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章 判处无期徒刑

  犯人在监号里彼此不能随便讲话,一个监号跟另一监号的犯人更是不能,甚至连打个招呼或作个暗示都不可以,即便亲如夫妻或父母、子女,也同样不许可。邂逅遇之,还要装作没有看见。这是监规,谁也不能违反。

  犯人每到一个新的地方都要照相。王先生他们这批犯人调到南所之后不久,就排队去照相。正轮到王太太要照的时候,她一眼看见王先生也站在那里。她想他没戴眼镜,肯定没有看见她。她真想「嗯、嗯」几声叫他听见,但又怕人发现,所以还是乖乖地把名条别上,照过相走了。其实王先生也看见她了,穿着一件黄色的棉袍在那里照相。南所每礼拜五晚上都在大院子里放电影,犯人全都去看。他们二人在那里见过两三次,但不能说话,王先生心里感到很难过。

  王太太调到南所时,一九五七年被捕的宋天婴和萧语中两位姐妹已经判了刑,送到北京监狱去劳改,并且开始可以接见家属了。那时南所还没有浴室,南所的犯人洗澡都要到北京监狱去。王太太去监狱洗澡,有两次都正逢接见日。一次她看见萧语中的姑姑和妹妹语平带着孩子去接见,她们老远看见她,就笑眯眯地向她点点头。第二次她看见萧语中的母亲萧太太跟语中接见,萧太太还向她招招手,但由于监规的缘故,她不敢有任何表示。

  一九六二年下半年,王先生开始吐血,一天早晨他正在洗脸槽盥洗时,忽然觉得恶心要吐。吐出来一看,全都是血。此后一连吐了好多天,每天都是大量的血。他想他不久就要死了,妻子和儿子均不在旁,就这样死去,他有点不甘心。南所的医生给他治疗,叫他服用雷米封(即异烟肼),并且严肃地告诉他说:「你吃饭、喝水、大小便,都不许动!若是发生了危险,你自己负责。」王先生想:「不许动,我怎么能吃饭、大小便呢?发生危险,那就是说我死了,我人都死了,还负什么责?」

  王先生大量吐血后,身体很弱。就在这个时候,法院通知提审。那天他刚走出大楼,就看见王太太端着一个水盆站在那里,不禁一阵心酸,顿感咫尺天涯,不胜悲痛之至。

  王太太在南所虽然见过王先生,但到底他住在哪里,她并不知道,当然更不知道他在吐血。有一天,一条短裤被风刮到地上,女监的人拾起来,放在她们炕上。王太太老远看见就想:「这块布怎么跟我买的一模一样,也是白绒布带蓝条子?」走过去一看,原来就是她给王先生做的三角短裤。因为没洗干净,而且被风吹到地上,滚了很多的土,显得很脏。她就拿来洗洗干净,又把破了的地方补好,拿去交给队长说:「这是王明道的短裤,是我亲手做的,给风刮到地上,不知是谁拾回来的。请队长交给他,好让他知道在这里丢了东西,还能找回来。」队长真的交给他了。他当然不知道是怎么来的,可是她却由此知道王先生就住在这个楼里了。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是一九六三年初王先生还在吐血的时候下来的。起诉书是根据草岚子胡同看守所的审讯,把他所交代的那些假罪状都罗列上去,呈请法院判刑。起诉书是这样写的: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

起诉书

(六一)京检分反起字第四七号

  被告王明道,男,六十岁,北京市人,住东城区甘雨胡同廿九号,捕前系基督教传道人,现在押。

  被告刘景文,女,五十一岁,浙江省定海县人,住北京市东城区甘雨胡同廿九号。捕前系基督教传道人,现在押。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经我院审查,认定上列被告犯罪事实如下:

  一.王明道、刘景文于解放后一贯破坏人民政府的政策、法令和社会各项政治运动。当我抗美援朝运动时,被告王明道积极向教徒进行反革命宣传,声称:「基督教徒不可参军」「基督教徒不能捐献飞机大炮」等,阴谋破坏我抗美援朝运动;在三反运动期间,被告诬蔑党「有许多说谎、残暴的地方」,并煽动教徒反对「三反」运动。当兵役法公布后,被告曾多次利用讲道的机会破坏兵役法,叫嚣「动刀的必死于刀下,基督徒不可当兵服兵役」;肃反运动展开后,被告王明道召集了长久隐藏在机关、学校内的反革命集团骨干分子王绍武、游约伯、陈以和、谷承华等十余人,了解运动情况,布置抗拒运动的手段,密谋破坏肃反运动。

