的外在感官一样(林前10:16,3-4)。

Worthy receivers, outwardly partaking of the visible elements in this sacrament, do then also inwardly by faith, really and indeed, yet not carnally and corporally, but spiritually, receive and feed upon Christ crucified, and all benefits of His death: the body and blood of Christ being then not corporally or carnally in, with, or under the bread and wine; yet as really, but spiritually, present to the faith of believers in that ordinance, as the elements themselves are to their outward senses.

解读:

  • 凭信心在内心真正地、确实地,但不是在物质和肉体上、而是在属灵上,领受并享用被钉十字架的基督,以及祂受死的一切恩惠:当我们凭信心参与主的晚餐时,基督的神性与我们相交,我们不是将基督领下来(化质说与合质说),而是被奥秘地提上去、带到祂的人性面前、与升天的基督相交,所以说:「我们所祝福的杯,岂不是同领基督的血吗?我们所擘开的饼,岂不是同领基督的身体吗」(林前10:16)?如此,「基督从祂的肉身将生命吹入我们的灵魂里,更确切地说,将祂自己的生命浇灌到我们身上,虽然基督的肉身并没有进入到我们里面」(《基督教要义》4.17.32)。在主的晚餐中,基督亲近我们、喂养我们,是祂最亲近我们的那一刻。因此,清教徒把主的晚餐看作一个高潮,提醒自己基督要喂养我们,所以要打开心,领受祂、接受祂、信祂爱祂,祂要亲近你、你就亲近祂(约15:1-10)。
  • 基督的身体和血不是物质地、或肉体地在饼和酒之中、之旁或之下:这是否定路德宗「同质说/合质说/圣体共在论 Consubstantiation」。虽然马丁·路德并不认为基督的体血代替了饼酒,但却认为是加入了饼酒之中、与饼酒同在。
  • 真实地、但属灵地,呈现给行此圣礼的信徒的信心,正如元素本身呈现给他们的外在感官一样:基督是真实地临在于主的晚餐中,因为祂的神性无所不在:「我就常与你们同在,直到世界的末了」(太28:20)。基督又是非物质地临在于主的晚餐中,因为祂人性中的体和血仍在天上,是圣灵在主的晚餐中实现基督。
  • 慈运理和重洗派的观点:主的晚餐只是人从下而上纪念,纯粹是记念性和象征性的,领受者只是通过外在的道德性劝告而得其恩惠,所以每个月一次即可。
  • 马丁·路德和加尔文的观点:主的晚餐也是基督从上而下做工,祂在此礼中真实地与信徒同在,所以至少每个主日一次。

八、无知和邪恶的人纵然在这圣礼中领受了外在的元素,也不能领受其中所表征的事物;但由于他们不按理领受,乃是干犯主的身和血,就定了自己的罪。因此,一切无知和不敬虔的人,因为不配享受与祂相交,所以他们不配来到主的桌前;若他们仍然如此参与这些圣洁的奥秘(林前11:27-29;林后6:14-16;林前10:21)、或被允许参与(林前5:6-7,13;帖后3:6,14-15;太7:6),一定会大大得罪基督。

Although ignorant and wicked men receive the outward elements in this sacrament, yet they receive not the thing signified thereby; but by their unworthy coming thereunto are guilty of the body and blood of the Lord, to their own damnation. Wherefore all ignorant and ungodly persons, as they are unfit to enjoy communion with Him, so are they unworthy of the Lord’s table, and cannot, without great sin against Christ, while they remain such, partake of these holy mysteries, or be admitted thereunto.

解读:

  • 不得接纳无知的人到主的桌前:主的晚餐与旧约的逾越节在本质上是同样的,既然只有受过割礼的才能参与逾越节(出12:42-44),同样也只有受过洗的人才能参与主的晚餐。
  • 不得接纳不敬虔的人到主的桌前:「若有称为弟兄是行淫乱的,或贪婪的,或拜偶像的,或辱骂的,或醉酒的,或勒索的,这样的人不可与他相交,就是与他吃饭都不可」(林前5:11),何况是分享主的晚餐呢?
  • 更多关于主的晚餐的介绍,参见《擘饼聚会》一文

第二十八章 论洗礼 Of Baptism

一、洗礼是由耶稣基督设立的新约圣礼(太28:19),不仅是为了庄严地接纳受洗者进入有形的教会(林前12:13;加3:27-28),而且对他来说是恩典之约(罗4:11;西2:11-12)、归入基督(加3:27;罗6:5)、重生(约3:5;多3:5)、罪得赦免(可1:4;徒2:38;22:16)、借着耶稣基督将自己奉献给神、行事为人有新生的样式(罗6:3-4)的记号和印证——基督亲自指定这圣礼在祂的教会中持续施行,直到世界的末了(太28:19-20)。

Baptism is a sacrament of the New Testament, ordained by Jesus Christ, not only for the solemn admission of the party baptized into the visible church, but also to be unto him a sign and seal of the covenant of grace, of his ingrafting into Christ, of regeneration, of remission of sins, and of his giving up unto God, through Jesus Christ, to walk in newness of life: which sacrament is, by Christ’s own appointment, to be continued in His church until the end of the world.

