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3问:第九条诫命是什么?

答:第九条诫命是:“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人”(出20:16)。

144问:在第九条诫命中,命令什么责任?

答:在第九条诫命中,命令的责任是:

  1. 保守并增进人与人之间的诚实(亚8:16);
  2. 保守并增进他人和我们自身的名誉(约叁12);
  3. 为事实真相挺身而出(箴言31:8-9);
  4. 在审判和公义之事上(利19:15,箴14:5,25),以及在其它各种事情上,发自内心(诗15:2),忠心诚实(代上19:9),不计代价(撒上19:4-5),不加隐瞒(书7:19),不偏左右(撒下14:18-20),实话实说,只讲事实真相(林后1:17-18;弗4:25);
  5. 以爱心尊重他人(来6:9;林前13:7);
  6. 爱护他们的名誉,愿意他们有好名声,并为之欢喜(罗1:8;约贰4;约叁3-4);
  7. 为他们的软弱难过(林后2:4;12:21),并加以遮掩(箴17:9;彼前4:8);
  8. 承认他们的恩赐和美德(林前1:4-5,7;提后1:4-5);
  9. 为他们的无辜辩护(撒上22:14);
  10. 关于他们的好消息,愿意接受(林前13:6-7),坏消息,不随意苟同(诗15:3);
  11. 不鼓励传舌者(箴25:23)、奉承者(箴26:24-25)、诽谤者(诗101:5);
  12. 珍惜自己的名誉,并在需要的时候予以辩护(箴22:1;约8:49);
  13. 遵守合乎上帝律法的誓言(诗15:4);
  14. 凡是真实的、诚实的、可爱的、有美名的,都要考察、遵行(腓4:8)。

145问:在第九条诫命中,禁止什么罪行?

答:在第九条诫命中,禁止的罪行是:

  1. 一切损害他人和我们自身诚实与名誉的事(撒上17:28;撒下16:3;1:9-10,15-16),特别是在司法审判中(利19:15;来1:4);
  2. 提供伪证(箴19:5;6:16,19);
  3. 唆使他人作假见证(徒6:13);
  4. 故意为邪恶之事辩护,不顾事实,夸大其辞(耶9:3,5;徒24:2,5;诗12:3-4;52:1-4);
  5. 作出不公义的判决(箴17:15;王上21:9-14);
  6. 称善为恶,称恶为善;把义人当得的归于恶人,把恶人当得的归于义人(赛5:23);
  7. 编造谎言(诗119:69;路19:8;16:5-7);
  8. 掩盖事实真相,对正义之事不当地保持沉默(利5:1;申13:8;徒5:3,8-9;提后4:6);
  9. 对罪恶应予指责时却不仗义直言(王上1:6;利19:17),也不向他人申诉(赛59:4);
  10. 虽说真话,却不合时宜(箴29:11),或心存恶意(撒上22:9-10,比较诗52:1-5),或颠倒黑白,故意歪曲(诗56:5;约2:19,比较太26:60-61),或言辞含糊,模棱两可,以致损害事实或公义(创3:5;26:7,9);
  11. 不说真话(赛59:13);
  12. 说谎(利19:11;西3:9);
  13. 诽谤(诗50:20);
  14. 谗谤(诗15:3);
  15. 毁损(雅4:11;耶38:4);
  16. 搬弄是非(利19:16);
  17. 传播谣言(罗1:29-30);
  18. 嘲弄他人(创21:9,比较加4:29);
  19. 辱骂他人(林前6:10);
  20. 轻率论断(太7:1);
  21. 言语苛刻(徒28:4);
  22. 论断不公(创38:24;罗2:1);
  23. 曲解他人的目的、言语和行动(尼6:6-8;罗3:8;诗69:10;撒上1:13-15;撒下10:3);
  24. 油嘴滑舌(诗12:2-3);
  25. 虚荣自夸(提后3:2);
  26. 自高自大,高抬别人,或妄自菲薄,小看别人(路18:9,11;罗12:16;林前4:6;徒12:22;出4:10-14);
  27. 否定来自上帝的恩赐和美德(伯27:5-6;4:6);
  28. 吹毛求疵(太7:3-5);
  29. 本该坦白认罪,却躲躲藏藏,寻找借口,减轻罪责(箴28:13;30:20;创3:12-13;耶2:35;王下5:25;创4:9);
  30. 泄漏人不该泄漏的软弱(创9:22;箴25:9-10);
  31. 散布谣言(出23:1);
  32. 听信谎言(箴29:12);
  33. 掩耳不听正当的辩护(徒7:56-57;伯31:13-14);
  34. 妄自猜疑(林前13:5;提前6:4);
  35. 对别人所当得的尊荣,嫉妒恼怒(民11:29;太21:15),妄图予以削弱、损害(拉4:12-13),别人蒙羞受辱,则高兴欢喜(耶48:27);
  36. 蔑视别人,加以戏弄(诗35:15-16,21;太27:28-29);
  37. 献媚他人(犹16;徒12:22);
  38. 违背合乎上帝律法的诺言(罗1:31;提后3:3);
  39. 对关涉美名之事,漫不经心(撒上2:24);
  40. 对招致臭名之事,则去亲自践行,或不加回避,或未尽力拦阻他人(撒下13:12-13;箴5:8-9;6:33)。