  二.被告王明道,经常散布反革命言论,恶毒诬蔑现社会为「弯曲悖谬」「淫乱邪恶」的社会,谩骂共产党为「恶人」「属魔鬼的人」,并大肆造谣「政府要消灭教会」「迫害基督徒」等,阴谋利用宗教挑拨、煽动教徒敌视社会主义社会,坚决与政府对抗。此外,还经常挑拨教徒与非教徒的关系,诽谤群众检举犯罪分子是「彼此陷害,彼此恨恶」等。

  三.被告王明道、刘景文竭力破坏全国基督徒发起的「三自爱国运动」,诬蔑「三自」运动是「教会与世界行淫」,是政府「假借三自爱国运动消灭教会」,攻击谩骂教会参加爱国活动的人士为「政府的走狗」「披着羊皮的豺狼」。被告刘景文并在教徒聚会中宣读王明道的反动文章,煽动教徒坚决不要参加三自爱国运动,鼓励已参加「三自」爱国组织的教会和教徒退出「三自」爱国组织。由于被告王明道、刘景文的策谋鼓励,致使北京、长春、青岛等地一些教会退出了「三自爱国运动」组织。

  四.被告王明道、刘景文窝藏包庇反革命分子匪国民党昌黎县党部书记长梁立志。梁犯于日伪时期经常住被告之处。解放后梁犯隐瞒身份潜藏被告会堂内达三个月之久。

  五.被告王明道、刘景文于一九五五年八月七日因反革命罪被政府逮捕,于一九五六年九月政府从宽处理教育释放。释放后,被告王明道、刘景文仍坚持反动立场,继续进行反革命破坏活动,曾多次向教徒宣扬「在监狱承认的罪行是夸大了」,承认了错误是「失败了,软弱了」。被告王明道并表示冤枉,企图鼓励被宽大释放的反革命分子和反动教徒坚持反动立场与我顽抗。被告还多方策划继续抗拒三自爱国运动,谩骂参加三自爱国运动的教徒是「犹大」「淫妇」,并扬言「我过去怎样反对他们,我今天还是与他们势不两立」。整风运动时,被告王明道、刘景文又与其反革命集团骨干分子黄小同等秘密计议,乘鸣放之机「申冤」,阴谋与我顽抗到底。

  综合上述事实证明,被告王明道、刘景文,解放后经常散布反动言论,一贯破坏政府政策法令和各项政治运动,组织反革命集团煽动教徒对抗政府,并窝藏包庇反革命分子。一九五六年经我政府从宽处理后,被告不但不知悔改,仍继续进行反革命破坏活动,实属罪行严重,经教不改的反革命分子。故我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七条二、六款及第十条一、二、三款,第十三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张晓微
  一九六一年四月廿九日

  附: 一. 被告王明道,刘景文于一九五八年四月廿九日逮捕,现押北京市看守所。

  二.本案预审卷宗一册。

  王先生和王太太分别被喊到法院去问话,然后就在南所等候判决。起诉书下来以后,经过半年多的时间,到七月中旬才开庭审判。那时王先生身体十分虚弱,走路困难,是坐敞篷汽车去法院的。在法庭上,他把所承认的假罪状重新供认了一遍,然后法庭正式宣判。那天法庭上非常严肃。除审判员外,尚有好几位陪审员和书记。法院判决如下: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六一)中刑反字第五四八号

  公诉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员 张晓微

  被告: 王明道,男,六十三岁,北京市人,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捕前无业,原是基督教传道人。一九一九年当小学教员,一九二一年至一九二五年研究圣经。一九二五年从事游行布道,后即在北京炒面胡同成立布道所。一九三七年在史家胡同成立基督徒会堂,充传道人。至一九五五年八月七日因反革命罪被逮捕。一九五六年九月廿九日,经政府宽大处理教育释放,于一九五八年四月廿九日又因反革命罪被逮捕。捕前住本市东城区甘雨胡同廿九号。现在押。