解读:

  • 洗礼是由基督亲自指定的:所以,你们要去,使万民作我的门徒,奉父、子、圣灵的名给他们施洗。凡我所吩咐你们的,都教训他们遵守,我就常与你们同在,直到世界的末了」(太28:19-20)。
  • 洗礼有六个目的:
    1. 洗礼是恩典之约的记号与印证:洗礼是心灵的割礼(罗2:28;腓3:3;利26:40-41;申10:16,30:6;耶4:4),代替割礼(西2:12)作为恩典之约的记号与印证(罗4:11),这是恩典之约的应许:「你们各人要悔改,奉耶稣基督的名受洗,叫你们的罪得赦,就必领受所赐的圣灵;因为这应许是给你们和你们的儿女,并一切在远方的人,就是主—我们神所召来的。」(徒2:38-39;加3:14-16;27-29)。
    2. 洗礼是归入基督的记号与印证:洗礼表征、并使我们与基督联合与认同(林前10:2;12:13;加3:27)。洗礼并非只是象征基督的死,也代表我们与基督联合: 岂不知我们这受洗归入基督耶稣的人,是受洗归入祂的死吗……我们若在祂死的形状上与祂联合,也要在祂复活的形状上与祂联合」(罗6:3,5),因为基督是在圣约上与属灵上代表我们死。
    3. 洗礼是重生的记号与印证:受洗并不证明重生,但重生者一定会遵照主的吩咐受洗:祂便救了我们;并不是因我们自己所行的义,乃是照祂的怜悯,借着重生的洗和圣灵的更新」(多3:5)。
    4. 洗礼是罪得赦免的记号与印证:保罗受洗,是象征他在去大马士革的路上已经因信蒙赦免了:现在你为什么耽延呢?起来,求告祂的名受洗,洗去你的罪」(徒22:16)。
    5. 洗礼是借着耶稣基督将自己奉献给神、行事为人有新生的样式的记号和印证:我们借着洗礼归入死,和他一同埋葬,原是叫我们一举一动有新生的样式,像基督借着父的荣耀从死里复活一样」(罗6:4)。成人洗礼包含受洗者的宣言,婴孩洗礼包含父母的誓言(创18:19;弗6:4)。父母带孩子受洗,就是在与主立约,要让孩子像圣约中的孩子那样长大。
    6. 洗礼是为了庄严地接纳受洗者进入有形的教会:这是神设立的仪式,接纳那些宣告信仰的人进入有形的圣约团体:我们不拘是犹太人,是希腊人,是为奴的,是自主的,都从一位圣灵受洗,成了一个身体,饮于一位圣灵」(林前12:13;徒2:41)。一个人只要合宜地受了洗,我们就应当视之为有形教会的成员,除非有证据见证他没有重生。因为有形的圣约团体里有麦子和稗子(太13:30),连悖逆的旧约以色列人也被称为神的百姓,神要修剪自己的橄榄树(罗11:17)和葡萄树(约15:6)。我们也应当视年幼的圣约子女为圣约团体的成员,教导他们教理问答,但这并不代表他们已经重生得救。

二、这圣礼所用的外表物质是水,由合乎律法地蒙召的福音仆人用水,奉父、子、圣灵的名给受洗者施洗(徒10:47;8:36,38;太28:19)。

The outward element to be used in the sacrament is water, wherewith the party is to be baptized in the name of the Father, and of the Son, and of the Holy Ghost, by a minister of the gospel, lawfully called thereunto.

解读:

  • 洗礼所用的外表物质是水,而不是油、旗帜(救世军)、其他任何物质。水来代表:
    1. 基督的灵洁净灵魂:祂便救了我们;并不是因我们自己所行的义,乃是照祂的怜悯,借着重生的洗和圣灵的更新」(多3:5),
    2. 基督的血除去罪债:祂爱我们,用自己的血使我们脱离罪恶」(启1:5)。
  • 洗礼应该由合乎律法地蒙召的福音仆人施行:
    • 圣礼与圣道的职事都是「向我们宣告基督,并且在基督里向我们宣告那天上恩典的财宝」(《基督教要义》4.14.17),圣礼与圣道不可分割地联在一起的。没有了圣道,圣礼和圣礼的仪式都会成为迷信。
    • 「福音仆人」包括牧师、传道、长老、执事、负责同工等,「仆人」就是西1:23中的「执事」。长老宗(Presbyterian)的教会一般有两种职分:长老、执事,长老分为教导型长老和治理型长老;改革宗(Reformed)的教会一般有三种职分:牧师或圣道的执事、长老、执事。
  • 洗礼要奉父、子、圣灵的名施行(太28:19):代表我们是在三一神的权柄下受洗,也认同对三一神的敬拜和事奉。

三、将人浸入水中,并非必要;在人身上浇水或洒水,也是正确施行的洗礼(来9:10,13,19,21;可7:2-4;路11:38)。

Dipping of the person into the water is not necessary; but baptism is rightly administered by pouring or sprinkling water upon the person.

解读:

  • 新约圣经中提到的洗礼方式,包括整个人下到河水中(徒8:36-39),或者使用家里的浴缸、水池(徒9:18;16:33)。
  • 主后一百年左右的《十二使徒遗训》(Didache, or the Teaching of the Twelve Apostles)说:「要在流动的河水中给人施浸使他们归入父、子、和圣灵的名下。如果找不到流动的河水,就是在其它水中也可以,最好是冷水;不过如果无法在冷水中施浸,那就用温水;如果实在找不到施浸的地方,那么就用水浇在他们头上三次,使他们归入父、子和圣灵的名下。」
  • 现代教会一般使用三种洗礼方式:浸水礼(Submersion, or partial immersion)、浇水礼(Affusion)和滴水礼(Aspersion or sprinkling)。
  • 浸信会坚持浸水礼。

四、不仅那些实际认信并顺服基督的人(徒2:41;8:12-13;16:14-15),而且凡是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信徒的婴孩也应受洗(创17:7-14;加3:9,14;西2:11-12;徒2:38-39;罗4:11-12;林前7:14;太19:13;可10:13-16;路18:15-17;太28:19;林前7:14)。

Not only those that do actually profess faith in and obedience unto Christ, but also the infants of one or both believing parents are to be baptized.

解读:

  • 那些实际认信并顺服基督的人应该受洗:「信而受洗的,必然得救;不信的,必被定罪」(可16:16)。
  •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信徒的婴孩也应受洗,因为:
    1. 婴孩受洗,并不需要明白受洗的意义。新约的洗礼与旧约的割礼都是恩典之约的记号与印证,虽然旧约的婴孩并不了解割礼的意义,但仍要接受割礼作为恩典之约的记号与印证。
    2. 虽然只有挪亚在耶和华眼前蒙恩(创6:8-9),但神却拯救挪亚与他全家。虽然只有亚伯拉罕有信心,但神却和他全家立约(创17:7),要他全家行割礼(创17:9-14),使儿女都成为圣约团体的成员,与圣约团体一起领受神的道、一起敬拜神。
    3. 彼得在五旬节的讲道中宣告:信徒的儿女都是神的圣约应许的对象:「你们各人要悔改,奉耶稣基督的名受洗,叫你们的罪得赦,就必领受所赐的圣灵;因为这应许是给你们和你们的儿女,并一切在远方的人,就是主——我们神所召来的」(徒2:38-39)。
    4. 当父母一方是信徒时,全家都被神视为在圣约上是圣洁的:「因为不信的丈夫就因着妻子成了圣洁,并且不信的妻子就因着丈夫成了圣洁。不然,你们的儿女就不洁净,但如今他们是圣洁的了」(林前7:14)。因此,只要配偶和孩子都不反对,信徒的儿女就应当受洗。当时全家因着一家之主的信心而受洗是正常的,如:吕底亚全家 (徒16:15),腓立比监卒全家 (徒16:33),司提反全家(林前1:16),哥尼流全家(徒10:24,46,48),基利司布全家(徒18:8)。
  • 各宗派对于婴孩洗礼的态度:
    1. 接受婴孩洗礼的宗派包括:东正教、罗马天主教、路德宗、圣公会、循道宗、长老会、改革宗、灵粮堂。
    2. 用婴儿奉献礼代替婴孩洗礼的宗派包括:宣道会。
    3. 不接受婴孩洗礼的宗派包括:浸信会、弟兄会、自由派、大部分灵恩派。

五、虽然藐视或忽略这条例是一种大罪(创17:14;太28:19;徒2:38;路7:30),但恩典与拯救并非不可分割地依附于它,以致没有它就无人能重生或得救(罗4:11;徒10:2,4,22,31,45,47),或者凡受过洗者都毫无疑问地重生了(徒8:13,23)。

Although it be a great sin to contemn or neglect this ordinance, yet grace and salvation are not so inseparably annexed unto it as that no person can be regenerated or saved without it, or that all that are baptized are undoubtedly regenerated.

解读:

  • 恩典与拯救并非不可分割地依附于它,以至于没有它便无人能重生或得救。这与罗马天主教所教导的相反:
    1. 洗礼不是得救的条件,而是重生的果子(约3:3;弗2:8)。
    2. 亚伯拉罕在受割礼之前就已经藉信称义了(罗4:11)。
    3. 保罗并没不重视必须由自己给人施洗(林前1:14)。
    4. 十字架上那悔改的犯人并没有机会受洗,但他的确得救了(路23:43)。
    5. 行邪术的西门受了洗,但他却仍然「在苦胆之中,被罪恶捆绑」(徒8:13,23)。
  • 虽然藐视或忽略这条例是一种大罪:
    1. 自称信主,却拒绝受洗,使藐视这一蒙恩之道。贵格会拒绝一切外在的洗礼。
    2. 不为婴孩施洗,是忽略这一蒙恩之道,正如摩西忽略给孩子行割礼(出4:24-26)。

六、洗礼的功效并不维系于施行的那一刻(约3:5,8);但尽管如此,通过正确地使用这一条例,圣灵将根据神旨意中的计划、在祂指定的时候,不但将所应许的恩典提供给他们,而且真正显明和赐给那些(无论老幼)应得此恩典的人(罗6:3-6;加3:27;彼前3:21;徒2:38,41)。

The efficacy of baptism is not tied to that moment of time wherein it is administered; yet, notwithstanding, by the right use of this ordinance, the grace promised is not only offered, but really exhibited and conferred by the Holy Ghost, to such (whether of age or infants) as that grace belongeth unto, according to the counsel of God’s own will, in His appointed time.