  被告: 刘景文,女,五十四岁,浙江省定海县人,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捕前原是史家胡同基督徒会堂执事。被告一九一八年至一九二六年念书。中学毕业后,在杭州圣经学校任教。后与王明道结婚,在教堂工作。一九五三年任教堂执事,至一九五五年八月七日因反革命罪被逮捕。一九五六年九月三十日经政府宽大处理教育释放,因反革命罪又于一九五八年四月廿九日被逮捕。捕前住东城区甘雨胡同廿九号。现在押。

  上列被告业经本院审理终结,现查明其犯罪事实如下:

  被告王明道、刘景文,解放后一贯坚持反动立场,仇视社会主义制度,利用宗教活动,对政府的政治运动和政策法令,大肆进行破坏。在抗美援朝运动时,被告王明道积极向教徒进行反革命宣传,以阻止教徒参军和捐献飞机大炮;三反运动时,大肆进行诬蔑破坏;贯彻实行兵役法时,又乘机煽动、威胁教徒破坏兵役法的实施;肃反运动时,又积极召集在机关、学校工作的教徒多次聚会,布置教徒在肃反运动中抗拒坦白检举;当基督教徒发起「三自爱国运动」后,被告王明道、刘景文极力反对并进行破坏。两被告利用「聚会布道」和书写反动文章的手段诬蔑「三自爱国运动」,攻击谩骂「三自爱国运动」的领导人。被告刘景文利用教会聚会之机宣读王明道所写的反动文章,以鼓励教徒反对「三自爱国运动」;一九五四年被告王明道又指使反革命分子林淬锋、孙振陆在青岛、长春等地破坏「三自爱国运动」,在林、孙等煽惑鼓励下,致使长春、青岛的一些教堂退出「三自爱国运动」。被告王明道在进行反革命活动中,刘犯不但极力支持,而且还经常为王犯出谋划策,进行幕后活动。一九五五年五月当反革命分子徐弘道被捕后,王、刘二犯积极出谋划策并煽动徐妻张得恩赴天津找我政府捣乱、闹事。此外,被告王明道还经常散布反革命言论,恶毒的诬蔑新社会,谩骂共产党,诽谤群众检举罪犯是「彼此陷害」,煽动教徒反对政府。解放后王、刘二犯,还曾窝藏包庇反革命分子匪国民党昌黎县党部书记长梁立志。

  被告王明道、刘景文所犯上述反革命罪行,于一九五五年八月七日被政府逮捕,于一九五六年九月经政府宽大处理,教育释放。但被告王明道、刘景文仍不悔改,继续坚持反动立场,进行反革命活动。自释放后,王、刘二犯经常向教徒「喊冤」「叫屈」,并积极拉拢被政府宽大释放的反革命分子及教徒多人,继续破坏「三自爱国运动」,恶毒的攻击辱骂参加「三自爱国运动」的教徒,并叫嚣:「要同政府势不两立。」史家胡同教堂参加了「三自爱国运动」,被告刘景文即积极策谋、鼓励并与王明道一起退出会堂,以示反抗。一九五八年,被告王明道、刘景文乘共产党整风之机又笼络反革命分子及教徒多人秘密计议,妄图乘机翻案,继续与政府顽抗。两被告上述罪行,有调查、检举材料证实,被告王明道、刘景文对主要罪行亦供认不讳,事实足可认定。

  查被告王明道、刘景文,解放后一贯利用宗教散布反革命言论,破坏政府政策法令及政治运动,积极煽动和挑拨教徒与政府对抗,并窝藏包庇反革命分子等罪行,虽经政府宽大处理,但仍不悔改,继续坚持反动立场,并进行反革命破坏活动,罪行严重,性质恶劣,实属经教不改的反革命分子,必须予以严惩。本院为维护社会治安,巩固人民民主政权,根据两被告犯罪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十条一、二、三项,第十三条及第十七条之规定,分别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明道犯反革命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刘景文犯反革命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 期自一九五八年四月廿九日起到一九七三年四月廿八日止)。刑满后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二、属于被告王明道在本市东城区甘雨胡同廿九号之房屋十二间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天内,可以上诉。上诉状交二份,可以交本院转送,也可以直接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院长 薛光华
  审判员 张世荣
  人民陪审员 王蕴辉
  人民陪审员 张宏光
  书记员 朱新田
  一九六三年七月十八日