解读:

  • 洗礼的功效并不维系于施行的那一刻:圣约的恩惠是在圣灵重生的时候生效的(约3:5 ,8),并不是在受洗的时候。
  • 洗礼是圣灵施行圣约恩惠的蒙恩之道:「信而受洗的必然得救。不信的必被定罪」(可16:16),「这水所表明的洗礼,现在借着耶稣基督复活也拯救你们;这洗礼本不在乎除掉肉体的污秽,只求在神面前有无亏的良心」(彼前3:21),「你们受洗归入基督的都是披戴基督了」(加3:27)。

七、洗礼的圣礼对于任何人都只施行一次(罗6:3-11)。

The sacrament of baptism is but once to be administered to any person.

解读:

  • 洗礼只宜施行一次,因为:
    1. 洗礼表征神所赐的内在恩典,是不能被撤回的。
    2. 洗礼并非使人得救的行为(多3:5)。
    3. 洗礼的功效并不维系于施行的那一刻。
  • 罗马天主教是以三一神的名施洗的,所以加尔文反对在罗马天主教中受洗的人再次受洗,因为受洗的功效不在于施洗的人。但重洗派主张他们应当重新受洗。
  • 在不信三一神的异端教会中的洗礼是无效的,应该重新受洗。

第二十七章 论圣礼 Of the Sacraments

一、圣礼是恩典之约的圣洁记号与印证(罗4:11;创17:7,10-11),由神直接设立(太28:19;林前11:23),代表基督和祂的恩惠,并确认我们在祂里面有分(罗6:3-4;西2:12;林前10:16;11:25-26;加3:27):同时也将属教会的人与世上其他人明显区分(出12:48;创34:14;林前10:21);并严肃地要求他们照着祂的圣道、在基督里事奉祂(罗6:3-4;加3:27;彼前3:21;林前10:16;5:7-8)。

Sacraments are holy signs and seals of the cov-enant of grace, immediately instituted by God, to represent Christ and His benefits, and to confirm our interest in Him: as also to put a visible difference between those that belong unto the church, and the rest of the world; and solemnly to engage them to the service of God in Christ, according to His Word.

解读:

  • 「圣礼 Sacrament」这个词并非源于圣经。浸信会认为这个词残留着罗马天主教的色彩,所以在1689年的信条中弃用该词,把洗礼和主的晚餐称为「ordinance」,中文译为「蒙恩之道」。但是,加尔文、其他早期改革宗神学家和本信条继续使用这个名称,有以下理由:
    1. 「Sacrament」源于拉丁文「Sacramentum」,早期的拉丁语信徒把「Sacramentum」与圣经中的希腊文「奥秘 musthvrion」视为同义词,所以把洗礼和主的晚餐称为圣礼,一部分原因是,属灵祝福与蒙恩之道的意义被掩盖在外在的表征和礼仪之下;另一部分原因是,当时受逼迫的基督徒参加圣礼时非常隐秘。
    2. 「Sacramentum」在词典中的意义是「新兵的宣誓」。当一名罗马士兵宣誓时,要承诺忠于招募他的将领。同样,当基督的精兵参与圣礼时,也要郑重承诺忠于我们救恩的元帅。
    3. 洗礼和主的晚餐与其他神所设立的蒙恩之道有所不同,应该用不同的名称来区别与讨论。
  • 圣礼的三个目的:
    1.  圣礼是恩典之约的圣洁记号和印证:作为记号,它生动地表征基督和祂恩典之约中的恩惠;作为印证,它并证实我们与基督有分:「并且他受了割礼的记号,作他未受割礼的时候因信称义的印证」(罗4:11)。
      • 主的晚餐:作为记号,它表征基督的死和祂的死所带来的恩惠(林前11:26)。作为印证,它证实我们同领基督的血与身体(林前10:16),与基督在属灵上联合与相通。
      • 洗礼:作为记号,它表征我们受了圣灵的洗、归入基督(林前12:13)。作为印证,它使我们在有形教会中的会员资格生效,也反映了我们在无形教会中的会员资格。
    2.  圣礼把属教会的人与世上其他人明显区分:洗礼是有形教会成员的标志(徒2:41),而主的晚餐就象就旧约的逾越节,只能向信徒开放(出12:48;林前11:27-29)。
    3.  圣礼严肃地要求他们照着祂的圣道、在基督里事奉祂:受洗后的人「一举一动有新生的样式」(罗6:3,4),我们若守主的晚餐,就不应该「又吃鬼的筵席」(林前10:16,21)。守主的晚餐,是为了记念基督(林前11:25),这不仅仅只是想起基督为我们所作的一切,也包括爱祂、顺服祂、事奉祂,盼望祂的再来。

二、在每一个圣礼中,在记号和所表征的事物之间都有一种属灵的关系、或奥秘的联合;因此,其中一个的名称和功效可以归于另一个(创17:10;太26:27-28;林前10:16-18)。

There is in every sacrament a spiritual relation, or sacramental union, between the sign and the thing signified; whence it comes to pass that the names and effects of the one are attributed to the other.

解读:

  • 圣礼的两个部分:
    1. 在洗礼中,记号是水,表征圣灵,表征重生与圣灵的洗(可1:8;多3:5)。
    2. 在主的晚餐中,记号是饼与葡萄酒,分别表征着基督的身体与血。
  • 圣经常将记号和其所表征事物的名称互换使用:「你们所有的男子都要受割礼;这就是我与你并你的后裔所立的约,是你们所当遵守的」(创17:10),「因为这是我立约的血,为多人流出来,使罪得赦」(太26:28)。

三、正确施行圣礼时所显明的恩典,并非因为圣礼中的任何能力;圣礼的功效也不取决于施行者的虔诚或存心(罗2:28-29;彼前3:21),而是取决于圣灵的运行(林前12:13)和设立圣礼的圣道,这圣道不但命令施行圣礼,而且应许按理领受者得恩惠(太26:26-28;路22:19-20;太28:19-20;林前11:26)。

The grace which is exhibited in or by the sacraments, rightly used, is not conferred by any power in them; neither doth the efficacy of a sacrament depend upon the piety or intention of him that doth administer it, but upon the work of the Spirit, and the Word of institution, which contains, together with a precept authorizing the use thereof, a promise of benefit to worthy receivers.

解读:

  • 本节针对两种错误:
    1. 认为圣礼本身有能力:罗马天主教认为:圣礼本身有能力,只要领受者不积极抵抗,圣礼在施行时就有效,能把恩典给予每位领受者(因功生效 ex opereoperato)。洗礼重生论者则认为,人一定要受洗才能重生。但是,圣礼本身并没有能力,许多遵守圣礼的人并没有蒙受神的恩典,如行邪术的西门(徒8:13,23)。
    2. 认为圣礼的功效取决于施行者的虔诚或存心:罗马天主教认为,圣礼的功效依赖:a) 施行者有正式授权 ;b) 施行者在施行圣礼的那瞬间,意在执行教会对圣礼所做的定义。
  • 圣礼不但是恩典之约的记号与印证,也是恩典之约的恩惠施行管道。许多基督徒将圣礼和其所表征的对象完全割裂,改变了圣礼的意义,以致圣餐被只视为记念性的仪式,洗礼只被视为向公众见证信仰,失去了圣礼应有的全部功效。

四、我们的主基督在福音中所设立的圣礼只有两个,即洗礼和主的晚餐——两者都不可以让被合乎律法地设立的圣道仆人之外的任何人来施行(太28:19;林前11:20,23;4:1;弗4:11-12)。

There be only two sacraments ordained by Christ our Lord in the gospel, that is to say, baptism and the supper of the Lord: neither or which may be dispensed by any but a minister of the Word, lawfully ordained.

解读:

  • 本节针对两种错误:
    1. 罗马天主教添加了另外五个没有圣经根据的圣礼:授职礼、婚礼、坚信礼、补赎礼、临终抹油礼。
    2. 罗马天主教允许普通信徒与接生妇在必要时施洗,因为他们认为,人若不受洗、就必灭亡。
  • 圣礼应该由被合乎律法地设立的圣道仆人施行:
    • 圣礼与圣道的职事都是「向我们宣告基督,并且在基督里向我们宣告那天上恩典的财宝」(《基督教要义》4.14.17),圣礼与圣道不可分割地联在一起的。没有了圣道,圣礼和圣礼的仪式都会成为迷信。
    • 「圣道仆人」包括牧师、传道、长老、执事、负责同工等,「仆人」就是西1:23中的「执事」。长老宗(Presbyterian)的教会一般有两种职分:长老、执事,长老分为教导型长老和治理型长老;改革宗(Reformed)的教会一般有三种职分:牧师或圣道的执事、长老、执事。

五、旧约的圣礼就所表征和显明的属灵事物而言,在本质上与新约的圣礼相同(林前10:1-4;罗4:11;西2:11-12)。

The sacraments of the Old Testament, in regard of the spiritual things thereby signified and exhibited, were, for substance, the same with those of the New.

解读:

  • 旧约的圣礼指向将来的基督,新约的圣礼指向已完成道成肉身之工的基督。
    1. 洗礼取代了割礼。这两个都是入会的仪式(创17:14;徒2:41),只需要向信徒及其儿女施行一次,表征属灵的重生(申10:16,30:6;太3:11)和圣约的联合。洗礼对新约的基督徒来说,就像以色列人的割礼(加3:27,29;西2:10-12)。
    2. 主的晚餐取代了逾越节:定期向成年信徒施行,表征在信仰上得着滋养。因为主已经赋予逾越节的代表物新的意义(太26:26-29),保罗也称基督为我们逾越节的羔羊(林前5:7),约翰称基督为神的羔羊(约1:29,36;19:33;出12:46)。
  • 恩典之约又被称为「永远的约」(创17:7 ;耶32:40;来13:20),表明整个历史只有一个救赎计划。施行圣约的方式和圣礼的形式变了,但圣约本身并没有变。

第二十六章 论圣徒相通 Of the Communion of the Saints

一、凡借着耶稣基督的灵、又借着信心,与他们的元首耶稣基督联合的圣徒,就在祂的恩典、受苦、受死、复活和荣耀中一同有分(约壹1:3;弗3:16-18;约1:16;弗2:5-6;腓3:10;罗6:5-6;8:17;提后2:12)——并且,他们既在爱里彼此联合,就分享彼此的恩赐和恩典(弗4:15-16;林前12:7,12;3:21-23;西2:19),并有义务履行公开和私下的这些本分,以促进他们内在和外在的共同益处(帖前5:11,14;罗1:11-12,14;约壹3:16-18;加6:10)。

All saints that are united to Jesus Christ their head, by His Spirit and by faith, have fellowship with Him in His graces, sufferings, death, resurrection, and glory: and, being united to one another in love, they have communion in each other’s gifts and graces, and are obliged to the performance of such duties, public and private, as to conduce to their mutual good, both in the inward and outward man.