  判决书里最后说:「如不服本判决,十天内可以上诉。」王先生不服,就提起上诉。其实他也知道,那个判决是宗教事务局、三自会等好几个方面商量的结果,上诉不会有什么用处,然而他还是上诉了。王太太则认为,一切都是主所许可的,她从主接受就是了。

  王先生上诉之后,过了两个多月,又把他叫到法院去,仍是坐大敞篷汽车去的。他又供认了一遍那些假罪状,并未加以否认,但对所称他被宽大释放后继续进行破坏活动一事提出辩解。高级法院对所诉理由不予采信,乃判决如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终审判决书

一九六三年刑终字第四九七号

  上诉人(即被告):王明道,男,六十三岁,北京人,原系基督教传道人。一九五五年八月七日因反革命罪被逮捕。一九五六年九月廿九日经政府宽大处理,教育释放。一九五八年四月廿九日又因反革命罪被逮捕。捕前住本市东城区甘雨胡同廿九号,现在押。上诉人为反革命一案,不服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九六三年七月十八日(六一)中刑反字第五四八号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以释放后虽有「不平思想」和退出教会辞去工作的消极抵抗行为,但并未拉拢被释放的反革命分子和教徒,继续破坏「三自爱国运动」,也未乘党整风之机妄图翻案为理由,请求改判从宽处理。经本院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查明:

  上诉人王明道,解放后一贯坚持反动立场,仇视社会主义制度,利用宗教活动,散布反革命言论,诬蔑新社会,对政府的政策法令和政治运动,大肆进行破坏。在抗美援朝时,积极向教徒进行反革命宣传,阻止教徒参军和参加爱国捐献活动;三反运动时,亦乘机进行诬蔑破坏;肃反运动时,多次召集在机关、学校工作的教徒聚会,煽动教徒抗拒肃反运动。基督教徒发起「三自爱国运动」后,利用「聚会布道」和书写反动文章的手段,攻击、诬蔑「三自爱国运动」及其领导人,并指使反革命分子林淬锋、孙振陆在青岛、长春等地,破坏「三自爱国运动」,致使北京、青岛、长春等地的一些教堂退出「三自爱国运动」。此外,上诉人在反革命分子徐弘道被捕后,煽动徐妻赴天津市人民政府捣乱闹事。解放后,上诉人还曾窝藏包庇反革命分子匪国民党昌黎县党部书记长梁立志。

  上诉人因犯上述反革命罪行,于一九五五年八月七日被逮捕。一九五六年九月经政府宽大处理,教育释放。释放后,上诉人仍不知悔改,继续坚持反动立场,进行反革命活动,经常向教徒表示其被捕是「冤枉」,拉拢被政府宽大释放的反革命分子和教徒,继续破坏「三自爱国运动」,辱骂参加「三自爱国运动」的教徒,叫嚣与他们「势不两立」,并退出教会,以示反抗。一九五七年,上诉人乘党整风之机,又与反革命分子和教徒密议,妄图翻案。

  上述罪行,经本院审理属实。今上诉人对第一次被捕前的反革命罪行并不否认,但对其被宽大释放后的反革命罪行提出辩解,否认继续破坏「三自爱国运动」及乘党整风之机企图翻案的事实,经查上诉人的犯罪事实,已有同案犯及有关证人检举材料在案,足以证明属实。上诉人所诉理由不予采信。本院认为:上诉人解放后,一贯利用宗教活动,散布反革命言论,破坏政府的政策法令和政治运动,煽动教徒与政府对抗,并窝藏和包庇反革命分子,经政府宽大释放后,仍坚持反动立场,继续进行反革命活动,实属经教不改的反革命分子。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的全部罪行,依法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无不当。故本院判决如下:

  上诉驳回,维持原判。

  院长 刘 勇
审判长 蒋淑芬
审判员 冯加骏
代理审判员 马 英
一九六三年九月廿一日
书记员 焦玉萍

惩治反革命条例:

  第七条:参加反革命特务或间谍组织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其情节较轻者处五年以上徒刑。