二、凡认信的圣徒,都当在敬拜神和其他属灵的事奉上维持圣洁的团契和相通,以求彼此造就(来10:24-25;徒2:42,46;赛2:3;林前11:20);也可以照着各自的能力和需要,在物质方面互相帮助。这种圣徒相通,应当照神所赐的机会,延及所有那些在各处求告主耶稣之名的人(约壹3:17;林后8:9;徒11:29-30;2:44-45)。

Saints by profession, are bound to maintain an holy fellowship and communion in the worship of God, and in performing such other spiritual services as tend to their mutual edification; as also in relieving each other in outward things, according to their several abilities and necessities. Which communion, as God offereth opportunity, is to be extended unto all those who, in every place, call upon the name of the Lord Jesus.

解读:

  • 圣徒相通的基础,是与基督的联合:
    1. 这联合是圣约的联合:祂是我们圣约的代表(弗1:4;约17:2,6),代表我们而活,好叫义归于我们,使我们因着基督主动的顺服,得以在神面前称义(罗5:19) ;又为我们的罪作了挽回祭,代替我们而死(弗5:2;约壹2:2,4:10)。
    2. 这联合是奥秘的联合:圣灵在我们里面内住并运行(林前12:12-13;6:11;罗8:9)。圣经用葡萄树与枝子(约15:5),身体与头(弗4:15-16;林前12:12),丈夫与妻子(弗5:31-32)来描绘这种联合。
  • 罗马天主教的错误主张:个人是因着圣礼与教会联合,再通过教会与基督联合。

三、圣徒与基督的这种相通,并不会使他们以任何方式分享神性的本质,也没有使他们在任何方面与基督等同——两者都是不虔敬、亵渎神的断言(西1:18-19;林前8:6;诗45:6-7;来1:6-9;约1:14;20:17)。圣徒之间的彼此相通,也不是剥夺或侵犯各人对自己的拥有物和占有物的所有权或实物(出20:15;弗4:28;徒5:4)。

This communion which the saints have with Christ, doth not make them in any wise partakers of the substance of the Godhead, or to be equal with Christ in any respect: either of which to affirm, is impious and blasphemous. Nor doth their communion one with another as saints, take away or infringe the title or property which each man hath in his goods and possessions.

解读:

  • 关于圣徒相通的两种错误教导:
    1. 东正教主张:基督与信徒之间的联合,包括基督与我们在本质上的互相融合。这实际上是把人神化。
    2. 重洗派教导:基督徒没有个人权利,或他们没有财产的所有权。这违反了第八诫「不可偷窃」。

第二十五章 论教会 Of the Church

一、大公教会或普世教会是无形的,由过去、现在和未来在元首基督之下所召集的合而为一的选民总数构成,是那充满万有者的新妇、身体和充满(弗1:10,22-23;5:23,27,32;西1:18)。

The catholic or universal church, which is invisible, consists of the whole number of the elect, that have been, are, or shall be gathered into one, under Christ the head thereof; and is the spouse, the body, the fullness of Him that filleth all in all.

解读:

  • 无形的教会是神眼中的教会:「主认识谁是祂的人」(提后2:19),是「有名录在天上诸长子之会所共聚的总会」(来12:23)。
    1. 无形教会是父神的子民:「惟有你们是被拣选的族类,是有君尊的祭司,是圣洁的国度,是属神的子民」(彼前2:9)。
    2. 无形教会是基督的身体:「为要成全圣徒,各尽其职,建立基督的身体」(弗4:12)。
    3. 无形教会是圣灵的团契:「我们不拘是犹太人,是希腊人,是为奴的,是自主的,都从一位圣灵受洗,成了一个身体,饮于一位圣灵」(林前12:13)。
  • 无形教会的成员资格:圣灵的洗。也就是说,真选民必须重生、有圣灵的内住,包括了旧约时代和新约时代的信徒。
  • 罗马天主教认为,教会是一个可见的组织,从使徒们开始,透过教会的主教们未曾间断地传承下来。只有靠着罗马天主教会这种看得见的组织,人才能找到一个真教会、惟一的真教会。路德和加尔文都不同意这种教导,他们说罗马天主教会虽具外在的组织形式,然而已经偏离了真道,只剩一个空壳。

二、有形的教会,在福音之下也是大公的、或普世的(不像从前在律法之下仅限于一个国家),包括全世界所有认信真信仰的人(林前1:2;12:12-13;诗2:8;启7:9;罗15:9-12)和他们的儿女(林前7:14;徒2:39;创17:7-12;结16:20-21;罗11:16;加3:7,9,14;罗4:12,16,24)——这是主耶稣基督的国度(太13:47;赛9:7;路1:32-33;徒2:30-36;西1:13)、神的殿和家(弗2:19;3:15)。照常例,在教会之外,没有得救的可能性(徒2:47)。

The visible church, which is also catholic or universal under the gospel (not confined to one nation, as before under the law), consists of all those throughout the world that profess the true religion; and of their children: and is the kingdom of the Lord Jesus Christ, the house and family of God, out of which there is no ordinary possibility of salvation.

解读:

  • 有形的教会是人眼中的教会:教会在地上不只是一个抽象的身体,而且是具体的组织(林前1:2;帖前1:1;门1-2)。
  • 有形教会的成员资格:水洗。对于那些认信基督的人,受洗后才能加入有形的教会,而教会也应该视受洗的人为基督徒,因为我们不可能知道别人的真实灵命状况。因此,有形的教会里也会有没有重生的稗子(太13:27-30)和假师傅(提后2:17-18;徒20:29-30)。参加威斯敏斯特会议的独立派主张:教会的全体成员都必须显出真正蒙恩的标记,是全会众都相信他们已经重生。这种立场的用意很好,但在实践中却难以操作。
  • 基督徒的儿女也是有形教会的成员:因为神把家庭视为一个有机体(创17:7,10,14;徒2:39),把信徒的孩子视为祂的儿女(结16:20-21)。若有一位家长是基督徒,他们的孩子在圣约上都是被视为圣洁的,属于圣约团体的成员:「因为不信的丈夫就因着妻子成了圣洁,并且不信的妻子就因着丈夫成了圣洁。不然,你们的儿女就不洁净,但如今他们是圣洁的了」(林前7:14)。
  • 照常例,在教会之外,没有得救的可能性:在正常情况下,除非一个人加入有形教会,他不可以指望能获拯救,没有游离于教会之外的真信徒,理由见第三节。而罗马天主教主张,只有在罗马天主教会里才可得救。

三、基督已经把神的职分、圣言和条例赐给了这个大公而有形的教会,以便召集并成全在今世生活的圣徒,直到世界的末了;又按着祂的应许,就借着祂自己的同在和圣灵,使这些有效地成就它们的目的(林前12:28;弗4:11-13;太28:19-20;赛59:21)。

Unto this catholic and visible church, Christ hath given the ministry, oracles, and ordinances of God, for the gathering and perfecting of the saints, in this life, to the end of the world; and doth by His own presence and Spirit, according to His promise, make them effectual thereunto.

解读:

  • 条例:又被译为蒙恩之道,指圣灵借以将称义之外的额外恩典传送到信徒生命里的方法,包括:圣道、圣礼、敬拜、祷告、纪律、团契。
  • 教会在地上的三大目的、三大任务:
    1. 向上敬拜神(西3:16;弗1:12);
    2. 向内造就门徒(弗4:11-13);
    3. 向外传扬福音(太28:19-20)。
  • 三个都是终极目的,没有主次之分:「惟有你们是被拣选的族类,是有君尊的祭司,是圣洁的国度,是属神的子民,要叫你们宣扬那召你们出黑暗入奇妙光明者的美德」(彼前2:9)。
    • 只强调敬拜的教会,容易产生真理肤浅、灵命不成熟的信徒。
    • 只强调造就的教会,容易产生熟悉教义、灵命却枯干的信徒。
    • 只强调传福音的教会,容易注重数字成长、内容却偏离,真理越来越幼稚、生活越来越不圣洁,用感觉代替生命。
  • 信徒个人不同于教会,可以根据各人属灵恩赐,在实践教会的目的上有相对的优先次序。

四、这个大公教会有时比较显而易见,有时不太明显(罗11:3-5;徒9:31;2:41,47;18:8-10)。作为其成员的个别教会的纯正程度,取决于在他们中间所教导和接纳的福音教义、所施行的条例、以及所举行的公开敬拜的纯正程度(徒2:41-42;林前5:6-7;启2-3)。

This catholic church hath been sometimes more, sometimes less, visible. And particular churches, which are members thereof, are more or less pure, according as the doctrine of the gospel is taught and embraced, ordinances administered, and public worship performed more or less purely in them.

解读:

  • 真有形教会的标志:
    1. 圣道被纯正地宣讲和聆听(提后1:13;2:15;多2:1;马丁·路德和加尔文)——自由派、耶和华见证人、摩门教、有些罗马天主教的教区是假教会。
    2. 圣礼按照基督的吩咐施行(太28:19;可16:16;路22:19-20;马丁·路德和加尔文)——有些罗马天主教的教区、网上教会是假教会。
    3. 纪律得到合宜的执行(太16:19;18:15-20;约20:23;《比利时信条》)——团契、查经班不是教会。
  • 罗马天主教认为:从彼得和使徒们所传承下来的有形教会,才是真教会。

五、天底下最纯正的教会,也难免有混杂和错误(林前13:12;启2-3;太13:24-30,47)——有些已经堕落到显然不再是基督的教会(太23:37-39;罗11:18-22)。虽然如此,地上总会有一个教会按照神的旨意敬拜祂(太16:18;诗45:16-17;72:17;太28:19-20;林前15:51-52;帖前4:17)。

The purest churches under heaven are subject both to mixture and error: and some have so degenerated as to become apparently no churches of Christ. Nevertheless, there shall be always a church on earth, to worship God according to His will.

解读:

  • 在基督再来之前,不会有完美的教会。所以信徒不应当寻找一个完美的教会,而应当寻找一个承认圣经无谬无误、以神为中心的真教会,然后在其中事奉、成长,为该教会的纯洁而努力。

六、除了主耶稣基督以外,没有别的教会元首(西1:18;弗1:22)——罗马教宗在任何意义上都不能成为教会的元首(太23:8-10;彼前5:2-4)。

There is no other head of the church but the Lord Jesus Christ: nor can the pope of Rome in any sense be head thereof.

解读:

  • OPC版对本节有修订,删除了关于教宗是敌基督的指控。

第二十四章 论婚姻与离婚 Of Marriage and Divorce

一、婚姻是一男一女之间的事——任何男人同时拥有一个以上的妻子,或任何女人同时拥有一个以上的丈夫,都是不合乎律法的(创2:24;太19:5-6 ;罗7:3;箴2:17)。

Marriage is to be between one man and one woman: neither is it lawful for any man to have more than one wife, nor for any woman to have more than one husband at the same time.