  七条二项:解放后组织或参加反革命特务或间谍组织者。

  七条六项:经人民政府教育释放后仍继续与反革命特务或间谍联系或进行反革命活动者。

  第十条:以反革命为目的,有下列挑拨煽动行为之一者处三年以上徒刑;其情节重大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十条一项:煽动群众,抵抗破坏人民政府征粮征税公役兵役或其他政令之实施者。

  二项:挑拨离间各民族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或人民与政府间的团结者。

  三项:进行反革命宣传鼓动、制造和散布谣言者。

  第十三条:窝藏包庇反革命罪犯者处十年以下徒刑;其情节重大者处十年以上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第十七条:犯本条例之罪者得剥夺其政治权利并得没收其财产之一部或全部。

  (六一年四月廿九日诉书 七条二.六款,十条一、二、三款,十三条

  六三年七月十八日中院 十条一、二、三项,十三条,十七条

  六三年九月廿一日高院 与中院同)

  从预审(公安局的审讯)到终审(法院的审讯),王先生始终不敢承认他所交代的罪行是假的,因为怕那样一说,就成了抗拒,就要从严。他唯一的希望是判得轻一些,不要判处无期徒刑。结果如何呢?正好是无期徒刑,一辈子不能出监了。可是没有想到,人的尽头就是神的起头,他的人生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第二十九章 他站起来了

  上诉驳回后,无期徒刑已经定案,没有希望了。但神正是用这一件事挽救了他,使他绝处逢生,在灵性上得到一个极大的复兴,成为他生命史上一个重要的转折点。

  王先生在南所用十六个字形容他当时的心境:「既愤且愧,置身无地,悲观失望,坐以待毙。」他觉得完了,一切都完了。愤是愤受了人的诬陷,愧是愧自己失败到这般地步。既然置身无地,只有悲观失望,等着死在监里了。这时他心潮翻滚,痛苦难当,就祷告神说:「神哪!祢怎么这么残忍,叫我遭遇这样的打击,被判无期徒刑?」就在这个时候,他忽然想起他二十一岁时背熟的一段圣经来:

  「至于我,我要仰望耶和华,要等候那救我的神,我的神必应允我。我的仇敌啊,不要向我夸耀。我虽跌倒,却要起来,我虽坐在黑暗里,耶和华却作我的光。我要忍受耶和华的恼怒,因我得罪了祂,直等祂为我辩屈,为我伸冤。祂必领我到光明中,我必得见祂的公义。」(弥七7-9)

  神的话在他心里发生了一个奇妙的功效,使他从极大的痛苦与失望中解脱出来。这时他才醒悟过来,认识到他之所以被判无期徒刑是因为他大量撒谎,犯了神所憎恶的大罪,得罪了神。他对神的不满立时都烟消云散,他说:「判我无期徒刑,该判!就是判死刑也是应该的。我要忍受耶和华的恼怒,因我得罪了祂。」他看见了自己的大失败,就决定把从前所说的谎言完全推翻。于是他向神祷告说:「神啊!求祢给我一个机会,叫我翻供。」希奇!就在他这样祷告过后,心里平安了,也不害怕了,而且以后每当他想到这件事时,心里就有一种赦罪的平安与喜乐。感谢神,过了没几天,政府就把他调到监狱医院的养病房去,给他一个人住一间房子。其实那时他的肺病已经痊愈,不需要再住医院了,因为医院的大夫在不久前曾告诉他说,「你肺里那些烂的地方都已经钙化了。」但神为了给祂仆人有充足的时间和安静的环境可以写材料,就这样安排,事情也就这样成了。

  养病房的环境很好,外面院子里种着许多的花,窗子是朝南开的。那时是秋天,晴天比较多,白天阳光照进来,屋子里晒得暖暖和和的,又很豁亮;晚上有日光灯,把屋子照得通明,而且还有一个炉子,夜里也不觉得冷,那实在是一个写材料最理想的地方。在养病房,伙食也改善了,常常有肉食,真是做梦也想不到的。王先生这个无期徒刑的犯人真是一个特殊的犯人,享受着特殊的待遇。

  搬到养病房去的第二天,有一位镶大金牙的人把他找去谈话。另外还有两个人,从他们的服装就可以知道他们都是高级干部。王先生就问那位镶大金牙的人说:

  「先生贵姓?」

  「这是张监狱长。」旁边的一个人说。

  随后张监狱长指着另外两个人说:「这是刘院长,监狱医院的院长。那位是邢科长。」

  张监狱长喊王先生的目的,是想知道他判了无期徒刑后的思想。他告诉王先生说:「刑期是活的。」王先生心里明白那意思是说,「你虽然判了无期,但说减就减,说放就放。」底下当然就要看你的态度了。王先生问张监狱长说:

  「你要我谈什么呢?」

  「随便谈谈,没有一定的范围,你愿意谈什么就谈什么。」

  于是王先生就谈他的思想,把他的事情从头到尾都照真实的情况说了。从两点钟进去,到五点十分出来,足足谈了三个多小时。在这三个多小时中,几乎全是王先生谈,张监狱长只说了几句话。他谈一些时候,嘴就干了,张监狱长说:

  「你渴了吧?」

  「还行。」实际上他是想喝点水,可是他不好意思说。张监狱长就叫刘院长给他倒了一杯热茶,送到他面前。他喝了以后,更有劲儿了,于是继续谈下去。他们找他谈话,并没有劝说他什么,只是听他谈。谈完以后,张监狱长给了他一大沓子白材料纸,有好几百张,说:「你写写你的思想吧!」

  当天晚上他就开始写起来了。第二天张监狱长到他屋子来,问他说:

  「你写了没有?」

  「我在写,已经写了一些了。」

  「我先拿去看看。」

  王先生说:「等我把这一百张写完了,一块儿交给监狱长吧!」于是他又写下去。白天写,晚上也写,总是要到熄灯铃响了以后才停止,写得多的时候一天能写七、八千字。首先他向政府承认,从前他所说的那些口供都是谎言,是因为害怕才说的,他根本没有犯过一个国法。他把他所说过的谎言整个推翻了,他承认除了「反对三自会」是真实的以外,其余的没有一样是真的。他写了好几千张材料纸,把他儿子从上海邮寄给他的一枝顶好用的蘸水钢笔都写坏了。他每写完一百张,就把它粘起来钉成一册,总共写了几十册,都交给张监狱长了。张监狱长先后到他屋子里去过两三次。另一位段监狱长也找他谈过一次话,叫他谈他的思想。王先生说:「我没有犯过罪,我所以认了那么多的罪,是因为我怕被枪毙,又怕我妻子死在监里。我这样做完全是为了讨政府的喜欢,因为草岚子胡同看守所的同监犯人蒙光华对我说,『认的罪越多,出去得越快。』所以我就多认罪,把许多自己根本没有犯过的罪都扣到自己头上了。」

  他写了几千张材料,把他所说的谎言全都推翻后,政府对他就绝望了。王先生夫妇都很明白政府对他们的苦心:无论是「高压」或是「照顾」,都为一个目的,就是希望他转变。高压是为了叫他转变,照顾是为了叫他转变得更好。判他无期徒刑,目的也不是真是想关他一辈子,而是希望藉这个压力使他转变。他们这样做,所根据的是人的自然规律,但唯物论者不晓得除了自然律以外,还有一个灵律在基督徒身上起作用,所以他们的努力未能产生预期的效果。

  这时候,王先生心里顶平安,因为他已经认了罪,他不但在神面前认了罪,而且在政府面前也认了罪。

  「义人虽七次跌倒,仍必兴起。」失败达八年之久的王明道先生,现在重新站起来了。他恢复了他原来的人生。从此以后,他严格要求自己必须绝对诚实,不可有半点虚假。是就说是,不是就说不是。这是他此后十六年(一九六三至七九年)狱中生活的指导原则:宁可死在监里,也决不说半句谎言。

  他站立起来以后,神给了他一个应许:「你们必欢欢喜喜而出来,平平安安蒙引导,大山小山在你们面前发声歌唱,田野的树木也都拍掌。松树长出代替荆棘,番石榴长出代替蒺藜,这要为耶和华留名,作为永远的证据,不能剪除。」(赛五十五章十二至十三节)「欢欢喜喜而出来」,从哪里出来呢,已经判了无期徒刑,怎么出得来呢?但神的话说:「你们必欢欢喜喜而出来」,那就一定能出来。感谢赞美主!「在人这是不能的,在神凡事都能。」后来的事实证明,神的应许奇妙地应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