二、婚姻的设立是为了丈夫和妻子的互相帮助(创2:18;弗5:28;彼前3:7),为了人类借合乎律法的繁衍而增加,也为了让教会产生圣洁的后裔(创1:28;9:1;玛2:15),并防止不洁净的事(林前7:2,9)。

Marriage was ordained for the mutual help of husband and wife; for the increase of mankind with a legitimate issue, and of the church with an holy seed; and for preventing of uncleanness.

解读:

  • 神所设立的婚姻是一男一女、一夫一妻。
  • 神设立婚姻的目的是:
    1. 夫妻之间互相帮助(创2:18) :包括属灵的互相帮助。
    2. 按正道生养众多(创1:28),增加教会的圣洁后裔(林前7:14;玛2:15)、也就是应许的儿女(罗9:8。加尔文、马丁路德、慈运理、约翰.威斯理、宾克、钟马田等不赞成节育。
    3. 防止淫乱不洁(林前7:2,9)。

三、凡能按自己的判断表示同意的各种人,都可以合乎律法地结婚(来13:4;提前4:3;林前7:36-38;创24:57-58)。但是,基督徒的本分是只当在主里结婚(林前7:39)。所以,凡信奉真正改革宗的人,不应与不信者、天主教徒或其他偶像崇拜者结婚——敬虔者也不应与生活上罪恶昭彰、或坚持可咒诅异端的人结婚,不平等地共负一轭(创34:14;出34:16;林后6:14;申7 :3-4;王上11:4;尼13:25-27;玛2:11-12 )。

It is lawful for all sorts of people to marry who are able with judgment to give their consent. Yet it is the duty of Christians to marry only in the Lord. And, therefore, such as profess the true reformed religion should not marry with infidels, papists, or other idolaters: neither should such as are godly be unequally yoked, by marrying with such as are notoriously wicked in their life, or maintain damnable heresies.

四、婚姻不应在圣道所禁止的血亲或姻亲的范围之内成立(利18:6-17,24-30;20:19;林前5:1;摩2:7);任何人的法律或双方的同意,都不能使这种乱伦婚姻合乎律法、以便这些人可以像丈夫和妻子一样同居(可6:18;利18:24-28)。

Marriage ought not to be within the degrees of consanguinity or affinity forbidden in the Word; nor can such incestuous marriages ever be made lawful by any law of man, or consent of parties, so as those persons may live together, as man and wife.

解读:

  • 凡能按自己的判断表示同意的各种人,都可以合乎律法地结婚:这是指:
    1. 不能禁止任何等级的人结婚——富裕、贫困、牧师、年轻、老年、基督徒、非基督徒。
    2. 结婚的人应该是成熟、清醒的人,可以为结婚做出理智的决定。
  • 不可结婚的对象:
    1. 信徒不应该与非信徒结婚。
    2. 改革宗信徒不应该与非信徒、天主教或其他拜偶像者(包括东正教、甚至路德宗)结婚。
    3. 敬虔者不可与罪恶昭彰者、异端(如自由派、伯拉纠派等)结婚。
    4. 不可近亲结婚。
  • OPC版对第四节有修订,删除了比较难界定的利20:20-21。

五、人在订立婚约之后所犯的通奸或淫行,若在结婚之前被发现,无辜的一方就有解除婚约的正当理由(太1:18-20;申22:23-24)。结婚之后的通奸,无辜的一方可以合乎律法地提出离婚(太5:31-32),并在离婚后再婚,就好像犯罪的一方已经死了一样(太19:9;罗7:2-3)。

Adultery or fornication, committed after a contract, being detected before marriage, giveth just occasion to the innocent party to dissolve that contract. In the case of adultery after marriage, it is lawful for the innocent party to sue out a divorce, and after the divorce to marry another, as if the offending party were dead.

六、虽然人的败坏善于寻找理由,不正当地将神在婚姻中所配合的分开;但是,只有通奸,或教会或民事官员无法补救的故意离弃,才是解除婚约的充分理由(太19:8-9;林前7:15;太19:6)。在此情况下,应遵循公开和有序的程序,而且当事人不可在他们自己的案件中随己意决定(申24:1-4)。

Although the corruption of man be such as is apt to study arguments, unduly to put asunder those whom God hath joined together in marriage; yet nothing but adultery, or such willful desertion as can no way be remedied by the church or civil magistrate, is cause sufficient of dissolving the bond of marriage; wherein a public and orderly course of proceeding is to be observed; and the persons concerned in it, not left to their own wills and discretion in their own case.

解读:

  • 婚姻应该是永久性的(太19:6)。然而,败坏的本性与罪,使得离婚有时成为必须。信条只提供了两项合乎律法的离婚理由,就是,
    1. 一方犯奸淫(太19:8-9)。
    2. 一方故意离弃(林前7:15)。
  • 加尔文和历史上大多数改革宗教会认为,无辜的一方在合乎律法地离婚之后,可以再婚(林前7:27-28;太5:32;19:9;申24:1-2)。
  • 有些改革宗神学家认为,惟有死亡才能解除婚约,合乎律法地离婚,不等于能合乎律法地再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